第一编 执行实施类裁判文书 3
1.明晰案件事实背景提高说理的说服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决定书(2011)浙执协字第16号 3
2.制作裁判文书的思维方式与说理之关系的把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 11
3.规范、简洁地制作中止执行裁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朝执字第11130号 20
4.裁定书中的数字表述规范而清晰——广州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广海法执字第18、34、50、51、92、172、186、187、196至198、201、205、206、213至221、223、251、253、256、258、263、275、276、344至353、361号 25
第二编 申请不予执行类裁判文书 37
5.文书论理清晰地运用三段论规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一中执异字第56号 37
6.中立性叙事重现案件过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高执复字第54号 45
7.列举式再现证据和质证过程——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浙湖执裁字第1号 54
8.熟练运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论证逻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61号 65
第三编 执行异议类裁判文书 79
9.将质证认证与事实的陈述紧密的结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松执异字第1号 79
10.在事实查明前一目了然地列明争议焦点——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鼓执异字第017号 89
11.紧紧围绕异议人的请求审查事实——化繁为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997)厦经执字第243—1号 99
12.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分项分段地一一回应——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1号 107
13.详细陈述审理和听证过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内执异字第1号 116
14.详细阐明举证质证意见以作为认定证据之基础——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穆执异字第300—2号 126
15.层次清晰、层层推进地论证观点——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广铁中法执异字第3号 137
16.事实陈述语言通俗易懂、行文流畅——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泸泸执字第590—11号 149
第四编 案外人异议类裁判文书 159
17.将认定之证据及证明目的详细列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岳中执异字第1号 159
18.三级标题的写作格式使逻辑层次更为明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苏执异字第0001号 166
19.对事实部分采取“倒叙”的个性化表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承中执异字第5号 177
20.从繁杂的法律关系中进行多焦点归纳及引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榕执外异字第8号 186
21.简要列明已经采信的证据名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迎民执字第383—2号 199
22.对当事人诉求的表述精炼处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庐执异字第00005号 207
23.抽丝剥茧式的论证案件焦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南市执异字第20号 214
24.先纵向后横向的多视角再现事实——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彭法执异字第00002号 222
第五编 执行复议类裁判文书 231
25.要点列举式的归纳案件事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浙杭执复字第33号 231
26.叙述充分、富有条理地陈述案件事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皖执复字第00001号 239
27.全面地表达诸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桂执复字第13号 253
28.有针对性地一一回应当事人的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黑高法执复字第51号 264
29.焦点突出 归纳准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鲁执复议字第43号 271
30.营造观点间直接碰撞效果的论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11号 279
31.一气呵成地论证观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23号 288
32.证据印证与推定相结合的陈述事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琼执复议字第16号 296
33.开门见山地陈述当事人之诉求 直击案件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复字第4号 307
34.论理全面评价、不回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19号 318
第六编 执行监督类裁判文书 333
35.核心证据、事实在文书论理部分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鲁执监字第108号 333
36.针对人数较多的当事人编制序号排序列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新执二监字第38号 346
37.对原审裁定的引用内容简化、概括精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裁定书(2013)新兵执监字第00001号 356
38.针对诉辩焦点依据层层推进的逻辑顺序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49号 363
39.“证据呈现、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13号 374
40.将关键证据的认定和事实认定紧密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 382
41.精确的语言高度概括申诉意见和合议庭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33号 396
42.主旨鲜明、层次分明、语言简明、一看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80号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