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普鲁士王国 1
第一篇 普鲁士教育总论 1
第一章 德意志联邦之盟主 1
第一节 普鲁士之实力 1
第二节 普鲁士之教养 2
第三节 现今德皇改革教育之意见 3
第二章 普鲁士之国粹 5
第一节 君主神权 5
第二节 国家主义 5
第三节 官僚政治 6
第四节 军国主义 7
第五节 性质刚健 8
第三章 教育部 9
第一节 教育部之组织 9
第二节 地方教育事务 10
第三节 与宗教之关系 12
第四章 学校系统 13
第一节 二种之系统 13
第二节 男女分离 15
第三节 公私立之关系 16
第二篇 伯林市之教育 17
第一章 伯林市教育上之位置 17
第一节 伯林市之历史 17
第二节 伯林市之理想 18
第三节 毕士马克之理想 18
第四节 伯林市之学校 19
第五节 与外国文化之关系 20
第六节 伯林市之范围 21
第二章 伯林市之教育行政 21
第一节 三级行政 21
第二节 教育部之监督范围 21
第三节 州及市区学务局 22
第四节 伯林市学务课 22
第五节 学校设计通则 24
第六节 学年及时间 25
第七节 休业及国祭日 26
第八节 学校经费 27
第三章 儿童之待遇法 28
第一节 儿童期 28
第二节 亲子之关系 29
第三节 家庭与教会 30
第四节 家庭与学校 31
第五节 社会上之注意 31
第四章 幼稚园及儿女监护所 32
第一节 发达之历史 32
第二节 幼稚园 33
第三节 儿女监护所 33
第四节 裴斯塔洛奇弗洛培尔馆 34
第五章 国民学校 35
第一节 国民学校发达之历史 35
第二节 国民学校之组织 36
第三节 伯林市国民学校之编制 40
第四节 生徒数与学级数 41
第五节 校长教员及学校医 43
第六节 伯林市制定教授要目 45
第七节 第二百三十一男子国民学校 48
第八节 祝祭及旅行 55
第九节 暑假中之处置法 56
第十节 午饭后休息 60
第十一节 儿童之犯罪者 61
第十二节 送入感化院者 63
第十三节 升级及卒业 65
第十四节 卒业生之前途 68
第十五节 校长及教员之待遇 69
第十六节 教员年龄及勤续年限 75
第十七节 国民学校教师之进路 80
第十八节 教师中之特出者 81
第十九节 伯林教师协会 82
第六章 特殊学校 84
第一节 特殊学校之种类 84
第二节 市立盲学校 84
第三节 市立聋哑学校 85
第四节 市立白痴学校 85
第五节 私立癎癫病者学校 85
第六节 市立孤儿院 85
第七节 市立感化院 85
第八节 聋哑教员之检定试验 86
第七章 实业补习学校及职业学校 87
第一节 实业补习学校及职业学校发达之历史 87
第二节 实业补习学校及职业学校之目的 88
第三节 实业补习学校之种类 89
第四节 义务的实业补习学校 89
第五节 第四区义务实业补习学校 92
第六节 任意实业补习学校 93
第七节 职业学校之种类 96
第八节 校长及教员之待遇 100
第八章 中学校 101
第一节 中学校发达之历史 101
第二节 中学校之内容及其种类 103
第三节 中学预备学校 105
第四节 文科中学校之课程 106
第五节 实科中学校之课程 108
第六节 高等实科学校之课程 110
第七节 阿笃奈式之改良中学校 111
第八节 夫伦苛福笃式之改良中学校 113
第九节 伯林市中学校数 117
第十节 中学校之职员及生徒 118
第十一节 堪尼希司文科中学校 119
第十二节 福德利希司实科中学校 121
第十三节 开尼希德基高等实科学校 123
第十四节 中学学生之负担 125
第十五节 奖励体育 126
第十六节 普鲁士中学校之训练 126
第十七节 国祭及纪念日 130
第十八节 理想之人物 131
第十九节 升级及毕业 131
第二十节 中学生之自杀 135
第二十一节 中学毕业生之特点 137
第二十二节 中学毕业生之前途 137
第二十三节 校长及教师之待遇 139
第二十四节 中学教员之补习 141
第九章 中等实业学校 142
第一节 中等实业学校发达之历史 142
第二节 中等实业学校之组织 143
第三节 伯林市立中等工业学校 143
第十章 高等女学校 144
第一节 高等女学校发达之历史 144
第二节 高等女学校之组织及课程 145
第三节 专门科之课程 149
第四节 大学预备科之课程 152
第五节 校长及教员之待遇 156
第十一章 大学 157
第一节 大学发达史 157
第二节 德国大学之特色 158
第三节 一大学之组织 160
第四节 伯林大学之状况 161
第十二章 各种高等专门学校 172
第一节 专门学校之种类 172
第二节 高等工业学校 173
第三节 高等农业学校 174
第四节 国立矿业学校 174
第五节 国立森林学校 174
第六节 国立兽医学校 174
第七节 国立美术学校 175
第八节 工艺传习所 175
第九节 高等商业学校 175
第十节 列透协会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