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走出去”企业概述 1
一、“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1
(一)对外直接投资方式 1
(二)对外间接投资方式 1
(三)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2
二、“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管理部门的核准程序 3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批程序 3
(二)国资委的审批程序 5
(三)商务部门的核准程序 7
(四)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 10
(五)对“走出去”纳税人的其他管理制度 13
第二章 “走出去”纳税人与税收协定 16
一、税收协定简介 16
二、对“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投资的作用 29
(一)消除双重征税 29
(二)限制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 30
(三)增强税收确定性 30
(四)解决税收争议 30
三、“走出去”纳税人所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 31
(一)国际法律性双重征税问题 31
(二)国际法律性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31
(四)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33
四、对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的限定 35
(一)适用税种 35
(二)对营业利润征税权的限定 40
(三)对股息征税权的限定 43
(四)对利息征税权的限定 45
(五)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限定 47
(六)对财产收益征税权的限定 49
(七)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权的限定 52
(八)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权的限定 52
(九)对董事费征税权的限定 53
(十)对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征税权的限定 53
(十一)对退休金征税权的限定 54
(十二)对个人从事政府服务所得征税权的限定 54
(十三)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征税权的限定 55
(十四)对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征税权的限定 55
五、税收非歧视待遇 55
(一)一般原则 55
(二)关于居民个人 56
(三)关于常设机构 56
(四)关于居民企业 56
(五)例外原则 56
六、相互协商程序 57
(一)基本规定 57
(二)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58
(三)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61
(四)税务总局向缔约对方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62
(五)协议的执行及法律责任 63
(六)其他相关要求 63
第三章 “走出去”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 66
一、纳税义务 66
二、境外完税所得的税收抵免 66
(一)基本规定 66
(二)抵免方法 68
(三)计算抵免的基本项目 71
(四)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72
(五)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2
(六)境外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 73
(七)境外所得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的确定 74
(八)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5
(九)境内、外共同支出的处理 75
(十)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税务处理 76
(十一)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定 77
(十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 79
(十三)境外所得的本外币换算 79
(十四)适用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综合判定 79
(十五)间接抵免税额的计算 83
(十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87
(十七)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 88
(十八)不适用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 89
(十九)抵免限额的计算 89
(二十)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92
(二十一)对境外已纳所得税额抵免的简易计算 93
(二十二)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资料 94
(二十三)法定税率明显高的境外所得来源国 95
(二十四)简易计算税收抵免应遵循的原则 95
(二十五)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内对应的纳税年度 96
(二十六)境外所得税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97
(二十七)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 97
三、其他相关规定 100
(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100
(二)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100
第四章 “走出去”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 102
一、境外所得的基本税收规定 102
二、个人境外所得如何在中国境内纳税 102
三、个人境外所得的申报义务 103
(一)境内派出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 103
(二)境外所得的年度自行申报义务 103
四、境外所得的计算 103
五、境外税额的抵免 104
第五章 “走出去”纳税人与增值税 106
一、增值税简介 106
二、关于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 106
(一)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106
(二)适用免税的范围 107
(三)零税率、免税和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 108
三、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管理规定 109
(一)免税的范围 110
(二)免税的特殊规定 114
(三)免税的备案管理 116
(四)免税的后续管理 118
第六章 “走出去”纳税人所面临的税收风险 121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121
(一)转让定价 121
(二)成本分摊协议 122
(三)预约定价安排 123
(四)受控外国企业 123
(五)资本弱化 125
(六)一般反避税 125
二、税收协定滥用的风险 126
(一)股息 126
(二)利息 126
(三)特许权使用费 127
(四)财产收益 127
三、税收歧视的风险 128
(一)同等税收待遇原则 128
(二)常设机构原则 128
(三)居民企业待遇一致原则 128
四、其他税收风险 129
(一)境外注册中资企业税收风险 129
(二)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国内企业税基 129
(三)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 129
(四)对外支付不合理费用侵蚀国内企业税基 129
第七章 “走出去”纳税人税收管理规定 130
一、税务登记与申报征收 130
(一)税务登记管理 130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与征收 130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131
(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 131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31
(三)申请资料的受理 132
(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132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133
三、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管理 136
(一)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的条件 136
(二)境外所得相关资料信息报送要求 137
(三)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其他相关规定 137
四、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管理 142
(一)定义 142
(二)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条件 143
(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144
(四)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 144
(五)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144
(六)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144
(七)对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税务处理 146
(八)税务登记管理 146
(九)账簿凭证管理 147
(十)申报征收管理 147
(十一)特定事项管理 148
第八章 各国税制 150
亚洲 150
一、亚美尼亚 150
二、阿塞拜疆 151
三、巴林王国 152
四、孟加拉国 152
五、文莱 153
六、柬埔寨 154
七、东帝汶 155
八、印度 156
九、印度尼西亚 158
十、日本 160
十一、约旦 161
十二、哈萨克斯坦 162
十三、韩国 163
十四、科威特 165
十五、吉尔吉斯斯坦 165
十六、老挝 166
十七、马来西亚 167
十八、马尔代夫 169
十九、蒙古 169
二十、尼泊尔 170
二十一、阿曼 172
二十二、巴基斯坦 174
二十三、菲律宾 176
二十四、卡塔尔 178
二十五、沙特阿拉伯 178
二十六、新加坡 179
二十七、斯里兰卡 181
二十八、塔吉克斯坦 182
二十九、泰国 183
三十、土库曼斯坦 184
三十一、阿联酋 185
三十二、乌兹别克斯坦 185
三十三、越南 186
三十四、也门 189
欧洲 190
三十五、阿尔巴尼亚 190
三十六、奥地利 192
三十七、白俄罗斯 193
三十八、比利时 194
三十九、波黑 195
四十、保加利亚 197
四十一、克罗地亚 198
四十二、捷克 199
四十三、丹麦 200
四十四、爱沙尼亚 202
四十五、芬兰 203
四十六、法国 204
四十七、格鲁吉亚 206
四十八、德国 207
四十九、希腊 209
五十、匈牙利 210
五十一、冰岛 211
五十二、爱尔兰 213
五十三、以色列 214
五十四、意大利 216
五十五、拉脱维亚 217
五十六、立陶宛 218
五十七、卢森堡 219
五十八、马其顿 221
五十九、摩尔多瓦 222
六十、荷兰 223
六十一、挪威 224
六十二、波兰 226
六十三、葡萄牙 227
六十四、罗马尼亚 228
六十五、俄罗斯 229
六十六、塞尔维亚 230
六十七、斯洛伐克 231
六十八、斯洛文尼亚 232
六十九、瑞典 233
七十、瑞士 234
七十一、土耳其 235
七十二、乌克兰 237
七十三、英国 238
美洲 239
七十四、阿根廷 239
七十五、巴西 242
七十六、加拿大 244
七十七、智利 247
七十八、牙买加 249
七十九、墨西哥 250
八十、秘鲁 252
八十一、美国 253
八十二、委内瑞拉 257
非洲 258
八十三、埃及 258
八十四、加纳 260
八十五、摩洛哥 261
八十六、纳米比亚 262
八十七、南非 264
八十八、坦桑尼亚 265
八十九、乌干达 266
九十、赞比亚 268
大洋洲 269
九十一、澳大利亚 269
九十二、新西兰 270
中国港澳台地区 272
九十三、中国香港 272
九十四、中国澳门 273
九十五、中国台湾 274
参考书目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