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第一部分 释义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3
第二条【适用范围】 11
第三条【基本原则】 11
第四条【法规规定要求】 14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中的主导地位】 16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24
第六条【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24
第七条【立法建议项目征集】 26
第八条【立项论证】 27
第九条【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33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提出与报送】 38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 39
第十二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程序】 40
第十三条【参与起草和委托起草】 40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44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47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立法权限】 47
第十六条【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57
第十七条【闭会期间法规案的提出】 62
第十八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 64
第十九条【代表的知情权】 67
第二十条【法规案的撤回】 69
第二十一条【代表团审议法规案】 69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 72
第二十三条【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 75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会议审议重大问题】 76
第二十五条【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的撤回】 78
第二十六条【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80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的修改和表决】 81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84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立法权限】 84
第二十九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90
第三十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 94
第三十一条【对法规案的初步审查】 98
第三十二条【法规案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处理】 102
第三十三条【法规案的撤回】 104
第三十四条【三审制及例外情形】 104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一审程序】 110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二审程序】 112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三审程序】 112
第三十八条【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 113
第三十九条【审议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案】 118
第四十条【联组会议和全体会议】 120
第四十一条【提案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21
第四十二条【专委会审议法规案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122
第四十三条【专委会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123
第四十四条【法规案听取各方面意见方式】 124
第四十五条【法规案论证会】 128
第四十六条【法规案听证会】 129
第四十七条【法规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131
第四十八条【法规案表决前评估】 134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的撤回】 136
第五十条【法规案的表决】 137
第五十一条【单独表决】 139
第五十二条【搁置审议】 142
第五十三条【终止审议】 142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144
第五十四条【法规的报请批准】 144
第五十五条【法规公布的主体与载体】 147
第五十六条【法规公布的公告要求】 149
第五十七条【法规备案】 149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156
第五十八条【法规解释权】 156
第五十九条【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 162
第六十条【法规解释草案的拟订和列入议程】 163
第六十一条【法规解释草案的说明和分组会议审议】 164
第六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通过和公告】 164
第六十三条【解释备案】 165
第六十四条【常委会法规解释效力】 165
第七章 附则 167
第六十五条【专门事项配套规定】 167
第六十六条【立法后评估】 169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176
第二部分 附录 181
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81
关于《韶关市制定地方法规条例(草案)》的说明 191
《韶关市制定地方法规条例》草案逐条说明 197
参考书目 215
后记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