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1950年12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 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1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7
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 20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21
国徽图案、国徽图案说明、国徽使用办法 21
政治、法律 23
土地改革 23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 23
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 24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26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 28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 29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30
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 39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40
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 41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干部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 42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 43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44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的指示 47
民主建政 48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48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50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51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52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53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55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56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57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0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1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2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3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64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5
生产救灾、救济 65
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65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 67
拥军、优抚 68
内务部关于各地开展春节拥军运动的指示 68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68
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 69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70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72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73
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 74
内务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新旧年关开展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运动的指示 75
公安 76
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76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77
司法 78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 78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79
民族 80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80
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 81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81
侨务 82
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 82
财政、经济 83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 83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84
政务院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 86
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 88
政务院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 89
预算、决算 90
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 90
政务院关于调整财政收支米价的决定 92
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 93
政务院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 9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年终清理决算的指示 9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96
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 96
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 97
一九五○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 99
税收 99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99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101
货物税暂行条例 103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05
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112
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113
财政部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 114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 114
财政部关于公粮霉烂、虫蚀、被盗、失火等损失后处理办法的决定 116
契税暂行条例 11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 117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 11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税收及其实行日期的通知 12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夏征公粮运输入库工作的指示 121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122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125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 126
屠宰税暂行条例 126
印花税暂行条例 127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132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132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133
盐务 134
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134
政务院关于加强土盐检查和管理令 13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将现行食盐税额减半征收的决定 13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食盐税额减低后盐商存盐因减税所受损失的补偿办法 136
金融 137
中央金库条例 137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137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13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指示 13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 139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 139
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 143
贸易 148
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14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麻与粮食合理比价的通告 150
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棉粮比价标准,优棉优价及确定籽棉价格的联合指示 15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 151
贸易部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 152
政务院关于向国外订货须先经中财委批准再交贸易部统一办理的通知 152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153
贸易部关于各地贸易行政机关应即检查并领导贸易公司调整零售价格的通知 154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年粮食公司收购小麦的指示 154
贸易部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 154
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 155
海关 156
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156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158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 159
工业 16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161
燃料工业部 中国煤矿工会筹备委员会关于贯彻煤矿管理民主化的联合指示 161
政务院关于改变粮食加工标准、增加食用粮食的决定 162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 163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164
关于结束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的决议 166
铁道 166
政务院关于实现铁道部一九五○年工作计划的指令 166
政务院关于严禁铁路沿线居民斫伐路植树木的通令 167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167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168
铁道部关于消灭事故保证行车安全的命令 175
铁道部关于制定“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的命令 176
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 177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暂行组织规程 177
公路 179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公路工作的决定 179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80
养护公路暂行办法 182
华东区修建公路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83
航务 18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航务工作的决定 18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 185
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187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贸易处 航运处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188
农业 189
政务院关于实现农业部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 189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 189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年麻、烟草及蚕丝生产的指示 190
农业部关于防治病虫害的指示 191
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今年各地良种籽棉收购与加工的联合指示 192
政务院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 192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完成今年的农业生产任务广泛地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春耕生产的指示 19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秋季农业生产的指示 195
农业部关于开展冬季农业生产工作的指示 196
林业 197
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 197
林垦部关于春季造林的指示 198
林垦部关于华北、西北等区雨季造林的指示 199
林垦部关于秋冬季林业工作的指示 200
水利 201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 201
水利部关于春修工程的补充指示 202
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 204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 205
劳动 20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告 20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感谢各地职工拥护处理年终双薪奖金办法的通告 20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 207
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 208
政务院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 209
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 210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关于废除把头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的建议 210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211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21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21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214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 21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216
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217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218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 219
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220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223
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 22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225
重工业部关于加强雨季安全工作的通知 22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规定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的通令 229
重工业部关于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的指示 230
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231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 234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241
合作 242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 242
工商管理 24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股东有限责任问题的指示 243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243
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 245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 246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248
文化、教育 251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 251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各种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 252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 252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学员条件的通告 253
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 254
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 254
文化 255
文化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年节、春节群众宣传工作和文艺工作的指示 255
文化部关于开展新年画工作的指示 256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256
政务院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 257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258
政务院征集革命文物令 259
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 260
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 260
电影新片领发上演执照暂行办法 261
电影旧片清理暂行办法 261
国产影片输出暂行办法 262
国外影片输入暂行办法 263
教育 263
政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263
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 264
教育部关于坚持灾区教育工作的指示 264
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 265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267
政务院关于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本年暑假毕业生工作的通令 268
教育部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一九五○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 269
教育部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少年儿童队联系的决定 269
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270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 271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272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274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275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 276
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 277
教育部关于开展今年冬学工作的指示 278
科学 280
中国科学院扶助国内各重要专门学会研究会等刊行科学期刊办法 280
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科学院基本任务的指示 281
新闻、出版 282
政务院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 282
出版总署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 283
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 284
新闻总署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 285
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 285
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 287
卫生 289
卫生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军民春季防疫工作的指示 289
卫生部关于一九五○年医政工作的指示 291
卫生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预防霍乱的联合指示 292
政务院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 293
种痘暂行办法 294
监察 296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 296
人事、编制 298
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298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299
印信条例 300
1951年1月—12月 303
总 类 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303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304
政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306
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 306
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31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 311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311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增产节约运动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 313
政治、法律 315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示 315
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 316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 316
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317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 318
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 319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及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展开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 320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监督检查婚姻法贯彻执行的指示 321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关于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321
民主建政 322
政务院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322
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323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 324
政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关系的决定 325
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3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代行本会地方委员会职权的通知 327
政务院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 328
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关于县人民政府当前十项工作的决议 328
生产救灾 332
内务部关于检查救灾工作的指示 332
内务部关于春荒期间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指示 333
优抚 333
内务部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 333
内务部关于参加军校的青年工人、学生的家属按革命军人家属优待的通令 334
公安 334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334
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335
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 336
司法、检察 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336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339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34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 司法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341
民族 342
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 342
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342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出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定 343
贸易部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 344
教育部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 346
卫生部关于全国民族卫生会议的报告 348
财政、经济 350
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 35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 351
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领导的决定 352
预算、决算 35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354
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 356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357
税收 360
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360
政务院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 361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 362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362
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 363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364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365
金融 36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 367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 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368
政务院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的命令 368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369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369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371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 373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375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376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377
政务院关于在新疆发行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并准在全国流通的命令 378
贸易 37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 37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粮比价的指示 37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麻粮比价、解决收购与粮食肥料供应问题的规定 380
政务院关于购棉、储棉工作的指示 380
贸易部关于稳定新旧年关物价的指示 381
贸易部关于纪念节日百货公司零售业务减价及优待办法的规定 382
海关 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451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的通告 452
工业 4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45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 456
纺织工业部关于推行“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的指示 458
交通 458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 458
轮船业管理暂行规则 459
政务院关于成立塘沽建港委员会的决定 462
农业 462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 462
农业部关于加强春耕领导保证适时播种的指示 465
农业部关于渔业生产的指示 46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抗旱植棉的紧急指示 46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防治蝗蝻工作的紧急指示 467
林业 467
政务院关于春季严禁烧荒、烧垦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 467
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 467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名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的决议 468
水利 469
政务院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 469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 470
农业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灌溉管理工作的联合指示 470
劳动 471
政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 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72
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 47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原有劳动保险事业处理办法的规定 47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478
合作 479
贸易部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对合作社社员实行配售的联合决定 479
一九五一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 480
工商管理 481
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 481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483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483
政务院关于征用英国在我国的亚细亚火油公司财产的命令 49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492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493
文化、教育 494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494
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 495
教育部关于开展电影“武训传”和“武训精神”的讨论与批判的指示 496
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 497
文化 497
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 497
文化部 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年画工作的指示 499
教育 500
政务院关于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收学生的决定 500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 501
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 502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 教育部 卫生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 503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504
教育部关于加强今年冬学政治时事教育的指示 507
新闻、出版 507
新闻总署 出版总署关于全国报纸期刊均应建立书报评论工作的指示 507
新闻总署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全国工厂矿山企业中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 508
卫生 509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509
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发展卫生教育和培养各级卫生工作人员的决定 510
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 511
卫生部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 512
卫生部关于医药界的团结互助学习的决定 513
医师暂行条例 514
中医师暂行条例 516
政务院关于充实国防建设中的卫生人员的决定 517
监察 519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 519
人事、编制 520
人事部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 520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 520
政务院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学员的暂行规定 522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522
1952年1月—12月 527
总类 527
毛主席元旦团拜祝词 5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展开各界人士思想改造的学习运动的决定 5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展开各界人士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思想改造学习的通知 528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 528
政务院关于公布“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的命令 529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 5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532
政务院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533
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534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 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536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及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的决议 537
政务院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53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要求各省、市协商委员会领导各界人士进行共同纲领的学习的通知 539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539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540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540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540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541
政治、法律 542
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 542
优抚 544
内务部关于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 544
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 545
公安 546
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 546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547
民族 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548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 550
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 552
的决定 552
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553
财政、经济 554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554
政务院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 561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563
政务院对“国营企业”等名称用法的规定 564
税收 565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改货物税评价调整幅度的命令 565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及时加强公粮保管以防霉坏的指示 565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566
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 56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569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574
贸易 57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二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 576
工业 577
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全国机械工厂开展生产能力查定工作的指示 577
铁道 578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中国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全国铁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满载、超轴、五百公里运动的决定 578
农业 581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五二年农贷工作的指示 581
政务院关于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防旱、抗旱运动的决定 58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 584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二年水产工作的指示 586
农业部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二年茶叶生产、收购工作的联合指示 587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防治农作物病害虫害的指示 588
政务院关于防治害虫的紧急通知 589
政务院关于紧急动员起来开展抗旱斗争的指示 589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590
林业 591
林业部关于一九五二年春季造林工作的指示 591
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 593
水利 594
政务院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 59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水利工作的决定 594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一九五二年防汛工作的指示 596
劳动 598
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 598
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599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 603
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 604
劳动部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604
合作 605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一九五二年预购棉花工作的指示 605
文化、教育 607
文化 607
文化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 607
教育 609
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 609
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 610
教育部关于实现一九五二年培养国家建设干部计划的指示 611
部计划的指示 611
新闻出版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 612
期刊登记暂行办法 613
卫生 614
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61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 615
监察 616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 616
政务院关于颁发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的命令 617
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