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说 1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调整对象与分类 1
一、民法的语源 1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
三、民法的分类 8
第二节 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0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区分的源起 10
二、公私法区分的标准及其评析 13
三、公私法区分反对论 19
四、我国区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实益与民法的地位 20
五、公私法区分的法律效果 27
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28
七、兼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公私混合法:社会法的形成 29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33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33
二、民法为私法 33
三、民法为实体法 33
四、民法为普通民法 34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6
六、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36
七、民法为国内法 37
八、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 37
九、民法大多为原则法,少数为例外法 37
十、民法为关于人的法 38
十一、民法为权利法 40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 41
一、概要 41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42
三、民法的编纂(一):罗马式 45
四、民法的编纂(二):德国式 45
五、民法总则的构成 55
六、民法总则的优点与缺点 58
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或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民事法律的制定 61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与发展 64
第五节 民法的人像与基本原则的演进、变迁 70
一、民法的人像 70
二、民法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71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80
四、当代民法面临的难题 82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 85
一、法源的意义与民法的法源 85
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中国)民法的法源 86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法源 96
第七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96
一、民法概要 96
二、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97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104
一、民法的效力 104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107
三、民法适用的逻辑与民法解释方法 109
第九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111
一、民法解释论与立法论 111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 113
第二章 民法的发展史概览 115
第一节 罗马民法 116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第一个时期) 117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维鲁王朝灭亡(第二个时期) 118
三、235年至6世纪中叶优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第三个时期) 120
第二节 日耳曼民法 125
一、概要 125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性 126
第三节 中世纪民法(476—1500年) 128
一、概要 128
二、中世纪初期:部族(Stamm)法时期(5—9世纪) 130
三、中世纪中期:封建法时期(10—12世纪) 133
四、中世纪末期:城市法(Stadtrecht)时期(13—15世纪) 136
五、中世纪的法律书籍与《萨克森宝鉴》 142
六、中世纪德国继受罗马法 143
第四节 近代民法的编纂 145
一、《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1756年) 145
二、《普鲁士普通邦法》(1794年) 146
三、《法国民法典》(1804年) 147
四、《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11年) 152
五、《智利共和国民法典》(1855年) 153
六、《萨克森民法》(1863年) 154
七、德累斯顿草案(1866年) 155
八、有价证券法和普通商法典 156
九、《德国民法典》(1896年) 158
十、《日本民法》(1896年) 167
第五节 现代民法的编纂 175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 175
二、《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 183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 189
四、《韩国民法典》(1958年) 190
五、《苏俄民法典》(1964年) 190
第六节 当代民法编纂运动 191
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年) 191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 191
三、新《荷兰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陆续生效) 192
四、《阿尔及利亚民法典》(1975年) 193
五、《朝鲜民法》(1990年) 194
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4年) 195
七、《蒙古国民法典》(1994年) 195
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 196
九、中亚一些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196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197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特性与构成要素 197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性 197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99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
第二节 民事能力 208
一、概要 208
二、民事权利能力 209
三、民事行为能力 224
四、民事责任能力 228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230
第一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 230
第二节 民事权利(权利)的语源、本质、功能及其周边 232
一、民事权利的语源 232
二、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的学说 233
三、权利的定义和特性 237
四、权利的功能 240
五、与权利或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41
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及其实现 242
一、公权、私权(权利)、社会权及私权力 242
二、私权(民事权利或权利)的分类 244
三、权利与民法的关系 260
四、权利的竞合 260
五、民事权利的实现 262
第四节 民事义务 267
一、关于义务本质的诸学说 267
二、义务的涵义与特性 268
三、义务的内容 271
四、义务的分类 271
五、义务的履行 276
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76
第五节 民事责任 278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 278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279
第六节 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 281
一、概说 281
二、对权利的内容的限制:公共福祉原则 282
三、对私权的行使的限制 283
四、权利的自力救济 292
五、见义勇为等“好人法”行为 303
第五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305
第一节 概要 305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及程序法上的能力 308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08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09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21
四、程序法上的能力 321
第三节 监护 321
一、概要 321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22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322
四、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争议与监护资格的撤销 323
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324
六、监护的终止 324
七、域外法上的自愿设立监护人与我国法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325
第四节 宣告失踪 326
一、概要 326
二、确定财产代管人 327
三、代管人的职责 327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328
第五节 宣告死亡 329
一、概要 329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330
三、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有争议时的处理及被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332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332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335
六、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的顺序 337
七、日本的战时死亡宣告 337
第六节 人格权及其保护 338
一、概要 338
二、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339
三、人格权保护的价值 343
四、人格权于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 345
五、各种具体(特别)人格权 346
六、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362
第七节 身份权 364
一、概要 364
二、各种具体的身份权 365
第八节 住所 366
一、住所的基本概要 366
二、住所与居所 368
三、临时住所 368
四、自然人住所与法人住所 368
第六章 民事主体——法人 370
第一节 法人的意义 370
一、法人的意义、源起、形成与发展 370
二、团体、财产集合体被赋予法人格的法律意义 374
三、构成法人的契机 376
四、法人的本质 377
五、法人的种类 386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登记和住所 395
一、法人的设立 395
二、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396
三、法人的登记 398
四、法人的住所 399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399
一、概要 399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00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02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04
第四节 法人的组织(机关) 406
一、概要 406
二、法人的机关与代理 407
三、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与法人的关系(委托代理) 407
四、我国企业法人的机关 408
五、我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 408
第五节 法人的消灭 408
一、法人的解散 409
二、法人的清算 410
第六节 外国法人 413
一、外国法人的涵义 413
二、对外国法人的认许 413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414
第一节 概要 414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要件及与法人的实质差别 415
一、非法人组织的要件 415
二、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实质差别 416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及其他问题 417
一、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17
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问题 417
第八章 权利客体 419
第一节 概说 419
一、权利客体的意义与关于物的立法成例 419
二、权利标的 420
三、关于财产 421
第二节 物 422
一、物的涵义 422
二、物的分类 430
第三节 行为、权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 450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 452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452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 452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453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454
四、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 454
第二节 法律行为概要 454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肇源、扩展、功能及内容 454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价值与意蕴 457
三、法律行为的涵义 458
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459
五、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460
六、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462
七、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与限制 463
八、私法自治的实践 465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465
一、单独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契约、合同)、共同行为(合同行为、协同行为)及协约 465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468
三、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469
四、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470
五、有因行为(要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471
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473
七、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73
八、主行为与从行为 474
九、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475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75
十一、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478
十二、大量行为、协定行为与集团合同 478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标的 479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479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480
三、法律行为的标的 481
第五节 意思表示 487
一、意思表示的涵义 487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488
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中主义 491
四、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意思表示的生效) 492
五、到达主义 495
六、发信主义 497
七、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 497
八、依公示的意思表示(公示送达) 499
九、法律拟制 500
十、意思表示的发出与撤回 500
十一、意思表示的种类 501
十二、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 503
第六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与附负担 527
一、法律行为附条件 527
二、法律行为附期限 537
三、法律行为附负担 541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542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 542
二、解释的原则 543
三、解释的标准 544
四、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 545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47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要 547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47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551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557
第九节 公序良俗原则 562
一、概述 562
二、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类型 563
三、暴利行为与不公正交易 566
四、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567
五、公序良俗违反的判定时期 568
六、公序良俗违反的效果 569
七、公序良俗违反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570
第十章 代理 572
第一节 概说 572
一、代理的涵义、源起、确立及存在理由 572
二、代理的法律本质 575
三、代理的三面关系与本人的能力 576
四、代理的分类 578
五、代理的适用范围 583
六、与代理相类似的制度 585
第二节 代理权(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591
一、代理权的地位与性质 591
二、代理权的性质应采权力说 593
三、共同代理权与集合代理 595
四、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代理权授予行为) 595
五、代理权与基础关系的界分 598
六、因被代理人欺诈而授予代理权 600
七、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600
八、代理权的行使 601
九、代理权的范围(对外的权限范围) 603
十、代理权的消灭 606
第三节 代理行为 608
一、代理行为的地位 608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 609
三、代理行为的生效 611
四、代理的效果 613
第四节 委托代理 614
一、关于委托授权 614
二、授权委托书 617
第五节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618
一、法定代理 618
二、指定代理 619
第六节 无权代理 620
一、无权代理(广义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涵义、特性与类型 620
二、本人的追认与追认拒绝 623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625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627
五、无权代理与继承 627
六、表见代理 629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637
第一节 概述 637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债及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界分、独立和粘连 638
第三节 《民法总则》对诸民事责任的厘定或明确 640
一、民事责任的发生因由,尤其是份额(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法理及规则的厘定 640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不可抗力的界定、免责的集中统一的厘定 643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尤其是实施二者行为过当时的民事责任 644
四、为匡正社会风气而厘定的民事责任规则 646
五、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受保护规则 647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 649
七、民事主体同时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 649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651
第一节 时效概说 651
一、时效的涵义、性质与两种时效类型 651
二、时效的肇源与演进 653
三、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与旨趣 654
四、消灭时效的效果 656
五、与消灭时效类似的制度 656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662
一、概述 662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 664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677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677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677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679
四、普通、最长及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原则 680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680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680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682
三、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685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685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688
第五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688
一、诉讼时效的援用 688
二、时效规定的强行性与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之抛弃(放弃)时效利益 691
三、诉讼时效完成对义务人的效力 693
四、诉讼时效完成对权利人的效力 694
五、义务人主张抗辩权后请求权的实现途径 696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 698
第十三章 期日、期间及其计算 699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的意义 699
一、时间的重要意义 699
二、期日与期间的界分 699
第二节 期日与期间的计算 700
一、期间的计算方法 700
二、期间的起算点 701
三、期间的终止点 701
四、期间末日的延长 702
第十四章 民法世界的现况与其展望 703
一、民法处理的问题与民法和宪法 703
二、近年来民法修改的国际动向 704
三、21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标 706
主要参考文献 711
后记 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