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精装本 2018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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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永军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8
  • ISBN:9787509389652
  • 页数:885 页
图书介绍:《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已经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本书作者也参与了《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对于许多问题也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加之多年从事民法总则的教学和研究,特别是这几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后,对于民法体系的研究也有自己的一些心得。这本书就是作者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表达出来。 本书包括绪论(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规范性,民法与民法典,民法的基本原则、渊源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上的时间及确定规则几个部分,旁征博引,深入浅出,以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为比较,结合实例,详细讲解了民法的基本知识、原理等。

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规范性 3

第一节 民法总则的宗旨和立法技术及由其决定的基本内容 3

一、对问题的说明 3

二、“民法总则”的概念及由来 5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抽象提取“公因式” 7

四、由民法总则宗旨及立法技术所决定的总则之内容 9

第二节 民法总则立法应遵循规范性要求 17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17

二、规范与法律体系 18

三、法律规范的属性、构成及种类 19

四、结论 26

第二章 民法与民法典 27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27

一、民法的概念 27

二、民法的特征 29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 31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31

二、评价 33

三、公法与私法的内容 33

第三节 民法与商法 34

一、商法的概念 34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36

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分析 37

第四节 民法典编纂 47

一、民法、民法典与民法典编纂 47

二、法典化与反法典化 48

三、法典编纂的模式 52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53

第一节 民法典(总则)应否规定基本原则 53

第二节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55

一、关于基本原则的观点与争鸣 55

二、从功能视角来定位“基本原则”的地位 58

第三节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60

一、对于我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一章的分解 60

二、主体平等原则 61

三、私权神圣原则 64

四、意思自治原则 65

五、公平原则 68

六、诚实信用原则 71

七、公序良俗原则 76

第四章 民法的法源与适用 77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77

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 77

二、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的法律渊源 80

三、民法的其他法源 88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94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94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 97

第三节 法律解释 97

一、关于民法解释的一般概述 97

二、法律解释的目标 106

三、解释的标准 111

四、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118

第四节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120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120

二、法律漏洞的种类 124

三、法律漏洞的认定 126

四、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126

五、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解释 130

六、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官造法 131

第二编 民事主体 139

第一章 自然人 139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139

一、民法上的自然人并非是物理意义上的“自然人” 139

二、抽象意义上的自然人对民法体系构建的作用 142

三、“自然人”一词的适用在民法上的进步意义 144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45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45

二、权利能力的本质 151

三、权利能力的功能 157

四、权利能力的取得 158

五、权利能力的终止 161

第三节 自然人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162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162

二、制度价值 163

三、关于行为能力的立法例 164

四、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分类 164

五、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 167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76

第四节 自然人的监护 183

一、监护的概念、功能及与亲权的关系 183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差异 186

三、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范围 187

四、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191

五、监护人的责任 192

六、监护人权利的保护 193

七、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193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195

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 195

二、住所在法律上的意义 196

三、住所的确定 196

四、住所的变更 196

第六节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97

一、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 197

二、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 199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203

第七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204

一、关于人格权的理论与立法模式争议 204

二、人格权的概念 204

三、人格权的特点 215

四、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与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216

五、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225

六、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29

第八节 自然人的姓名权 232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232

二、姓名权的概念及意义 234

三、姓名权的权利属性 236

四、姓名权的权能 239

五、姓名权的保护 245

第九节 肖像权 255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性质 255

二、集体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258

三、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262

四、剧中人物肖像与扮演者肖像权的关系问题 270

五、肖像权与隐私权 272

六、肖像权与名誉权 273

七、肖像权与著作权 277

八、死后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281

九、名人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283

第十节 隐私权与信息权 284

一、概述 284

二、隐私权与信息权的概念及立法模式 285

三、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 294

四、隐私权与“被遗忘权” 298

五、宪法上的隐私权与民法上的隐私权 307

六、我国隐私权与信息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308

七、隐私权保护中的问题 316

八、结论 320

第十一节 名誉权 321

一、名誉与名誉权的概念 321

二、名誉权的主体 326

三、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 328

四、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330

五、名誉权与信用 337

第十二节 荣誉权 338

一、荣誉与荣誉权的概念 338

二、荣誉权的性质 340

三、侵犯样态及救济措施 343

第十三节 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 344

一、生命权 344

二、健康权 345

三、身体权 345

第二章 法人 346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法人的主要争议及评说 346

一、关于法人的主要争议 346

二、评说 347

第二节 私法人的一般性问题 359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359

二、法人的本质 364

三、法人的分类 369

四、法人的设立 376

五、设立中的社团之法律地位 382

六、法人的设立标志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385

七、法人的不法行为责任 386

八、法人与其成员或者设立人的关系 387

九、法人的变更 388

十、法人的解散、终止 391

十一、法人的清算 393

十二、未经清算即注销法人的后果 395

第三节 营利法人 396

一、《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概述 396

二、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397

三、法人组织机构之决议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 405

四、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地位损害法人本身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行为之效力(内部损害) 406

五、公司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外部损害)——法人人格否认 407

六、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420

第四节 非营利性法人 426

一、关于非营利性法人概述 426

二、公益目的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分配 426

三、公益性事业单位 427

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427

五、捐助法人 429

第五节 特别法人 437

一、关于“特别法人”的概述 437

二、机关法人 43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村民委员会法人 439

四、居民委员会法人 439

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及村委会法人 441

一、问题的提出 441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来 442

三、《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法人资格具有重大意义 453

四、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政府的界分 456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关系 460

六、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归属之疑惑 464

七、结论 467

第三章 其他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与非法人组织 468

第一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468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具有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468

二、财产与责任关系 471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472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与现实状况 472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 473

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475

四、司法判例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态度 476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477

一、定义 477

二、非法人团体究竟包括哪些类型及规范原则 478

三、赋予非法人“团体”权利能力的条件 479

四、非法人团体与其成员的责任关系 481

五、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与清算 482

第三编 民事权利 485

第一章 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概念 485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分析和说明 485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说明 485

二、关于“权利”概念的诸家学说 486

三、关于权利界定的前提性讨论——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 492

四、对于权利概念的界定 496

第二节 民事权利概述 497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497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498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分类 499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499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503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511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12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512

第四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513

一、权利主体 513

二、权利的取得 513

三、权利的丧失 514

第五节 权利的实现 514

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 514

二、公力救济 515

三、自力救济 515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利益及权利客体 520

第一节 对《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的总体评价 520

一、“民事权利”一章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章名并进行了权利宣示性规定 521

二、从本章内容看具有“总则”的特征 522

三、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精神 523

四、巧妙地将人格权写入总则中 523

五、体现出民法典作为私人权利的上位法的特征 524

第二节 需要讨论和说明的重大问题 524

一、问题概括 524

二、冠以“民事权利”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要求 525

三、是否应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 534

四、利益与权利是否有必要区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541

五、本章中关于债的规定能否替代债法总则 546

第三节 对该章的设计构想 552

第四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557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述 557

第一节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关于“法律行为”的变化 557

一、结构方面的变化 557

二、具体内容方面的变化 558

第二节 《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559

一、《民法总则》第133条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 559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564

三、法律行为的边缘界定 567

四、法律行为的作用范围 573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574

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574

二、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578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80

四、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584

五、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589

六、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591

七、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与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 591

八、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要物)法律行为 592

九、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593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595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595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及含义 595

二、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597

三、对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说明 601

四、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效力 604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 605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 605

二、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610

三、意思表示的方法 613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623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 628

六、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628

七、意思表示的解释 632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概述 632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概述 632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其要件) 633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637

四、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638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39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639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44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646

第一节 法律行为无效概述 646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 646

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646

三、法律行为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区别 652

四、对于无效原因的简单梳理及本书研究的重点 652

第二节 法律行为因缺欠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而无效 653

一、形式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和统一 653

二、形式的意义与分类 654

三、关于法律行为形式问题的学理和立法 657

四、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 659

五、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 660

第三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661

一、概述 661

二、对于“效力性强行性法律规范的界定” 662

第四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而无效 665

一、善良风俗 665

二、公共秩序及其适用 676

第五节 虚假的法律行为无效 680

一、虚假法律行为的概念 680

二、虚假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及具体效力 686

三、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688

第六节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690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法律后果 690

二、法律行为无效之权利主张的归属 697

三、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698

四、无效法律行为(合同)的转换 703

五、无效法律行为(合同)的补正 707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709

第一节 关于《民法总则》上的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别说明 709

第二节 因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710

一、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 710

二、为什么因错误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712

三、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撤销的 713

四、错误发生的阶段 720

五、错误的类型及法律救济 721

六、主要国家立法例 724

七、对于与错误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731

第三节 因胁迫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740

一、胁迫的概念 740

二、对因胁迫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 741

三、胁迫的法律构成 742

四、经济胁迫问题 749

第四节 因欺诈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752

一、欺诈概述 752

二、欺诈的法律构成 755

三、法律救济手段的竞合问题 764

第五节 因显失公平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764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764

二、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救济的正当性讨论 765

三、各主要国家立法、判例与学理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态度 766

四、显失公平的法律构成 769

第六节 撤销权的行使 774

一、撤销权的归属 774

二、撤销权的行使与期间 775

三、撤销权的性质 776

四、撤销相对人 776

五、法律后果 777

第五章 代理 778

第一节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之规范与之前民事立法的不同 778

一、关于“不得代理”的规定 778

二、关于代理种类的规定 779

三、关于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779

四、在转委托方面有所不同 779

第二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 780

一、代理的概念 780

二、代理的制度价值 781

三、代理的性质 783

四、代理制度的基本构造 785

五、代理的种类 786

六、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795

第三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与后果 799

一、有效代理的要件概述 799

二、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代理有效的第一要件 799

三、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有效的第二要件 813

四、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有效的第三要件 815

五、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有效的第四要件 816

六、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817

第四节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817

一、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概述 817

二、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效力 818

三、法律为被代理人提供的保护措施 818

四、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 820

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821

第五节 表见代理 824

一、表见代理概述 824

二、表见代理的合理性 826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828

四、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的具体法律构成 830

五、表见代理的后果 833

六、几种特殊情形的表见代理 834

第五编 民法上的时间及确定规则 839

第一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839

第一节 《民法总则》与之前民事立法的区别 839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及计算起点 839

二、对于特殊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专门规定 840

三、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力 840

四、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840

五、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和效力 840

六、完善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 841

七、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841

八、明确了诉讼时效的强行性规范的特征 841

九、明确了诉讼时效之规范在仲裁中的适用 841

第二节 时效制度概述 842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其存在的理由 842

二、时效的本质 845

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内在关系 846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 847

第三节 诉讼时效 849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849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857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857

四、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因素 866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873

六、诉讼时效的援用 874

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 877

第四节 除斥期间 878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878

二、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及作用 878

三、除斥期间的性质及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879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879

第二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880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的意义及规范目的 880

第二节 期日及确定规则 881

一、期日的概念 881

二、期日的确定规则 882

第三节 期间及确定规则 882

一、期间的概念与标示方法 882

二、期间的确定规则 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