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法律制度理解与应用》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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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双舟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802158832
  • 页数:313 页
图书介绍:全书用四个部分解决了《暂时办法》实施后政府、企业、社会面临的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将《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的内容有机融合,建构一套完整、系统的互联网广告法律知识体系;二是如何正确解读《暂行办法》的条文,使执法者与互联网广告企业之间对立法目的和条文含义形成统一的认识;三是对《暂行办法》中遗漏的,但是对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又特别重要的法律知识如何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部分 互联网广告法律基本知识 3

第一章 互联网广告法律概述 3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法律的调整对象 3

一、互联网广告的含义 4

二、互联网广告的特征 5

三、互联网广告的媒介 7

四、互联网广告的分类 8

五、互联网广告的范围 11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法律关系 14

一、互联网广告法律关系的概念 14

二、互联网广告法律关系的构成 15

三、互联网广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7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基本原则 17

一、互联网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18

二、互联网广告的合法性原则 18

三、互联网广告的精神文明原则 19

四、互联网广告的诚实信用原则 20

第四节 互联网广告法制体系 20

一、互联网广告法制建设的历程 20

二、我国互联网广告的法律渊源 23

三、完善互联网广告法制的意义 25

第二章 互联网广告的活动主体 27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 27

一、互联网广告主的含义和分类 27

二、互联网广告主的权利 28

三、互联网广告主的义务 30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34

一、互联网广告经营者的含义和分类 34

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的权利 35

三、互联网广告经营者的义务 36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41

一、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含义 41

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分类 42

三、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权利 43

四、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44

第四节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其他参与人 49

一、互联网广告代言人 49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50

三、其他参与人 52

第三章 互联网广告内容准则 54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的一般准则 54

一、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54

二、互联网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 55

三、互联网广告内容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61

四、互联网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62

五、互联网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62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的特殊准则 63

一、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准则 63

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 67

三、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内容准则 68

四、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 70

五、酒类广告内容准则 71

六、教育、培训广告内容准则 71

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内容准则 72

八、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 73

九、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内容准则 75

第四章 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 77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准则 77

一、互联网广告合同规范 77

二、互联网虚假广告规制 78

三、涉及专利内容的互联网广告规范 79

四、互联网广告引证材料规范 80

五、附带赠品的互联网广告规范 82

六、显著、清晰地表示必须明示的内容 82

七、不得妨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83

八、电子信息广告发送规范 84

九、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85

十、互联网广告其他行为规范 86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自律审查 87

一、互联网广告自律审查的含义 87

二、互联网广告自律审查的特征 87

三、互联网广告自律审查人员与机构 89

四、互联网广告自律审查的环节 90

五、互联网广告自律审查的内容 91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规制 93

一、广告拦截等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 94

二、流量劫持等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 97

第五章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 101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模式 101

一、程序化购买的含义 101

二、程序化购买的平台构成 102

三、程序化购买模式的优势 104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的法律规制 105

一、程序化购买的法律地位 106

二、程序化购买平台的定义 106

三、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身份的确认 106

四、需求方平台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09

五、程序化购买平台的共同义务 109

六、程序化购买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10

第六章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 111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 111

一、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的含义 111

二、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的意义 112

三、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的内容 112

四、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机关与法律依据 113

五、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的法律责任 117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的行政管理 119

一、互联网广告的行政管辖 119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的职权 122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124

一、行业自律 124

二、企业信用 126

三、社会监督 126

第七章 互联网广告法律责任 127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行政法律责任 127

一、《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127

二、《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内容 129

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33

第二节 互联网广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135

一、互联网广告的民事责任 135

二、互联网广告的刑事责任 136

第二部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141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14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42

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定义与范围】 144

第四条 【互联网广告行业自律】 149

第五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 151

第六条 【互联网广告行政审查】 154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156

第八条 【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 159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合同】 162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167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69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的合法性】 172

第十四条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平台】 174

第十五条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178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禁止的不正当行为】 180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183

第十八条 【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 184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的职权】 187

第二十条 【电子数据证据】 189

第二十一条 【违反禁令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190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191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法律责任】 191

第二十四条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擅自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法律责任】 192

第二十五条 【未依法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法律责任】 192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中的法律责任】 193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194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194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日期】 195

第三部分 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 199

百度诉青岛奥商案 199

腾讯诉奇虎案 204

爱奇艺诉极科极客案 214

合一诉金山案 220

爱奇艺诉聚网视案 229

第四部分 附录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39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56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61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69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275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27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4年7月8日起施行) 280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 28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