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国际法之变迁 1
第一章 欧战后群信国际法已濒于破产——对于其革新之信任心——法律演进性质——应战后之要求而必须修改的若干原则 1
第二章 国家统治权概念——旧时观念——旧时观念渐被放弃——国家自由权因法律进步之故遂被限制——内国事务保留权之范围 5
第三章 平等原则——其在实际上之意义——与人民平等之相同点——物质及伦理上之不平等——管理公共利益之平等参加权——其引起之困难——国际永久法庭及国联行政院之组织——行政院永久会员席之维持——国联与一致表决问题 10
第四章 各国之权利与义务——主要权利论之弊病批评及受贬之理由——关于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起草之试验——主观法权概念——国体假定说——客观法规论 14
第五章 国际法之基础——创造意志论——法律心理论——习惯与条约仅为表明法律之程序——习惯之价值及条约之效力 19
第六章 国际法已表现之变迁的影响——各民族公共团体为达到治安和平及公理目的之利器——若干问题之能解决与否全系于国际司法之组织 22
第二篇 个人在国际法上之地位 25
第一章 国际法被视为一种特殊纪律为一种专属于国家之法律从未直接注意个人——赫富德氏(Heffter)所创之新理论——实际上之证明——无国籍人民之援例 25
第二章 有建设力的法规及属于客观的法规直接注意个人——向国联及国际司法机关之控告权 29
第三章 理论的新趋势——趋势之调和与其根本改革 31
第四章 社会学之教调——社会团体组织集中之趋势——人类社交之逐渐变迁 33
第五章 近代之国家概念——注重人类单独人格——国际法仅注重个人——其法规系施于统治者及被治者——并逐渐以施于外国人者推而及于本国人 35
第六章 国际法之惩戒——是项惩戒应直接施于个人——个人得直接向国际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个人不得向国际永久法庭提出控告之现行法无充分之理由——必要之预防——由事实产生之需要 39
第七章 结论 国际法正在过渡时期——民族法律与各国法律之竞争 44
第三篇 国际刑法 47
第一章 曩时之国际法不能有独立之刑事制度——个人行动由国家代为处分——关于个人行动之法规日益增加例如在平时国际法及战时国际法上——此制之弊病——统治者违法之行为——专特武力——战争正当论——近代战时法之限制——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犯——国联盟约所载之处分——局外中立概念之变迁——对于国际罪犯应严行惩戒——各和约内所载之刑典——学术上之运动——所应克服之抵抗力及目前可行之范围 47
第二章 和平时期之特种重罪与轻罪——各国司法上之互助——受理权之确定 59
第三章 战争时期之重罪与轻罪——反对国际司法机关之理由——处国联监督下之本国受理权 60
第四章 战争罪——统治者之单独责任——国际司法机关之必要 63
第五章 在国际永久法庭内添设检察厅及刑事庭——国联提出控告权——各项罪名及科罚条例须预先规定——判决之执行——恩赦及减罪 66
第四篇 强制司法 69
第一章 司法组织与社会秩序相辅而行——国际司法之渊源——强制仲裁及自由仲裁之区别——强制仲裁之形式及大战以前之进步——事实之教训——普通条约之不可能——强制仲裁之范围——保留制度——一九一一年美国所实现之经验 69
第二章 司法之变迁与国际联盟及永久法庭之创立——仲裁——司法——和解 74
第三章 普通协定依旧不能成立——局部协定之实现强制仲裁与强制司法之逐渐进步国际永久法庭强制受理权之扩大——局部条约之增加 77
第四章 强制司法之扩大——采用之限制方法——国际法学院所提倡之制度——罗加诺诺条约——关于仲裁可能性之学说 81
第五章 强制司法之价值——保留事项逐渐废除——保留事项应提交一公正机关以判定之——预定条款之必要——未载有强制预定条款者另订办法以补救之——得向预定司法机关提出之直接控诉权 85
第六章 和解手续——其渊源及其改良——其主要执行办法——和解委员会——国联与和解 87
第七章 关于选择司法机关历来采用之制度——倾向于永久法庭之趋势——援用之法律——裁判官之适当权限——拒绝判决——最近条约所载之惯例——公平判决权 90
第八章 处分问题——盟约第十三条——国际劳动组织——日内瓦之议定书——关于莱茵之罗加诺条约——瑞士之旧时习惯——就最近之进步而言前途颇有希望 93
第五篇 国际司法之编纂 97
第一章 改良法典为发展司法之必要条件——编纂法典之意见——即须实行之理由 97
第二章 编纂法典之利弊——个人之提倡——学术团体之工作——实际上编纂法典之进步——海牙会议 100
第三章 国联与法典之编纂——最初之反抗——局部编纂之试验——一九二四年之编纂委员会——其最初之工作——新方法之重要 104
第四章 新大陆同时进行之努力——大美洲联合会之编纂工作——与国联工作之协商——地方国际法与世界国际法——国际永久法庭之赞助 110
第六篇 结论 115
国际法之方法及技术——旧制——民主政治之影响——科学方法之产生——理论上之新倾向——利用国联所收集之材料——卡内其(Carne ge)基金之影响——理论之新使命——国际思想为民族法根据科学而再造之必要基础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