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
第一编 总则 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7
第一条 立法目的 7
第二条 本法任务 8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9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9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0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10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11
第八条 法律监督 12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 12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13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14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 15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15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6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17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18
第二章 管辖 18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18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19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20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20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1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21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 22
第二十五条 共同管辖处理 22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23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23
第三章 回避 24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2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26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26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27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8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28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29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30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32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32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33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34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35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35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36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 37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37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38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39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39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40
第五章 证据 40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 40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41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 42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 43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43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44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5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46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46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47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 48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48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49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50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 50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51
第六章 强制措施 51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51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52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53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53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54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5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56
第七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 56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 57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58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58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59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60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60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61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 62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 63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63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 64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 65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66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 66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67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 67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 68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69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70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 71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71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 72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72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73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73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74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74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75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75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措施 76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程序 77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78
第八章 期间、送达 78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 78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79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80
第九章 其他规定 81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8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81
第一章 立案 81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 81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 82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83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8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8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85
第二章 侦查 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5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 85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86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 8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8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 87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 88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讯问 8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9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9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 90
第三节 询问证人 9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91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前的告知 91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92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 92
第四节 勘验、检查 9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9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 93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证勘验、检查 9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93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 9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 9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检、复查 9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95
第五节 搜查 96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 9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 97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 9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 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 98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9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98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 99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 1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 101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01
第七节 鉴定 1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 101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102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103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03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04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 10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105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 106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10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 108
第九节 通缉 1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 108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09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109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10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1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甲期限的延长 111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11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112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 11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 113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14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114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11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115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116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17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1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 117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1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19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119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 12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21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122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123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24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24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125
第三编 审判 126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26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 126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127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 12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28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2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28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 129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13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 13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 131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 131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13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133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134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134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 135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13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3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 137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138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 138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138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38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139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139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 140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140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41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 141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142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143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 14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44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44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45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14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14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147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4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4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4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48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148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 149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150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50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 15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 15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152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152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153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1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154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154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 155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156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156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157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 157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15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15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58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158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 159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 160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160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160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 16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62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162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163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164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 16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 165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 16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 166
第四编 执行 166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 166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167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16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169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 170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17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 17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71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172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173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 173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74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 174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17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175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77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177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 177
第五编 特别程序 178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78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17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 179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程序 179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179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180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82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183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183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 184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 185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 18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8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 186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 187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18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88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18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189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189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 19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9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190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19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193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193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193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194
附则 194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194
附录 19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196
一、管辖 196
二、辩护与代理 197
三、证据 198
四、强制措施 199
五、立案 200
六、侦查 200
七、提起公诉 201
八、审判 202
九、执行 204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204
十一、其他 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207
第一章 管辖 207
第二章 回避 212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215
第四章 证据 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2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224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226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228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229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231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232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233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235
第五章 强制措施 237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244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253
第八章 审判组织 25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256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256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261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271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272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276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278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285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286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289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298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299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303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306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312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318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318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321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323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324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326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329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9
第二节 开庭准备 333
第三节 审判 335
第四节 执行 336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37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40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45
第二十四章 附则 35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 352
第一章 通则 352
第二章 管辖 353
第三章 回避 35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56
第五章 证据 36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366
第一节 拘传 366
第二节 取保候审 367
第三节 监视居住 371
第四节 拘留 375
第五节 逮捕 377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379
第七章 案件受理 380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383
第一节 初查 383
第二节 立案 384
第九章 侦查 3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5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386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38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388
第五节 搜查 389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91
第七节 查询、冻结 393
第八节 鉴定 394
第九节 辨认 395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 396
第十一节 通缉 397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397
第十章 审查逮捕 4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02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405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407
第四节 核准追诉 410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412
第一节 审查 412
第二节 起诉 416
第三节 不起诉 418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422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422
第二节 简易程序 430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431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433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433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33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437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40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42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444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444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447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450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451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454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456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459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460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467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468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47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0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471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472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473
第十七章 附则 47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 474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474
第二章 管辖 475
第三章 回避 478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479
第五章 证据 48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485
第一节 拘传 485
第二节 取保候审 486
第三节 监视居住 490
第四节 拘留 493
第五节 逮捕 495
第六节 羁押 498
第七节 其他规定 499
第七章 立案、撤案 501
第一节 受案 501
第二节 立案 502
第三节 撤案 503
第八章 侦查 5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04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505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507
第四节 勘验、检查 507
第五节 搜查 508
第六节 查封、扣押 509
第七节 查询、冻结 511
第八节 鉴定 512
第九节 辨认 513
第十节 技术侦查 513
第十一节 通缉 515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516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518
第九章 执行刑罚 518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518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519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520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521
第十章 特别程序 521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21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523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524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25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525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526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529
第十四章 附则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