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
第一条【互涉案件的侦查管辖】 1
第二条【犯罪地的含义】 6
第三条【并案处理的情形】 12
二、辩护与代理 19
第四条【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9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期限及告知义务】 26
第六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内容】 31
第七条【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限】 36
第八条【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41
第九条【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等犯罪的侦查管辖】 45
第十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的答复时限】 50
三、证据 55
第十一条【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的顺序】 55
第十二条【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60
四、强制措施 67
第十三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离开执行区域的批准程序】 67
第十四条【对保证人处罚的决定机关】 72
第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收取费用】 77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的执行】 82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执行】 86
五、立案 91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程序】 91
六、侦查 96
第十九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调取】 96
第二十条【技术侦查措施批准文书的使用】 102
第二十一条【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报批程序】 108
第二十二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和监督】 113
七、提起公诉 117
第二十三条【指定侦查案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衔接机制】 117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范围】 124
八、审判 129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129
第二十六条【已移交法庭证据的出示、宣读、播放】 134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 138
第二十八条【控辩双方配合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144
第二十九条【鉴定人不出庭的处理】 147
第三十条【补充起诉和变更起诉】 155
第三十一条【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立功的查证】 160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庭审活动违法的监督】 163
九、执行 168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 168
第三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不计人刑期的决定程序】 175
第三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追捕】 179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183
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 183
第三十七条【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被冻结财产的处理】 191
第三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调查】 196
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203
十一、其他 205
第四十条【精神病鉴定以外的其他鉴定计入办案期限】 205
【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209
【生效日期】 211
附录 2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