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立法目的 1
第二节 适用范围 5
第三节 工伤保险费征缴 12
第四节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12
第五节 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14
第六节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15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17
第一节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17
第二节 工伤保险费 19
第三节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23
第四节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24
第五节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27
第六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28
第七节 工伤保险储备金 31
第三章 工伤认定 33
第一节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3
第二节 视同工伤的情形 51
第三节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56
第四节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60
第五节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66
第六节 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责任 69
第七节 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 72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75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75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81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83
第四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构成与专家库 85
第五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87
第六节 再次鉴定 89
第七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原则 91
第八节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92
第九节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96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97
第一节 工伤职工的治疗 97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102
第三节 配置辅助器具 103
第四节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04
第五节 生活护理费 109
第六节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11
第七节 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115
第八节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119
第九节 工伤复发待遇 122
第十节 工亡待遇 123
第十一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130
第十二节 职工抢险救灾、因工外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135
第十三节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137
第十四节 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140
第十五节 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147
第十六节 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149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51
第一节 经办机构职责范围 151
第二节 服务协议 158
第三节 费用核查和结算 161
第四节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调整费率建议 163
第五节 听取工作意见 165
第六节 行政监督 166
第七节 群众监督 170
第八节 工会监督 173
第九节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175
第十节 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18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88
第一节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188
第二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91
第三节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193
第四节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195
第五节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96
第六节 劳动能力鉴定违法行为的责任 197
第七节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 198
第八节 拒不协助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 201
第八章 附则 203
第一节 相关名词解释 203
第二节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205
第三节 工伤一次性赔偿及争议处理 206
第四节 施行日期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