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 1
第一编 综合规定 1
第一章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 3
第二章 执行机构 8
第一节 执行机构的设置 8
第二节 执行机构的职责 10
第三章 执行管辖 13
第一节 执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3
第二节 执行管辖异议 16
第四章 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协同执行 26
第一节 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 26
第二节 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33
第三节 法院之间的协同执行 36
第五章 执行监督 38
第六章 执行争议的协调 48
第七章 执行代理 60
第八章 协助执行义务和执行联动机制 68
第一节 协助执行义务 68
第二节 执行联动机制 92
第九章 回避 98
第十章 期间 102
第十一章 送达 103
第一节 内地送达 103
第二节 涉港澳台送达 111
第三节 涉外送达 125
第四节 海事送达 136
第十二章 执行费用 137
第一节 申请执行费用 137
第二节 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负担 139
第十三章 执行方式 140
第十四章 执行办案期限 141
第十五章 迟延履行责任 147
第十六章 法律制裁措施 153
第一节 拘传 153
第二节 罚款、拘留 154
第三节 刑事制裁 165
第四节 执行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176
第五节 司法警察的职责 180
第六节 限制出境 181
第七节 征信系统记录 186
第八节 通过媒体公布 204
第九节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5
第十节 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 208
第十七章 执行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 222
第二编 执行程序的启动 249
第十八章 执行依据 251
第一节 执行依据的种类 251
第二节 执行依据的鉴别 252
第三节 对法院所作法律文书的审查处理 278
第四节 对仲裁文书的审查处理 280
第五节 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处理 297
第六节 不予执行非诉文书的程序要求 311
第十九章 执行立案 316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16
第二节 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320
第三节 申请执行期间 322
第四节 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要求 336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立案 341
第六节 执行前财产保全 343
第二十章 执行开始 345
第一节 执行通知 345
第二节 被执行财产的调查 347
第三编 金钱给付的执行 357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359
第一节 综合规定 359
第二节 控制性执行措施相关规定 373
第三节 处分性执行措施相关规定 405
第二十二章 对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 454
第二十三章 对收入、收益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扣划 477
第二十四章 对房屋、土地的执行 485
第二十五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532
第二十六章 对铁路运输货物的执行 535
第二十七章 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执行 536
第二十八章 对股权、投资权益的执行 5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36
第二节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 548
第三节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 550
第四节 对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 551
第五节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执行 552
第六节 对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 568
第七节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的执行 587
第二十九章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589
第一节 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 589
第二节 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 609
第三十章 抚养费案件的执行 617
第三十一章 破产案件的执行 618
第一节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18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执行 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