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智慧财产权法之一般理论 1
一、前言 1
二、智慧财产权 2
(一)定义 2
(二)内容 7
(三)特色 8
1.包含许多利害关系人的生态系统 8
2.关键智慧财产权成为超级权利 9
3.与竞争法关系密切 10
4.不是民法第184条第2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 14
(四)与民法之关系 16
1.差异颇大,不能当然引用 16
2.智慧财产法典不应整合于民法 20
三、智慧财产权相同之处——应然面 22
(一)经济取向方法看待智财权及其与竞争法之关系 22
1.各国发展趋势 23
2.经济取向方法的特征 29
3.经济取向方法应著重之效果 33
(二)封闭式的列举权利 34
(三)开放式的权利限制 36
(四)技术中立原则 39
(五)应保障实际从事创作人分配到其创作之经济果实 39
1.发明人 40
2.著作人 41
3.表演人 44
(六)公共利益对智慧财产权之限制 44
1.权利耗尽原则 44
2.强制授权/法定授权 45
3.权利无法落实原则 46
4.放弃与怠于行使权利之抗辩 48
5.防止与停止侵权请求权应加以限制 48
(七)需要有效的保护 49
1.应禁止明知为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商品意图贩卖所为的系列行为 50
2.应禁止某些侵权之准备、加工或辅助行为 51
3.需要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 52
4.需要落实权利的资讯实体请求权 57
5.需要与民法不同的损害赔偿方法 61
(八)智慧财产权法的全球利益平衡 65
1.需确保「过境贸易之自由」 65
2.因国际智慧财产权法受益最多的国家协助或补贴受益最少的国家 66
3.需要「更为合理收费、付费及利益分配机制」国际条约 67
四、智慧财产权彼此不同之处——实然面 70
(一)产生程序、排他权效力、保护期间不一 70
1.专利 70
2.商标 71
3.著作 72
(二)因为利益团体游说及外国压力 73
(三)单纯因为立法者没有作全盘考量而各自立法 73
五、智慧财产权法典化 74
(一)必要性 74
(二)进行的步骤 74
六、结论并试拟智慧财产权法典总则章 75
贰、智财权行使与联合行为、滥用独占地位与不正竞争之防止 81
一、联合行为之禁止 81
(一)联合行为的意义 81
(二)欧盟法制参照 82
1.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 82
2.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适用于水平合作准则 83
(三)联合授权与联合行为——以飞利浦等联合授权CD-R橘皮书专利为例 86
1.C D-R橘皮书标准规格之专利是否具有互补性而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审慎判断 87
2.具有类似功能之替代性技术已逸出CD-R光碟片技术市场? 90
3.新规格甚难与原规格之CD-R写录设备相容? 91
4.共同独占事业内部间就绝对没有竞争关系? 92
5.不同专利所专属排他之权利均难谓有替代性? 93
6.替代性之技术与专利技术实质上显难有替代性而存在竞争关系? 94
二、禁止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 95
(一)公平法相关规定 95
1.禁止滥用市场独占地位之行为 95
2.欧盟及德国法制之对照 97
3.美国法制之对照 98
(二)独占事业 99
(三)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101
1.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意义 101
2.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类型 101
三、禁止具备相当市场地位事业限制市场竞争 115
(一)禁止无正当理由限制转售价格 117
(二)禁止其他五项列举限制竞争之行为 118
(三)未来应增加禁止具备相当市场地位事业限制市场竞争的概括规定 118
四、不正竞争之防止 119
(一)公平法第25条禁止欺罔或显失公平的行为 119
1.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的判断标准 120
2.具体的行为类型 121
3.与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区分 128
(二)专利权人利用相对优势地位要求被授权人提供重要资讯,有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之虞 130
1.公平会见解 130
2.行政法院见解 131
(三)于公开网站以贬抑竞争者营业信誉文字陈述或散布专利争议事件 137
(四)购买他事业之商标、名称作为网路关键字从事关键字广告 138
1.单纯购买他人已达相当知名度商标为关键字 138
2.购买他人著名商标为关键字并在标题内容不当使用该著名商标 139
3.购买他人著名商标为关键字并指示搜寻引擎业者进行广告优化 140
4.错误操作搜寻引擎业者「插入KEYWORD」功能,导致同业名称特取置换广告标题及文案KEYWORD部分 140
参、强制授权与竞争法 143
一、前言:技术标准与关键内容强制授权之必要性 143
二、依据竞争法强制授权智慧财产权 144
(一)各国及国际规范广泛以「关键设施理论」建构强制授权机制 144
1.美国关键设施理论 144
2.欧盟 146
3.德国限制竞争防止法 151
三、依据著作权法之强制授权 161
(一)概括性强制授权规定:英国 161
(二)个别强制授权规定:美国 162
四、基于著作权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强制授权:英国 163
五、依据专利法之强制授权 165
(一)国际规范及实务 165
1.巴黎公约 165
2.TRIPS协定 166
(二)各国规范及实务 167
1.美国 167
2.英国 168
3.德国 170
4.中国大陆 173
六、我国相关法制与实务 174
(一)专利法 175
1.狭义强制授权 175
2.政府使用 180
3.飞利浦及克流感案可以供后案参考之处 182
(二)著作权法 183
(三)公平法 184
七、我国法制之检讨 184
(一)专利法之检讨 184
1.强制授权之事由规定不合理 184
2.第88条第3项规定不合理 185
3.供政府使用范围太窄且条件严苛 185
4.专利法应恢复一般性强制授权与增加政府使用规定 187
(二)著作权法应该增加强制授权的规定 191
(三)公平法之检讨 191
(四)决定合理补偿 192
1.从当事人原先约定寻找 193
2.参照类似授权契约 193
3.预估获利之25%原则 194
4.依据FRAND条件 196
(五)强制授权之主管机关 197
(六)展望国际 198
1.智慧财产权协定理事会应提供强制授权及供政府使用指南 198
2.删除TRIPS协定第21条禁止商标强制授权的规定 198
八、结语 199
肆、权利耗尽、约定转售价格、警告函与竞争法 201
一、权利耗尽与真品平行输入 201
(一)定义 201
(二)真品平行输入的评价 202
(三)著作权法 204
1.由间接承认著作权人享有进口权到授予散布权 204
2.散布权采国内耗尽原则:仅允许极为有限的平行输入 205
3.建议将来采取国际耗尽原则 206
(四)专利法 208
1.1994年起允许约定专利权耗尽区域 208
2.2013年起明确改采国际耗尽原则 209
(五)商标法 209
1.原则上第一次销售时就国际耗尽 209
2.二手商品、二手商品容器、改造商品 210
二、约定转售或使用智慧财产权标的物的价格 213
(一)德国法制 213
(二)美国法制 215
(三)我国法制检讨 217
三、警告函 218
(一)德国法制 218
1.2005年7月15日之前司法实务 219
2.2005年7月15日之后司法实务 219
(二)公平会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 220
(三)公平会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之检讨 222
1.对竞争者所发的警告函仍须受公平法规制 223
2.未完成登记之专利受让人、被授权人仍得发警告函 224
3.发函人必须先对可能之侵权人至少提起民事诉讼 224
4.警告函所载侵害权利的内容、范围、相关事实必须具体详尽 225
5.「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门槛不宜太低 225
6.裁定罚锾时需要考虑发函人的主观要素 225
7.发函人于事后刊登更正启事之义务 226
伍、著作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227
一、前言 227
二、著作权的集体行使 227
(一)美国 228
1.集体管理团体 228
2.著作权局提出改革音乐授权管制的建议 229
(二)德国 230
(三)欧盟 231
(四)我国 233
1.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 233
2.在公平法之评价 235
三、电脑软体字型的保护 236
四、将著作物作空间转换 238
五、前瞻 240
陆、专利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243
一、前言 243
二、专利集体授权(专利库) 243
(一)各国比较 244
1.美国 244
2.欧盟 247
3.日本 249
4.韩国 250
5.我国 251
(二)法制差异与调和 252
1.最大差异:专利库滥用市场独占地位 253
2.如何看待各国之异同 255
(三)专利库违反反托拉斯法对专利权之影响 258
1.依据专利权之不作为请求权无法落实 258
2.权利金应以竞争法所许可者为范围 258
(四)展望 262
三、专利主张实体与专利流氓 263
四、专利药商向学名药商逆向付款 265
柒、商标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269
一、权利人维护权利的作为常引起限制市场竞争的疑虑 269
二、以合理使用限制商标权以平衡市场竞争的需求 271
三、戏谑性使用著名商标 272
四、与不正竞争防止法的关系 276
(一)商标使用不得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 276
(二)例外容忍虚伪不实与引人错误标示或广告 276
1.具有准财产价值之标示或广告 277
2.业界使用标示或广告之正当利益 277
(三)未注册著名商标由公平法第22条提供有限保护 278
1.公平法第22条的产生及限制 278
2.2015年起不再特别对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保护 280
3.2015年起公平会不再适用公平法第22条介入纯粹私权纠纷 281
4.未来修法建议 281
五、关键字广告 282
(一)广告主可能构成榨取他人商标商誉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282
(二)搜寻引擎业者 282
1.不正竞争 283
2.滥用市场独占地位 284
六、地理标示 286
捌、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287
一、设计专利权 287
(一)前言 287
(二)为维护竞争而不保护之设计 288
1.纯技术功能之设计 288
2.必须配合其他产品之设计 290
3.为修复产品原来外观而使用之零件 291
(三)设计专利权与竞争之调和:强制授权 292
二、植物新品种权 293
(一)欧洲法制 293
(二)台湾法制 295
玖、营业秘密与竞争法 297
一、前言 297
二、TRIPS协定 297
三、英国法制 299
(一)前言 299
(二)司法案例 299
1.秘密资讯保护客体及于口头告知的机密 299
2.受雇人在雇用关系终止后不得使用或揭露机密资讯之默示责任的范围 304
3.客户名单是否属于法律保护机密资讯必须视案情证据而定 307
4.禁止争取雇用终止12个月前与前雇主协商客户的条款有效 310
四、德国法制 312
(一)不正竞争防止法以刑事处罚保护营业秘密 312
(二)契约结束后禁止竞争条款 313
(三)除刑法外民法规定的适用性 314
(四)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314
(五)司法案例 315
1.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8条所谓泄漏他人交付之技术资料 315
2.顾客保护协定 319
五、我国法制及其检讨 322
(一)绪言 322
(二)民法 323
(三)营业秘密法 324
参考文献 327
一、中文部分 327
(一)专书 327
(二)期刊论文 328
二、外文部分 333
(一)专书 333
(二)期刊及专书收录之论文 336
索引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