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1
1.可采取证明方式认定主观故意时不必采取推定方式 1
2.间接证明方式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方为有效 5
3.明知自己所支付的包税费远低于货价及应缴税额的,可推定其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9
4.事实推定应适用高于法律推定的证明标准 13
5.在非设关地驳载、运输进境货物可推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17
6.事前无通谋即便提供过多次帮助亦未必构成走私犯罪故意 20
7.将长粒米伪报为中短粒米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24
8.货主“明知”他人将长粒米报成中短粒米未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27
9.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29
10.如实申报后由于海关的不当行为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而予以放行的行为可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31
11.未参与走私行为核心环节的普通员工难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33
12.曾因“同一”走私行为被定罪处罚不必然推定有走私犯罪故意 36
13.因不明知而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应认定为有故意 39
14.持择一故意的,在择知范围外成立事实认识错误 47
15.误把犯罪行为当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实施的情形能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53
16.未有效消除怀疑的“惑知”仍属“明知” 68
第二章 走私犯罪形态的认定 71
17.尚未进入报关环节、尚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71
18.行为人因其他原因被刑拘后,其他共犯仍按原计划实施走私,行为人未继续实施的,是否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75
19.货运通关走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情形不宜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 81
20.尚未提取、销售且尚未申请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情形构成未遂 88
21.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应以货物跨越关境并过驳作为既遂认定标准 91
22.走私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偷逃税款数额不宜一概简单相加作为案件涉税数额 95
23.未进入申报环节之时被迫扔掉弹药的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99
第三章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103
24.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宜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03
25.名义性承包或挂靠的情形宜认定为个人走私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108
26.单位意志系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 111
27.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119
28.特定情形下单位分支机构可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122
29.特定条件下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可上升为单位意志 127
30.特定条件下(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职权协助他人走私)宜将分支机构认定为走私犯罪协助主体 131
31.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已超过个人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起刑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136
32.境外公司可否及如何承担走私犯罪刑事责任? 142
33.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宜区分主从犯 149
34.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应如何区分主从犯? 154
35.单位主从犯与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关系应保持相对一致性 162
第四章 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 167
36.单位自首的效果一般可自动及于直接责任人员 167
37.单位自首并不意味着直接责任人员必然成立自首 172
38.走私犯罪中特别自首的成立 176
39.投案自首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因其他一般性违法接受调查时又主动交代该新罪的,应认定为自首 178
40.海关价格例行调查时如实供述且主动提供定罪书证的应认定为自首 183
41.旅检例行检查查获未申报应税物品,在海关关员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 186
42.例行安检时,携带毒品的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89
43.自动投案后虽然供述的犯罪数额过半数,但未供述的部分足以影响案件定罪或加重刑罚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192
第五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96
44.“发错货”的说法如无其他充分的客观可信赖证据作支撑,较难成为否定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 196
45.经验法则可用于对客观事实的推定 201
46.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的“佣金”不应认定为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 204
47.拍卖费不宜一概计入计税价格 208
48.进口货物的维修费并非一概都不能计入计税价格 211
49.伪报贸易方式并非一概构成走私犯罪 214
50.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等费用虽未单独列明,亦不宜计入计税价格 217
51.如何理解《刑法》第153条中“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一语之意涵? 220
52.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罪名认定 227
53.仅对特定种类或同质的走私对象持故意可排除其他不同质罪名的成立 230
54.对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数额认识错误将影响量刑 238
55.粤港澳流动渔船走私“红油”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41
56.走私柴油案不宜引用《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 245
57.证据链断裂的案件应认定为无罪 248
58.重复性供述的证据效力应如何看待? 251
59.明知系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而单纯收购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256
60.1年内3次走私入罪规定中的前两次走私对象宜限定在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之内 260
61.走私自动进口管理类废物的情形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265
62.走私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267
63.二审期间才生效的司法解释如对被告人有利应有溯及力 271
64.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情形未必都构成走私犯罪 276
65.如何看待海上偷运走私犯罪中的“合法证明”? 278
第六章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82
66.走私土沉香(白木香)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82
67.走私被明令禁止的疫区动物的情形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88
68.走私檀香紫檀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291
第七章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95
69.偷带猛犸象牙等已灭绝的古代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形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95
70.无法证明未现场查获部分的象牙为现代象象牙之情形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297
71.对携带购买地允许交易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的行为应如何查明外国法及分配举证责任? 300
72.购买地允许交易珍贵动物制品的条款被取消后还能否以此作为有效抗辩理由? 307
73.从外国偷运在其原产国非国家保护动物进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312
74.明知是死体穿山甲而走私的情形应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315
第八章 走私废物罪 319
75.走私的废物中另有普通货物全案应如何定罪处罚? 319
76.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废物不属于走私废物罪的对象范畴 323
77.单纯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328
第九章 走私武器、弹药罪 334
78.一般贸易出口仿真枪伪报品名的情形难以构成走私犯罪 334
79.以为仿真枪系玩具枪而实施走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武器罪 337
第十章 走私贵重金属罪 344
80.个人携带黄金制品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 344
81.取消审批项目后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 347
82.走私贵重金属案中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350
第十一章 走私文物罪和走私假币罪 353
83.携带文物兼珍贵动物制品两种性质的商品进境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353
84.走私白垩纪古脊椎鸟类化石的情形是否构成走私文物罪? 356
85.走私假币罪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358
第十二章 走私淫秽物品罪 361
86.对“淫秽物品”的认识差异究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 361
87.应如何把握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鉴定标准? 366
88.性药品外包装上的性图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372
89.走私淫秽光盘后又复制贩卖的情形应定一罪还是数罪? 375
90.确实不知所走私光盘中夹杂有淫秽光盘的情形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378
第十三章 走私毒品罪 380
91.新规颁行后旋带恰特草进境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之可能性或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380
92.“止咳水”未必一概应认定为毒品 388
93.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应以完成交付邮寄手续为既遂标准 392
94.“推定”及“惑知”可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明知” 396
95.在走私毒品案中如不能排除货主存在之可能性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400
96.走私毒品罪的“明知”对象必须为毒品 402
第十四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 404
97.走私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范围的物品之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404
98.邮寄制毒物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409
99.走私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制剂的情形可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412
100.尚未进入邮寄的具体交寄环节之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415
附录 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4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48
后记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