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5
第三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18
第四条 【反担保】 21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23
第二章 保证 48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48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48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 56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64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69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72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78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79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83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83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91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93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95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98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100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105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106
第三节 保证责任 108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108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14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17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18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25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133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136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竞合】 137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140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141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148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151
第三章 抵押 154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154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154
第三十四条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170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之禁止】 184
第三十六条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关系】 187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192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213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 213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 215
第四十条 【绝押合同的禁止】 218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 220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246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252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56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267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277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277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279
第四十八条 【抵押不破租赁】 280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的转让】 283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287
第五十一条 【恶意抵押的救济】 289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292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294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294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顺序】 301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306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 310
第五十七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14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316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319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319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322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323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324
第四章 质押 325
第一节 动产质押 325
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325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 334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 337
第六十六条 【留质契约的禁止】 339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340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42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义务】 342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346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347
第七十二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52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352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352
第二节 权利质押 353
第七十五条 【权利质押的范围】 353
第七十六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设立】 382
第七十七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实现】 387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押的设定与生效】 396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422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434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435
第五章 留置 436
第八十二条 【留置与留置权】 436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443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444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448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449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451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456
第六章 定金 459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459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469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470
第七章 附则 472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 472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473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473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473
第九十六条 【生效日期】 477
附录 483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48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8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9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9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49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50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50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