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要点提示 23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23
第三部分 新闻问答及背景材料 3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6日) 3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年12月26日) 3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说明(2003年11月) 51
第四部分 条文释义 65
第一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65
第二条 [无效婚姻的处理] 78
第三条 [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90
第四条 [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97
第五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101
第六条 [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 108
第七条 [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115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121
第九条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126
第十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133
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149
第十二条 [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解释] 165
第十三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168
第十四条 [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及计算方法] 170
第十五条 [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174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180
第十七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 193
第十八条 [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202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212
第二十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原则] 222
第二十一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230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 237
第二十三条 [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246
第二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256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267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276
第二十七条 [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281
第二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290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的适用] 293
第五部分 相关规定 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309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314
后记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