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营改增”政策概述 1
1.“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
2.全面实现“营改增”分为几个发展阶段? 3
3.目前我国的“营改增”政策的进程如何? 3
4.目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有哪些? 5
5.目前“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有哪些规定? 6
6.目前“营改增”的政策动态如何? 6
第二章 “营改增”模拟实操的基本内容 7
1.“营改增”模拟实操的目的是什么? 7
2.“营改增”模拟实操涉及的部门及人员有哪些? 7
3.“营改增”模拟实操的假设条件有哪些? 8
4.“营改增”模拟实操的业务流程? 9
5.财务、税务部门“营改增”模拟实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0
6.物资、设备部门“营改增”模拟实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0
7.计划部门“营改增”模拟实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1
8.法律合规部门“营改增”模拟实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1
9.“营改增”模拟实操的预计成效有哪些? 11
第三章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13
第一节 关于增值税 13
1.什么是增值税? 13
2.增值税与营业税有哪些区别? 14
第二节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15
1.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 15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15
3.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纳税? 16
4.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16
5.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标准,是否自动成为一般纳税人? 17
6.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17
第三节 关于税率与征收率 18
1.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建筑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18
2.新发布的简并征收率政策,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19
3.项目部出售的商品混凝土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20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21
第四节 关于应税服务范围 21
1.根据目前增值税政策,应税服务有哪些? 21
第五节 关于应纳税额计算 22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22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
3.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23
4.建筑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 24
5.如某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否存在退税? 24
6.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处购买货物,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有什么区别? 24
7.“营改增”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25
8.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26
第六节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26
1.“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6
2.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7
3.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是否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7
第七节 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28
1.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28
2.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28
第八节 关于发票管理 28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哪些联次构成? 28
2.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如何办理初始发行? 29
3.哪些情形下,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29
4.哪些情形属于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0
5.哪些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32
第四章 建筑行业模拟实操涉及的主要问题 33
第一节 关于经营管理 33
1.“营改增”后建筑业投标报价如何实施? 33
2.“营改增”对建筑业资质使用问题有什么影响? 38
3.建筑企业普遍的“资质共享”问题在“营改增”后如何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38
4.“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中,甲方只对乙方中的一方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如何应对? 39
5.“营改增”对设立的局指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应对? 40
6.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41
7.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是否存在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项目部双重预缴增值税的可能? 42
8.“营改增”后,对于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之间的项目分包如何进行处理? 42
9.企业中标后将施工项目整体交由另一施工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及作业,企业只是定期按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下,中标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风险? 43
10.法律部门对于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哪些方面?“营改增”实施后有没有新增加的要求? 44
第二节 关于劳务管理 44
1.目前建筑业劳务结算方式有几种?对建筑业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面对? 44
2.“营改增”后,建筑业应如何规范工程分包模式? 45
3.“营改增”后,如何建立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如何进行取舍? 46
4.建筑施工企业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时,涉及哪些纳税环节,其中材料如何管理可以达到税负最小? 48
5.劳务分包发票取得时间对建筑业有什么影响?如何面对? 49
6.劳务分包方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50
7.劳务分包并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辅助材料是否会对建筑业税负产生影响? 50
8.劳务分包并自带部分小型机具,对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50
9.项目清场时,回收劳务队进场设备及剩余材料是否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影响? 51
10.材料抵顶劳务款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 51
11.施工中自行加工材料,分发材料给施工队,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52
12.专业分包中调拨材料,“营改增”后应作销售处理,为了合理避税,能否将材料供应在合同条款中减除? 52
第三节 关于物资管理 53
1.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需要对其物资供应商进行梳理,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53
2.建筑企业对于物资供应的梳理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 54
3.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如何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权衡,同一种货物在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选择? 55
4.有一家地材供应商,按3%的税率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将来让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是否会提升价格? 57
5.“营改增”以后集中采购方式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了? 58
6.“营改增”后对于物资部门的收发料管理主要产生哪些影响? 59
7.“甲供材”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60
8.如何尽量减少“甲供材”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 61
9.项目部存在甲供材料部分,这部分材料由业主签订合同,购买方为业主,发票的取得方也是业主,这就导致该部分材料项目上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如果业主只同意采购合同由我方签订,发票由供应商提供给我方,但资金由业主支付,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三流一致”的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该种方式在税务稽查中是否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不能抵扣?增值税“三流一致”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62
10.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不同法人之间进行材料的调拨,是否需要纳税?能否简述具体的纳税流程? 63
11.对于目前项目部调拨材料的行为,如果“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要增加“销售材料”这项,以便于销售材料,进行流转抵扣,如果没有销售材料这项,是否有权利销售? 64
12.项目部急用材料时自行采购有可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获取不充分,在“营改增”后应如何应对? 64
13.“三场一站”行为在“营改增”后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65
14.“两票制”下物资采购环节的增值税如何进行筹划? 66
15.目前建筑企业在施工爆破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筑企业与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合同,由爆破公司自行采购火工品。另一种是建筑企业分别与爆破公司和民爆公司签订合同,爆破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民爆公司提供火工品发票,将款项分别支付给民爆公司及爆破公司,以上两种方式“营改增”后存在哪些问题? 67
第四节 关于设备管理 68
1.建筑企业梳理设备供应商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梳理? 68
2.针对某一建筑业劳务应税项目,除存量的施工机械外,新购置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特殊的要求,采购的施工机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实行税款抵扣? 70
3.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固定资产的购置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70
4.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由公司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并对其在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之间的调度进行协调。“营改增”后工程公司是否需要成立租赁公司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71
5.购买150万元的设备,其中配件10万元、运输费5万元、安装费20万元,此种情况,如何要求销售方开票比较有利? 72
6.“营改增”实施前,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成立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负责购置固定资产,然后租赁给下属的各企业使用,通过这种形式以使得“营改增”时点前购进固定资产获得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 73
7.“营改增”以后对于纯机械租赁方式和综合单价租赁方式如何进行选择? 74
第五节 关于财务管理 75
1.机械租赁费按期计提,多期或者一年开一次发票的如何确认进项税?如按照每期计提数确认进项税,则无票据进行抵扣认证。如不确认,则计提租赁费时将进项税也记入成本了,无法实现进项税的抵扣。 75
2.项目部销售废旧材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75
3.项目部向分包单位转供水、电、材料等事项的销项税额如何确认计量? 76
4.项目部收到业主奖励款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77
5.项目部因工程质量被业主处以罚款时,罚款支出如何进行处理? 77
6.项目部对下面的分包商的奖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78
7.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模式下,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向总机构的结转为什么不能向相关会计科目作负数冲销? 78
8.购买的安全设备,价值不足1000元,原营业税下,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79
9.会计上如何处理过渡期间的“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中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0
10.会计上如何确认、计量“工程预收款”事项? 81
11.“预点料”何时确认进项税以及改为增值税后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82
12.对于项目部承担的受托研发项目,如何处理? 83
13.“营改增”后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确认,实行增值税后预计合同总成本如何确定,建造合同收入能否准确确定? 85
14.年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抵扣,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是作应交税金还是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如果完全不作任何账务处理的话,是否可以? 86
15.已完工工程,已经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收入,但业主扣留了5%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回款的时候,与业主达成协议,只需回款3%,剩余2%不再收款。财务已经全额确认过了应收账款和收入,无法收回的2%部分怎么处理? 87
16.因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业主扣下部分质保金,建筑企业能否计提坏账准备? 87
17.“营改增”后购买的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88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88
19.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供应商提供一份证明,要求企业将款项打到其指定的账户上,而不是合同签订时所指定的账户,这样是否可行? 89
第六节 关于税务管理 90
1.次月缴纳上月税金时,账面现金不足如何进行处理? 90
2.工程预收款、材料预收款、月度计划工程款是否缴纳相关的增值税? 90
3.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征地拆迁费是否需要纳税?对建筑业税负有什么影响?如何应对? 91
4.“营改增”后,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金,是否要交增值税? 92
5.本月既有计价,又有拨款,以哪项为计税依据? 93
6.验工计价时点对建筑业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93
7.超验对建筑业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94
8.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要增加“销售材料”这项,以便于其销售材料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供购买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销售材料这项,是否有权利销售? 95
9.自己采购加工混凝土所需的材料,在施工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本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纳税?如果用于对外出售,如何纳税? 95
10.法人单位内部机关向下属的项目部收取的管理费等是否需要确认销项税额? 96
11.公司既存在建筑施工业务,也存在设计业务,如汇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和设计院都为分支机构,但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而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以汇总机关作为缴纳主体时,是分别按不同税率核算后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从高原则?如分别核算是否需要分立成为两个独立的法人? 97
12.建筑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何做到进项税额的应抵尽抵? 97
13.建筑业“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如何与销项税额匹配? 98
14.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在“营改增”时点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让已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给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获得抵扣? 99
15.目前,施工企业对下的许多工程分包方存在无法去税务局开票的情形,“营改增”后,是否不开票还可以分包结算进成本?结算以不含税决算方式是否可行? 100
16.新开工项目初期存在筹建大临、在建工程项目,如搅拌站建设、场地硬化、修盖存料棚、修建运料专用线等,需要购进大量材料、人工进行修建,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101
17.建筑业“营改增”后,期初留抵的由于设备经营租赁而形成的进项税额,能否用来抵扣“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所形成的销项税额? 102
18.施工中采购材料的正常损失,即定额消耗的材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为了控制、节约用料,规定了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处罚,那么对于超过定额消耗部分的材料损失是否需要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102
19.二次返工用材料是否也属于非正常损失? 103
20.银行贷款利息“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抵扣? 103
21.“营改增”后实行“汇总纳税”对附加税费计提及缴纳的影响? 103
22.“营改增”后,购买地材是否需要交纳资源税? 104
2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局管模式下印花税有什么影响? 105
第七节 关于发票管理 106
1.何种发票在“营改增”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106
2.取得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08
3.“营改增”后供应商可能以合同为载体通过提价将增值税税负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应该如何选择供应商?如何在合同中如何规定所开具发票种类? 109
4.“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总公司C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B是C的分公司),A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10
5.“营改增”后购买货物、服务等,滞后取得发票或滞后入账,会有什么后果? 112
6.如果购买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此货物用途改变,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此时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正常发票使用,是否不再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114
7.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应收账款做保理业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银行,购货商没有发票联,是否可以依据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 116
8.周转材料租赁发生丢失给出租方支付的赔偿款进项税应如何抵扣? 116
9.是否允许提前把材料运回工地,而暂不开具购货发票,待需要抵扣时开具? 117
10.“营改增”后,零星采购因为没有合同,但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117
11.有些情况下,项目部地处较为偏远,或者是采购的物资价值较小、用量较少,导致无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这种情况在“营改增”以后应当如何处理? 118
12.建筑业线上工程,与铁路局业务较多,涉及费用种类多,发票不合规,部分仅提供收据,“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119
13.由于施工企业项目分散、偏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此抵扣发票的辨别、整理、收集、认证和保管等工作不一定能保证在180天的抵扣期限内完成,如果不能保证完成,施工企业应该采取哪些保障性措施? 120
14.“营改增”后在加油站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1
15.租赁他人房屋,支付的水电费,取得的发票是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营改增”后所付水电费如何抵扣? 122
16.公司投标时购买标书一般均为业主方开具的收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取得正式票据? 122
17.内部资金中心下转的资金占用费、保函手续费、担保费等因跨法人主体,是否“营改增”以后需要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票据? 123
18.纳税人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124
19.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124
20.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能认证的能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直接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进成本? 125
21.公司取得一张货运专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应如何处理? 126
22.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128
23.如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8
第五章 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32
1.老项目过渡期涉及哪些涉税问题? 132
2.“营改增”实施前已施工完毕的项目,但仍未完成营业税的清缴,在“营改增”以前是否需要补缴营业税,还是采取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哪种符合规定,哪种方式更加节税?如试点前后均在进行的业务活动,纳税义务正在发生的,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及其对跨期业务的影响? 134
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136
附录: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140
天扬建筑业财税网校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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