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 1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2
一、纳税人 2
二、关于“住所标准” 3
(一)“有住所的个人”概念 3
(二)华侨的概念 3
三、关于“居住满一年”计算 3
四、收入来源地原则 4
五、收付实现制原则 4
第二节 应税所得的项目 5
第三节 应税所得的确定 6
一、所得形式 6
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换算 7
(一)基本规定 7
(二)境外所得规定 7
三、分类按次课税原则 8
第四节 纳税申报义务 8
一、代扣代缴义务 8
(一)基本规定 8
(二)多处支付的代扣代缴义务问题 9
(三)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11
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13
第五节 纳税申报类型 14
一、代扣代缴申报 14
(一)申报类型 14
(二)申报期限 15
(三)申报地点 16
二、自行纳税申报 16
(一)申报类型 16
(二)申报期限 17
(三)申报地点 18
(四)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口径 19
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20
(一)申报类型 20
(二)申报期限 21
(三)申报地点 21
四、减免个人所得税报告 22
第六节 税收优惠 23
一、免税所得 23
(一)法律规定的免税所得 23
(二)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 24
(三)生育保险津贴、补贴 24
(四)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24
(五)补偿性质的收入 25
(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25
(七)区域性税收优惠 26
二、不征税收入 30
三、减征税规定 31
(一)减征对象 31
(二)减征项目 31
第七节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 33
一、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33
二、全额扣除的特别规定 34
三、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措施 37
(一)灾害地区及优惠期限 37
(二)优惠政策内容 38
四、捐赠税前扣除的办理 39
(一)接受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9
(二)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 39
(三)捐赠扣除办理程序 40
(四)捐赠资金扣除的所属期问题 41
第八节 境外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抵免 41
一、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方法 42
(一)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42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43
(三)税收协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 44
二、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的规定 46
(一)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46
(二)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46
(三)境内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 47
(四)境内派出单位的报告义务 47
三、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 47
(一)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48
(二)确定境外已纳税额的抵扣限额 48
(三)境内应纳税额的限额抵扣操作 49
第二章 工资、薪金所得 5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53
一、计征方法 53
(一)一般规定和补发工资 53
(二)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 54
二、超额累进税率表 54
(一)税率表(适用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54
(二)税率表(适用2011年8月31日前取得的所得) 55
(三)2011年9月1日税法修改的衔接适用问题 55
三、两处以上收入合并纳税自行申报 55
第二节 雇主负担税款换算含税所得 56
一、应纳税所得的换算原则 5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57
(一)负担全额税款 57
(二)负担部分税款 57
(三)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 58
三、外派雇员“税负平衡”和“税负保护”薪酬政策问题 60
(一)“税负平衡”政策 61
(二)“税负保护”政策 62
第三节 税前扣除 62
一、法定减除费用标准 62
(一)费用减除标准 62
(二)附加减除费用 62
(三)华侨身份的界定 64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65
三、国内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66
四、商业健康保险 69
五、其他商业保险 74
(一)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74
(二)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74
六、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74
(一)2009年12月9日(含)之前 75
(二)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 75
(三)2014年1月1日起 77
第四节 税收优惠 80
一、免税所得 80
(一)奖金 80
(二)津贴 80
(三)福利费 80
(四)抚恤金、救济金 81
(五)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1
(六)安家费、离退休工资 81
(七)生育保险津补贴 81
(八)工伤保险待遇 82
二、不征税收入 83
(一)独生子女补贴 83
(二)公务交通、通讯制度改革补贴收入 84
(三)误餐补助 88
(四)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 88
第五节 有关征税规定 90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90
(一)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奖金 90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90
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和补偿收入 94
(一)一次性安置收入 94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 94
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98
四、营销人员免费旅游奖励 99
五、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 99
六、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01
七、离退休人员征税规定 101
(一)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 101
(二)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 102
(三)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收入 102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103
第六节 员工股权激励所得 104
一、认购公司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补贴收入,或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 105
(一)1998年1月20日至2016年8月31日:不超过6个月的分摊计税方法 105
(二)2016年9月1日起:不符合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的,参照股票期权计税方法 106
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107
(一)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计税方法(失效) 107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2016年9月1日起) 108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113
(一)股权激励所得计税基本办法 113
(二)员工股票期权所得 119
(三)股票增值权所得 122
(四)限制性股票所得 123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优惠 125
五、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及优惠 125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政策(2010年至2011年) 126
(二)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围政策(2012年至2014年) 127
(三)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新试点政策(2014年至2015年) 128
(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地区推广政策(2015年起) 129
六、全国范围内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优惠(2016年起) 130
(一)分期纳税及优惠政策 130
(二)备案办理手续 132
(三)代扣代缴申报 132
(四)后续更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的递延纳税政策(2016年9月1日起) 132
第七节 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 133
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133
(一)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计算 133
(二)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 136
(三)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 137
(四)律师个人聘请他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137
二、建筑安装业跨地区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137
(一)基本管理方式 138
(二)2015年8月31日之前 139
(三)2015年9月1日起 140
第三章 劳务报酬所得 142
一、所得项目的区分 142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42
(一)费用扣除 142
(二)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 14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
四、税目适用范围界定 146
(一)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收入 146
(二)董事费收入 147
五、有关征税规定 147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 147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148
(三)展业成本扣除及征管方法的调整(2016年7月7日起) 148
第四章 稿酬所得 151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1
(一)法定费用扣除 151
(二)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 15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51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 152
第五章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5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53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 154
第六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5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56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56
第二节 税收优惠 157
一、国债、金融债券利息 157
二、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所得 157
三、储蓄存款利息 157
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158
五、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对价收入 158
六、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 159
(一)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内地上市A股 159
(二)内地个人投资香港上市股票 159
七、国内挂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160
(一)2005年6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计税 160
(二)2013年1月1日起差别化征税 160
八、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 164
(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64
(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64
(三)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 165
(四)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165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166
十、地方性股权式投资基金优惠 168
十一、委托理财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168
第三节 有关征税规定 169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红利 169
(一)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 169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红利 169
二、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借款视同红利分配 169
三、股份制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息红利所得 172
(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72
(二)个人收购企业100%股权将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情形 177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政策 178
第七章 财产租赁所得 18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2
(一)法定费用扣除 182
(二)其他费用扣除 18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83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 184
第八章 财产转让所得 18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86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87
三、项目适用范围界定 187
第二节 债权转让所得 187
一、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确定 187
二、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算 188
第三节 股权转让所得 189
一、征税范围 190
二、转让收入的确认 191
(一)转让收入的计算 191
(二)可以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 191
(三)视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191
(四)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92
(五)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 192
三、股权原值的确认 193
(一)确认方法 193
(二)特殊情形 194
四、纳税申报 196
(一)主管税务机关 196
(二)纳税申报义务 196
(三)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197
(四)被投资企业协助义务 197
五、特殊情形 197
(一)收回转让的股权的处理 197
(二)股权转让负责原债权债务情形的处理 198
(三)终止投资收回款项的处理 198
(四)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试点优惠 200
第四节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204
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204
(一)2011年1月4日之前:评估增值暂不征税政策 204
(二)2013年9月18日:分期纳税政策试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5
(三)2015年4月1日起:分期纳税政策(全国推广) 205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递延纳税政策 209
(一)2016年9月1日起:可选择分期纳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9
(二)相关政策衔接 210
(三)递延纳税备案 210
(四)代扣代缴年度报告 210
(五)转让纳税申报 211
第五节 股票转让所得 211
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211
(一)国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211
(二)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212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 212
(一)限售股的概念 213
(二)限售股的征税情形 214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14
(四)限售股征管办法之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清算申报)和直接扣缴相结合方式 215
(五)限售股征管办法之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221
(六)限售股税源的跨地区转移问题 223
三、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224
第六节 拍卖所得 228
一、转让收入 228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28
三、计税依据及核定办法 229
四、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229
第七节 房产转让所得 229
一、核实征收方式 229
二、核定征收方式 231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处理 232
四、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处理 233
五、减免税优惠 234
(一)自用5年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优惠 234
(二)个人换购住房优惠(2010年10月1日废止) 235
(三)旧城改造征用和房屋拆迁优惠 236
(四)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237
第九章 偶然所得 24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40
三、税收优惠 240
四、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 241
第十章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4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43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 243
第十一章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48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8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49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 251
第十二章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5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5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5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52
三、适用税率表 253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业主 254
一、纳税人 254
二、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255
(一)主要法律依据 255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55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 263
四、税收优惠 265
(一)涉农优惠 265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优惠 265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268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269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范围 269
二、纳税人 269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70
(一)个人独资企业 270
(二)合伙企业 270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271
五、税目适用范围界定 272
(一)对外投资分回的征税规定 272
(二)视同利润分配的情形 272
六、查账征收办法 273
(一)基本原则 273
(二)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 274
(三)申报表填写项目说明 275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或退伙结算问题 282
(五)对投资者未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问题 283
(六)税收优惠 284
七、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财税优惠及税务风险 285
(一)股权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经营所得的试点优惠 286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地方财税优惠及政策分析 288
(三)自然人合伙人的税务风险问题 291
第四节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295
一、核定征收依据 295
二、核定征收方法 295
(一)定期定额征收 296
(二)核定征收率征收 296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97
三、对经营额超过核定额未申报纳税的处理 299
第十三章 境内无住所人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301
第一节 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的判定 301
一、中国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301
(一)居民与非居民 301
(二)“有住所”的标准 302
(三)“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方法 302
(四)“居住(逗留)天数”的计算方法 303
二、中国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03
(一)收入来源地原则 303
(二)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豁免 304
(三)居住满五年的计算 306
(四)纳税义务判定的类型表 306
三、中国税法对纳税申报义务的规定 306
四、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 307
(一)居民身份的判定 308
(二)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身份确定规则 309
五、中国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协调处理 311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法 312
(一)纳税申报 312
(二)报送资料 313
(三)未享受待遇的多缴税款退税 315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 315
(五)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点归纳 318
七、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法 318
八、“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有关常识 320
(一)机构、场所的概念 320
(二)常设机构的征税问题 321
(三)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 323
九、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 324
(一)概念 325
(二)判定方法 325
第二节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 326
一、纳税义务的具体判定 326
(一)税收协定条款及解释 326
(二)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类型 329
(三)“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概念与常设机构 330
(四)内地与香港新《安排》“受雇所得”的纳税义务 333
(五)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334
二、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的判定 335
(一)非独立个人劳务“国际劳务雇用”确定雇主支付问题 33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工资薪金 336
(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及外国企业董事兼任境内直接管理职务 337
三、扣除费用及免税规定 338
(一)费用减除标准 338
(二)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等补贴收入免税规定 338
(三)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优惠 340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境外保险费扣除(2011年1月废止) 341
四、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 342
(一)适用情形分析 342
(二)计算方法 343
五、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计税方法 344
(一)适用对象 344
(二)纳税义务 345
(三)计税方法之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345
(四)计税方法之二: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345
六、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计税方法 348
(一)适用对象 348
(二)纳税义务 348
(三)计税方法之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349
(四)计税方法之二: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350
七、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 352
(一)适用对象 352
(二)纳税义务 352
(三)计税方法 352
八、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 353
(一)适用对象 353
(二)纳税义务 353
(三)计税方法 354
九、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人员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 354
(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定义 354
(二)情形一:董事费协定条款未包括企业高管,且高管不担任董事 355
(三)情形二:董事费协定条款包括企业高管,或高管担任董事;并且未兼任境外职务 357
(四)情形三:董事或高管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 358
十、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数月奖金)计税方法 360
(一)适用范围 360
(二)纳税义务判定 361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363
十一、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的计税方法 365
(一)适用范围 365
(二)计税方法 365
第三节 独立个人劳务 369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69
(一)税收协定条款 369
(二)协定条款解释 369
(三)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的“有关历年”规定 371
二、内地与香港新《税收安排》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纳税义务 372
(一)新安排条文解释 372
(二)新安排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 373
三、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374
(一)所得项目 375
(二)征税方法 375
第四节 董事费 37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77
(一)税收协定条款 377
(二)协定条款解释 377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378
第五节 不动产所得 379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79
(一)税收协定条款 379
(二)协定条款解释 380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380
第六节 股息 38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81
(一)税收协定条款 381
(二)协定条款解释 38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384
(一)纳税义务 384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优惠 384
(三)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境内企业股息红利优惠 385
(四)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 385
(五)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上市A股 387
第七节 利息 38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87
(一)税收协定条款 387
(二)协定条款解释 389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391
第八节 特许权使用费 39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91
(一)税收协定条款 391
(二)协定条款解释 39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395
第九节 财产收益 396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396
(一)税收协定条款 396
(二)协定条款解释 397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402
(一)纳税义务 402
(二)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争议问题 402
第十节 艺术家和运动员 404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404
(一)税收协定条款 404
(二)协定条款解释 404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406
第十一节 教师和研究人员 40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407
(一)税收协定条款 407
(二)协定条款解释 407
二、协定执行口径 408
(一)教育机构的范围 408
(二)科研机构的范围 408
(三)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范围 408
(四)征免日期的具体计算 409
三、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410
第十二节 退休金和政府服务 41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411
(一)税收协定条款 411
(二)协定条款解释 41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413
第十三节 学生和实习人员 413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413
(一)税收协定条款 413
(二)协定条款解释 413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414
第十四节 其他所得 414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 414
(一)税收协定条款 414
(二)协定条款解释 415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 415
第十四章 相关法律责任解析 416
第一节 滞纳金 416
一、法规依据 416
二、依法不加收情形分析 417
(一)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义务,取得所得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417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补扣并按时解缴税款 418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419
(四)其他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419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421
四、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有关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法规如何适用? 421
五、如何办理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手续? 422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条款及解析 422
一、偷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分析 422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分析 426
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分析 428
第三节 退补、追征税款问题 432
附录 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