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前言 1
第二节 两岸立法及修法之原则 2
第三节 仲裁之产生及发展 3
第四节 仲裁之分类 7
一、机构仲裁、临时仲裁 7
二、依法仲裁、友谊仲裁(友好仲裁)(衡平仲裁) 8
三、独任仲裁、合议仲裁 8
四、国内仲裁、国际仲裁(涉外仲裁) 8
五、强制仲裁、任意仲裁 8
第五节 仲裁之特征 9
第六节 仲裁之优点 10
一、自愿性(自主性) 10
二、专业性 10
三、迅速性(快捷性) 11
四、秘密性 11
五、经济性 12
六、和谐性 13
七、国际性 14
八、灵活性 15
第七节 仲裁之缺点 15
一、仲裁人选任之风险 15
二、仲裁人易有代理人意识 16
三、折衷式之判断 16
四、意思自治原则之滥用 17
五、仲裁协议对于第三人无拘束力,会发生相关连的争议因争议解决方式之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 17
第八节 仲裁之性质 17
一、司法权论 17
二、契约论 19
三、混合论 20
四、自治论 21
第九节 法院与仲裁 23
一、协助 24
二、监督 25
第十节 两岸仲裁机构之简介 26
一、台湾仲裁机构 26
二、大陆仲裁机构 26
第十一节 仲裁法之法源 28
第二章 仲裁协议概说 33
第一节 前言 33
第二节 仲裁协议 35
一、仲裁协议的意义 35
二、仲裁协议的特征 37
第三节 仲裁协议之性质 40
一、概说 40
二、学说 41
三、小结 44
第四节 仲裁协议与其他类似的概念 47
一、仲裁鉴定契约 47
二、仲裁人选任契约 47
第三章 仲裁协议之成立要件 49
第一节 一般成立要件 49
第二节 特别成立要件(大陆学者称:形式要件)——书面要件 49
一、仲裁协议应以书面为之 49
二、其他书面纪录,足认有仲裁合意者 52
第三节 仲裁协议之种类 61
一、仲裁协议之表现(存在)方式,有 62
二、现有争议及将来争议 63
三、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之区别 64
第四节 特殊形态之仲裁协议 65
一、口头或默示(按:即沉默)接受能否成立仲裁协议 67
二、契约援引(有台湾学者称为引置)的仲裁条款 72
三、公司章程 78
四、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例如:某协会或公会……)之章程 80
五、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 81
六、会议纪录 83
第五节 结论 85
第四章 仲裁协议之生效要件 87
第一节 仲裁协议一般生效要件 87
一、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88
二、标的须适当(合法——容许性、可能、确定) 90
三、意思表示须健全 122
第二节 特别生效要件 127
第三节 仲裁条款之独立性 128
第四节 仲裁协议之效力 133
一、妨诉抗辩——仲裁协议消极效力(即对法院效力) 134
二、法院命付仲裁——仲裁协议积极效力(即对法院效力) 137
三、对当事人的效力 139
四、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及仲裁人的效力 140
五、使仲裁判断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141
第五章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143
第一节 概说 143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之法源 145
一、释义 147
二、行为 148
三、积极参与 148
四、公司集团 148
五、禁反言原则 150
六、契约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51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之情形及实务见解 153
一、合并、分割、清算(终止)及继承 153
二、债之移转 155
三、第三人利益契约及代位清偿、代位求偿 161
四、代理 165
五、公司集团 168
六、仲裁派生请求权 175
第六章 仲裁人之资格条件 179
第一节 前言 179
第二节 立法例及两岸仲裁法规定 180
一、立法例 180
二、两岸仲裁法规定 181
第三节 两岸仲裁法规定之架构原则 183
一、概说 183
二、仲裁人专业资格条件之确定 185
第四节 实务运作上容易发生之问题 188
一、仲裁人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 189
二、法人能否担任仲裁人 190
三、外国人能否为仲裁人 191
四、现职法官或其他公务员能否担任仲裁人 193
五、仲裁人是否必须训练及讲习 195
第五节 结论——兼论仲裁人名册问题 196
一、仲裁人资格限制趋向放宽 196
二、仲裁人名册之性质 197
第七章 仲裁人之选定方法 201
第一节 前言 201
第二节 仲裁人的选任与仲裁庭的组成 201
一、当事人选定 202
二、仲裁机构指定(选定) 204
三、法院选定 207
第三节 仲裁庭组成原则——非平衡性原则 208
一、台湾方面 209
二、大陆方面 209
第四节 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与仲裁庭的组成 211
一、前言 211
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实务上如何分辨 213
三、台湾仲裁法第9条第4项规定:「由仲裁机构办理者」之涵义? 215
第五节 结论 220
第八章 仲裁人独立公正与回避 223
第一节 前言 223
第二节 两岸仲裁人独立公正与回避之相关规定 226
一、台湾方面 226
二、大陆方面 228
第三节 两岸仲裁法规定之架构原则 229
第四节 仲裁庭组成之通知 231
第五节 仲裁人回避之方式 231
第六节 回避的原因 232
第七节 回避申请之提出及时间 234
第八节 决定回避之机关 235
第九节 仲裁人之重新选定、指定与仲裁程序之重新进行 236
第十节 未回避构成撤销仲裁判断之理由 238
第十一节 实务上容易发生之问题 239
第十二节 结论 245
第九章 仲裁人的责任 247
第一节 仲裁人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248
一、契约关系说 249
二、准契约关系说 251
三、特定身分所生之关系说 251
第二节 仲裁人的责任及豁免 253
一、仲裁人责任的理论 254
二、两岸有关仲裁人责任的规定 256
三、小结 261
第三节 仲裁人的伦理规范 261
一、两岸有关独立、公正之规定 264
二、伦理规范的内容 265
三、小结 270
第十章 自裁管辖 271
第一节 管辖权的管辖权 272
一、仲裁管辖权取得的依据 272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与自裁管辖 274
第二节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时点及处理方式 278
一、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时点 278
二、仲裁庭的处理方式及并行控制原则 280
第三节 两岸的规定 287
一、台湾方面 287
二、大陆方面 289
三、小结 293
第四节 结论 297
第十一章 仲裁程序 301
第一节 前言 301
第二节 仲裁声请之提出及条件 303
第三节 仲裁申请之受理 305
第四节 仲裁程序之开始 308
第五节 提付仲裁中断时效的时点 309
第六节 仲裁程序之准据法(当事人自治原则) 312
一、国内仲裁 312
二、外国仲裁 315
第七节 仲裁地 318
第八节 仲裁询问程序之进行 320
一、仲裁处所及询问期日之决定 320
二、仲裁审理之期限 322
三、仲裁庭管辖权之决定 327
四、当事人之陈述及必要调查(正当程序原则之遵守) 329
五、仲裁不公开 333
六、委任代理人陈述 335
七、仲裁程序使用之语文 336
八、证人、鉴定人之到场应询 338
第九节 仲裁程序文书之送达 342
第十节 法院对于仲裁调查证据之协助 344
第十一节 财产保全 346
第十二节 仲裁程序违法或违反仲裁协议之异议 349
第十三节 和解、调解 352
一、和解 354
二、调解 356
三、大陆仲裁法和解与调解之区别 358
第十四节 衡平仲裁(友好仲裁) 360
第十五节 仲裁判断(裁决)之作成 363
第十六节 简易程序 370
第十七节 结语 371
第十二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 373
第一节 前言 373
第二节 仲裁判断(裁决)的效力及其契约性质 374
一、仲裁判断终结的效力 375
二、仲裁判断的执行力 379
第三节 仲裁判断的确定力 385
一、台湾方面 386
二、大陆方面 387
第四节 仲裁判断之执行力 390
一、执行力及管辖法院 390
二、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之要件 394
三、执行之进行与中止恢复、终结 401
第五节 仲裁判断之保全及限期命提付仲裁 407
第六节 两岸仲裁裁决(判断)的认可与执行 408
第七节 外国仲裁判断之执行 415
第八节 结论 419
第十三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421
第一节 前言 421
第二节 撤销仲裁判断与裁定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之关联 422
一、仲裁裁决终局效力之否定 422
二、撤销仲裁判断与裁定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并存 423
第三节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之性质及法院审查原则 427
第四节 撤销仲裁判断之管辖法院 430
第五节 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期限 431
第六节 裁判费之交纳之退还 433
第七节 撤销仲裁判断之事由 436
第八节 仲裁判断审理之期限及程序 442
第九节 法院审理之结果及判决之效力 443
第十节 结论 451
第十四章 外国仲裁判断 453
第一节 前言 453
第二节 外国仲裁判断之定义 454
第三节 外国仲裁判断之声请承认程序及审核 460
第十五章 两岸仲裁法有关附则规定之比较 463
第一节 两岸仲裁法之规定 463
第二节 附则内容之说明 465
第三节 结论 466
第十六章 结论 467
参考文献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