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省制 3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3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4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12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12
第一目 巡按使 12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13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 20
第二项 财政厅 23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23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 24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26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27
第一项 教育厅 28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28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30
第二项 实业厅 31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31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33
第三项 警务处 34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35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38
第四项 省参事会 39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39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41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41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43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43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45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47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51
第二项 秘书处 52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52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53
第三项 各厅 53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54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58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 62
第一目 保安处 63
第二目 警务处 64
第三目 卫生处 65
第四目 统计处 66
第五目 社会处 66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67
第七目 地政局 68
第八目 会计处 69
第九目 人事处(室) 70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71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72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72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73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 76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79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84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87
第一节 省最高军政机关 87
第一项 概论 87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 89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 92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 93
第一项 巡阅使 93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 94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 97
第二项 护军使 97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 98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权 99
第三项 镇守使 99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 100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 101
第四项 绥靖主任 102
第一目 绥靖主任公署之组织 102
第二目 绥靖主任之职权 103
第三章 省议会 106
第一节 省议员 106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106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 107
第二目 初选举 109
第三目 复选举 114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 116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116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 117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 118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 120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 122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122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 122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 125
第三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 126
第四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126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127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会议 128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130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132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132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 134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 141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 143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46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46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 147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 149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 149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 151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 153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 153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 155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 158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158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 159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 160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162
第一节 道制 162
第一项 道之存废 162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 164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 165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 171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 171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 172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 172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 174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 174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 175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 176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 177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 178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 180
第一项 概论 180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 184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 184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属 187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 189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 191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 192
第三编 县制 203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203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203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203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204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 206
第一项 民元(1912年)至民四(1915年)之县组织法规 206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1921年)之县组织法规 207
第三项 民十以后之县组织法规 209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组织法规 210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 210
第二项十七年(1928年)至二十三年(1934年)之县组织法规 211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 215
第四项 二十七年(1938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 217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 223
第四节 总述 224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227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227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228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 229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 231
第二项 民十(1921年)前后各自治省之县长 234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234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235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长 236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237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241
第二节 秘书 245
第三节 局与科 246
第一项 局 249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 249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局 252
第二项 科 261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 261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科 262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66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66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68
第五节 县参事会 271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 272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 272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 273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 273
第一项 县政会议 273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 275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 276
第一项 县佐 277
第二项 县征收机关 278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 281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283
第一目 委员会 283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 290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296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 297
第一项 民三(1914年)以前之县议事会 297
第一目 县议员 297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 301
第三目 县议事会之职权 303
第二项 民十(1921年)前后各自治省之县议会 304
第一目 县议员 304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308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309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参议会 311
第一项 民二十(1931年)后广东省之县参议会 312
第一目 县参议员 312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314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315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 315
第一目 县参议员 316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320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321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 321
第一目 县参议员 322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325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327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329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330
第一项 普通法院 330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厅 330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厅 332
第三目 地方分庭 333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 333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 334
第一目 审检所 33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 335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 33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司法机关 336
第一项 普通法院 337
第一目 地方法院 337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 339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 340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 342
第一节 民三(1914年)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342
第二节 民十(1921年)前后晋滇等省县之下级组织 344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 344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 346
第三节 十七年(1928年)至二十三年(1934年)县之下级组织 349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 355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 356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364
第一项 “剿匪”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364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 365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 365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 365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 367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367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后 395
第四编 市制 419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419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422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422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423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 424
第一目 董事会 424
第二目 议事会 425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426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427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 428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 429
第一项 市之地位 429
第二项 市之组织 430
第一目 行政机关 430
第二目 立法机关 431
第三目 市审计处 433
第三节 各省宪中之市制 433
第四节 市自治制 435
第一项 市之地位 43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436
第一目 执行机关 436
第二目 立法机关 437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439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 439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 439
第一项 市之地位 440
第二项 市之组织 441
第一目 执行机关 441
第二目 立法机关 442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442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 444
第一节 十七年(1928年)与十九年(1930年)市组织法 44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44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449
第一目 执行机关 449
第二目 立法机关 455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465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 470
第三节 三十二年(1943年)市组织法 47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474
第二项 市之组织 475
第一目 执行机关 475
第二目 立法机关 476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477
第四节 市临时参议会 479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 482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 483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 498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517
附录 已裁废之市 520
参考书目(一) 522
参考书目(二) 535
钱端升先生学术年表&林来梵 543
萨师炯先生学术年表&王勇 549
“走出帝制”:历史先声与在场记录&王勇 553
一、同人合作,鸿篇巨制 554
二、再版修订,萨君受命 558
三、政体组织,举法详述 560
四、宪制理想,迎难而进 563
五、中间组织,载入史册 572
六、历史节点,在场记录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