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责任认定及实务指引 上》PDF下载

  • 购买积分:14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石红明编著
  • 出 版 社: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7557702472
  • 页数:446 页
图书介绍:

上册 1

第一章 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方法 1

第一节 违法行为的认定要素 3

一、林业行政违法的概念 3

二、林业违法的构成要件 4

第二节 行为名称的确定原则 19

一、名称法定原则 19

二、准确适用原则 20

三、简练概括原则 20

四、统一稳定原则 21

五、正确表述原则 21

六、特征专属原则 22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23

一、责任法定原则 25

二、因果联系原则 27

三、过罚相当原则 29

四、责任自负原则 32

五、数额就低原则 33

六、价值就高原则 34

七、技术推定原则 35

八、怀疑从无原则 36

九、法不佑恶原则 37

十、刑事优先原则 44

第二章 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 49

第一节 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 51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51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54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57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60

五、盗窃树木(木材)或其他财物的行为 135

六、非法采挖树木的行为 143

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158

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170

第二节 违反木材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177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177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179

三、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181

第三节 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201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2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204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205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6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208

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28

第四节 违反林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230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231

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234

三、擅自开垦林地(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行为 235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的行为 236

五、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238

六、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行为 240

七、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 291

第五节 毁坏林木或林业标志的行为 315

一、毁林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315

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317

三、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319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321

第六节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333

一、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34

二、在相关自然保护区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338

三、违规实施建设项目,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342

四、以收容救护为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47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350

六、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355

七、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区、禁猎期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357

八、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违法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360

九、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363

十、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与野外种群不同管理措施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365

十一、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67

十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371

十三、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373

十四、出售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375

十五、运输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377

十六、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379

十七、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81

十八、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 383

十九、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386

二十、违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89

二十一、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392

二十二、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 395

二十三、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标识或者准文件的行为 397

二十四、外国人擅自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401

二十五、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野生动物的行为 403

二十六、非法运输、携带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