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财产 433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范围:541(a) 433
第二节 破产财团的除外规则 454
第三节 财产的归还 473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抛弃 482
第五节 对破产财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486
第六章 管理人的撤销权 512
第一节 概述 512
第二节 强臂撤销权:544(a) 519
第三节 管理人作为实际债权人的承继者:544(b) 526
第四节 偏颇撤销权 534
第五节 破产抵销权与破产撤销权 623
第六节 欺诈撤销权 631
第七节 申请后给付的撤销:549 690
第八节 法定优先权的撤销:545 694
第七章 债权的清偿 701
第一节 债权的确认 701
第二节 债权的受偿顺位 731
第三节 债权的劣后清偿 782
第四节 无担保债权的清偿 787
第五节 担保债权的清偿 796
第六节 信托与其他财产请求权 853
第八章 待履行合同与未到期租约 865
第一节 待履行合同概述 865
第二节 选择权的行使程序 876
第三节 拒绝承继 882
第四节 承继 916
第五节 合同的转让 935
第六节 承继或拒绝承继之前的“不确定”期间 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