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态损害”及其填补的涵义 1
第一节 国外和国际法治实践中“生态损害”的涵义 1
第二节 我国应采用的生态损害概念 12
第三节 生态损害填补的涵义 44
第二章 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47
第一节 生态环境危害行为 48
第二节 生态损害事实 51
第三节 因果关系 81
第四节 归责原则 91
第三章 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构成的其他问题 97
第一节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97
第二节 抗辩事由 100
第三节 溯及力 104
第四节 责任限额 106
第五节 责任移转和责任引导 112
第四章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之理论基础 116
第一节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之概念 116
第二节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119
第三节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制度之适用范围 124
第五章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 125
第一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概述 125
第二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的可保险性 134
第三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47
第六章 生态损害填补基金 164
第一节 生态损害填补基金概述 164
第二节 综合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 175
第三节 行业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以国内油污基金为例 191
第七章 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的其他方式 206
第一节 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 209
第二节 其他有关的制度 213
第八章 我国生态损害填补责任的立法模式 220
第一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专门立法模式 220
第二节 环境损害赔偿法专章模式 222
第三节 环境基本法专章模式 226
第四节 民法典专门章节模式 229
第五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建议 234
第九章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236
第一节 与民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236
第二节 与诉讼程序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239
第三节 与行政法和刑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258
第十章 结论 259
中文参考文献 266
外文参考文献 279
致谢 284
出版补记 288
修订版后记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