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一、家事诉讼法的概念界定 3
二、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5
三、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可行性 9
四、结语 26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 27
第一章 总则 29
第二章 家事诉讼程序 33
第三章 家事非讼程序 41
第四章 附则 48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立法理由书 49
第一章 总则立法理由书 5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5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55
第三条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61
第四条 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和限制辩论主义适用 65
第五条 处分原则限制 69
第六条 不公开审理原则 72
第七条 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制 75
第八条 不泄露未成年人信息 78
第九条 管辖 81
第十条 审判组织 84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 88
第十二条 特邀人民陪审员 91
第十三条 家事调查员 95
第十四条 家事调查员的任职资格与回避 101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放宽 103
第十六条 程序辅助人的设置 106
第十七条 程序辅助人的职责 112
第十八条 本人到庭原则 117
第十九条 调解前置 122
第二十条 诉讼中调解 128
第二十一条 心理辅导和测评机制 132
第二章 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理由书 136
第二十二条 家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137
第二十三条 职权探知的特别规定 140
第二十四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 142
第二十五条 离婚案件、终止收养关系案件调解的特别要求 146
第二十六条 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调解协议的审查 148
第二十七条 举证时限的特别规定 152
第二十八条 两审终审 155
第二十九条 再审 159
第三十条 离婚起诉状 161
第三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165
第三十二条 婚姻关系案件的心理咨询 168
第三十三条 离婚诉讼中冷静期与诉讼中止 172
第三十四条 离婚诉讼请求的驳回 175
第三十五条 离婚证明书 177
第三十六条 离婚诉讼中涉及军婚和涉及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妇女离婚的特殊规定 179
第三十七条 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主体 182
第三十八条 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被告 185
第三十九条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 187
第四十条 离婚诉讼中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 188
第四十一条 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撤诉的禁止 190
第四十二条 因重婚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的第三人 191
第四十三条 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的期限 193
第四十四条 撤销婚姻诉讼的当事人 195
第四十五条 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 196
第四十六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特别规定 199
第四十七条 婚姻关系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变更、诉的合并与反诉 202
第四十八条 婚姻关系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审理 205
第四十九条 婚姻关系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处理 207
第五十条 婚姻关系诉讼中涉及子女的诉讼保全 209
第五十一条 婚姻关系诉讼中的人身保护令 212
第五十二条 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214
第五十三条 同居关系诉讼的处理 216
第五十四条 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诉讼的管辖 219
第五十五条 否认婚生子女为亲生子女诉讼 221
第五十六条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诉讼 225
第五十七条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228
第五十八条 亲子关系诉讼的亲子鉴定 230
第五十九条 收养关系无效诉讼 233
第六十条 解除收养关系诉讼 236
第六十一条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时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的特别规定 238
第六十二条 确认收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 240
第六十三条 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诉讼准用婚姻关系诉讼的规定 242
第六十四条 家事财产纠纷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 243
第六十五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的财产申报 247
第六十六条 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 249
第六十七条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处理 251
第六十八条 遗产分割方法的职权裁量 255
第六十九条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请求案件的管辖 257
第七十条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裁量 259
第七十一条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判决和调解书生效后情势变更的处理 261
第三章 家事非讼程序立法理由书 264
第七十二条 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 264
第七十三条 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级 270
第七十四条 家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组织 272
第七十五条 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273
第七十六条 家事非讼案件判决、裁定的变更或撤销 275
第七十七条 亲子非讼案件的管辖 277
第七十八条 听取未成年人意见 280
第七十九条 家事非讼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 283
第八十条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诉讼 285
第八十一条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 288
第八十二条 探望权案件处理 290
第八十三条 中止探望权案件的处理 292
第八十四条 确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295
第八十五条 确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案件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298
第八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申请与管辖 301
第八十七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过程中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304
第八十八条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307
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及管辖 309
第九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理 313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与人身安全保护令 316
第九十二条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319
第九十三条 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322
第九十四条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的管辖和申请方式 323
第九十五条 对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的审理 326
第九十六条 对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的撤回 330
第九十七条 指定财产代管人 332
第九十八条 申请变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34
第九十九条 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336
第一百条 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审理程序 340
第一百零一条 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的撤销 345
第四章 附则立法理由书 347
第一百零二条 家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347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生效日期 347
参考文献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