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第一章 总则 5
第一条 立法目的 5
第二条 婚姻制度 6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7
第四条 家庭关系 10
第二章 结婚 11
第五条 结婚自愿 11
第六条 法定婚龄 12
第七条 禁止结婚 12
第八条 结婚登记 13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15
第十条 婚姻无效 16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20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22
第三章 家庭关系 23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23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24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25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25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25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29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31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34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35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37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38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39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40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41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42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43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44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45
第四章 离婚 46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46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47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49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50
第三十五条 复婚 51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52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53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54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55
第四十条 补偿 59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60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61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2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62
第四十四条 遗弃 73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73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74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76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77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77
第六章 附则 78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78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80
第一条 “家庭暴力”的理解 80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80
第三条 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 81
第四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81
第五条 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82
第六条 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 82
第七条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82
第八条 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83
第九条 调解的适用 84
第十条 “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84
第十一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 85
第十二条 除斥期间 85
第十三条 “自始无效”的理解 85
第十四条 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 86
第十五条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86
第十六条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参诉 86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86
第十八条 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 87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88
第二十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 88
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的理解 88
第二十二条 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 88
第二十三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89
第二十四条 探望权诉讼的受理 89
第二十五条 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 89
第二十六条 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90
第二十七条 “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 90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91
第二十九条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 91
第三十条 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 92
第三十一条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93
第三十二条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93
第三十三条 法律适用 94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时间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2.20修正) 95
第一条 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95
第二条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 96
第三条 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 96
第四条 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96
第五条 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 97
第六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97
第七条 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 97
第八条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97
第九条 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98
第十条 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98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99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 100
第十三条 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 100
第十四条 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100
第十五条 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 101
第十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 102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的转让处理 103
第十八条 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103
第十九条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性质 104
第二十条 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 104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104
第二十二条 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 105
第二十三条 婚前债务的处理 105
第二十四条 婚内债务的处理 106
第二十五条 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07
第二十六条 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07
第二十七条 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108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确定 108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时间与法律适用 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110
第一条 非法定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及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处理 110
第二条 亲子关系确认的举证责任 111
第三条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支付 112
第四条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112
第五条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113
第六条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113
第七条 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114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严重损害其权益时的救济途径 115
第九条 与生育相关纠纷的处理 116
第十条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116
第十一条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效力 117
第十二条 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归属与处理 118
第十三条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118
第十四条 协议离婚未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119
第十五条 离婚时正在继承的遗产的分割 120
第十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活动的性质 120
第十七条 双方过错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120
第十八条 离婚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20
第十九条 以本解释为准 120
附录一 121
一、综合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12.10.26修正)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2017.11.4修正)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8.28修正)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4.24修正) 1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9.8) 172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2017.3.17) 179
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2017.7.19) 185
二、婚姻登记 191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191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195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5.12.8) 19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213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8.8) 217
三、离婚纠纷 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226
四、收养、寄养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 229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233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236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3.12.17) 240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9.24) 243
五、继承 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2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254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260
六、人身保护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2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7.11) 2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276
附录二 279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279
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280
离婚协议书 281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82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284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86
申请书(申请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