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课 社会科学其目的及方法 1
一 何为大学? 1
二 法学院之职务 3
三 社会科学之目的 4
四 社会事实之定义 5
五 法律类之事实 7
六 社会科学之方法 8
七 社会的理想极则 9
第二课 法之规范及主观权利问题 11
一 普通观察 11
二 客观法及主观权利之区别 12
三 法 13
四 法及实行法律 16
五 权利上之纷歧学理 18
六 权利观念应被屏弃 21
第三课 法律制度之要素 22
一 法律制度之定义 22
二 规范 23
三 法律地位 26
四 客观法律地位 28
五 主观法律地位 29
第四课 普通法律行为及其要素 多方法律行为 33
一 法律行为之普通观念 33
二 法规行为条件客观行为及主观行为 35
三 法律行为乃意志行为 38
四 特定标的在意志行为中 41
五 标的及目的在法律行为中 42
六 多方法律行为契约 43
第五课 权利主体集团人格问题 47
一 法之主体 47
二 权利之主体 48
三 集团人格问题 50
四 集团人格之否认 54
第六课 国家问题玄理解决及主权概念 56
一 国家之外部表示 56
二 国家之适法 58
三 主权 59
四 主权之主体 62
第七课 国家问题玄理解决之不可能 65
一 确定主权本原之不可能 65
二 民主说 67
三 民主说之批评 69
四 民族主权及普选 70
五 自动限制之德国学理 73
第八课 国家问题——现实解决 如何唯此解决能予理由于国家之权力及于此权力之限制 公共服役观念 75
一 冒称权势原则及政治差别 75
二 政治差别如何产生 79
三 政府及政治力 80
四 公共服役 82
第九课 国家职务 实质观点及形式观点 立法职务 宪法及寻常法律 84
一 国家之经济职务及法律职务 84
二 实质运用 86
三 形式观点及实质观点 87
四 客观的及主观的公共行为 89
五 立法职务及宪法 91
六 国家元首之条例权力 93
第十课 行政职务及裁判职务 97
一 实质观点之行政职务 97
二 司法职务及司法当局 98
三 裁判行为之元质要素 99
四 解决于法之问题及决定 102
五 判决之权势 105
第十一课 国家机关及权力分离 108
一 国家之权力及机关 109
二 权力分离在英及法 111
三 权力分离之硬性理论 112
四 议会制 115
五 权力分离之弊害 116
第十二课 代表机关及政治代表之理论 119
一 代表之普通观念 119
二 直接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 121
三 政治代表及民族主权 123
四 能否有非选举之代表机关 125
五 选举的代表机关及政治代表之各种理论 127
六 比例代表之问题 131
第十三课 国家之人员公共职务之一般理论 133
一 官吏人员及非官吏人员之区别 133
二 官吏地位乃合法的或主观的 135
三 无有管辖之委任 136
四 对官吏所为利益之客观性 138
五 在权势官吏及管理官吏间所为之谬误区别 140
六 由地带之分权及由服役之分权 142
第十四课 国家权力之限制 此限制之制裁 146
一 此限制之原则 146
二 个人学说 148
三 个人学说之批评 150
四 强制义务于治者 152
五 此等义务之法律性 154
六 抗拒压制之问题 156
第十五课 合法原则应如何被保障 160
一 合法原则于实质观点 160
二 原则之制裁——越权救济 163
三 合法原则于形式观点 164
四 宪法及其制裁 166
五 违宪之变例 168
六 不法之变例及越权之救济 172
国家之责任及混合审判衙门之判例 176
一 法之自动形成 176
二 私人反抗国家之保护 177
三 此保护将被保障之条件 179
四 国家责任在契约事件 180
五 国家责任在侵害取得权之事件 182
六 国家责任因公共服役之过失 183
七 因危险之责任及因过失之责任之问题 184
八 公共集团利用行为之责任 189
九 损害之被害人未有证明服役之过失 190
一○ 国家责任在不可抗力之事件 192
一一 国家责任在法律之缘由 194
一二 国家责任因司法当局之行为 196
一三 国家责任因战争损失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