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之地位 1
一、权力的样貌 1
二、最高性规范价值的确立及审查制度 4
(一)最高性的确立 4
(二)违反最高性之审查 6
三、维护最高价值的最佳部门 6
第二章 大法官制度之沿革及在我国宪法之呈现 9
一、大法官名词的来源 9
二、大法官一词在我国之首见 10
三、我国大法官之人数、资格及其遴选方式 11
(一)大法官人数 11
1.由法制面沿革及实务面观察 11
(1)司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之沿革 11
(2)我国宪法及增修条文之规定 11
2.我国现制大法官人数15人 12
3.理想的大法官人数及配套措施 14
(1)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之规定 14
(2)宪法法庭理想运作人数 14
(3)宪法法庭之合理人数与大法官之合理人数 16
(二)大法官之资格 18
1.积极资格(应具备之资格) 18
(三)我国大法官系采行由总统提名,经民意机关同意之方式遴选 29
1.总统提名(任命) 30
2.民意机关的同意 30
(四)各届次大法官之提名人、同意机关及依据 31
(五)各届次大法官及其任期 32
第三章 大法官之独立性 35
一、由司法权本质探讨 35
二、由身分保障面观察 35
三、由违宪审查制度采行模式观察 36
四、由政治面观察…与其提名(任命)者同气连枝之情形 37
(一)从美国大法官选任观察 37
(二)仿造美国大法官制度的我国有无同气连枝之现象 38
1.解释文部分 39
2.解释理由书部分 40
第四章 我国大法官之身分保障及任期 45
一、大法官身分定位之纷争 45
二、大法官之任期与身分保障 45
(一)解析宪法制度面之设计,与大法官职权引起之身分保障之争 46
1由法规范形式面观察 46
2.由职权独立面向观察 47
3.职权独立系於身分保障 48
(二)由大法官权限之规划及未来法制设计方向观察大法官之身分 48
1大法官宪法上之身分是否正在产生质变 48
2.大法官就其自身身分之态度及未来之导向 49
3.法官法制定后 50
(三)大法官任期制就其身分保障之意义 51
1.任期制之采行 52
2.法制上曾出现身分保障之暂时现象 52
3.宪法增修条文明文排除未具法官身分大法官之身分保障 54
三、各国大法官任期之介绍 58
(一)终身职 59
(二)非终身职 59
四、正、副院长职位之性质及其任期 63
(一)正、副院长职位之性质 63
1.我国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 63
2.解决一宪政上之冲突,又产生另一宪政上之不安 64
(二)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其去职后之身分 64
1.司法院正、副院长职不适用任期之规定 64
2司法院正、副院长去职后仍为大法官 66
第五章 我国大法官之选任程序 71
一、选任之规范 71
二、选任之程序 71
(一)各国选任程序之简介 71
(二)美国之选任程序 72
(三)我国大法官之选任程序 76
1.总统提名之意义 77
2.由民意机关同意赋予大法官间接之民意基础 78
(四)实际运作程序 81
1.世界各国大法官任命程序之概况 81
2.我国法制上大法官之任命程序 82
3.我国大法官任命之实际运作程序 82
第六章 我国大法官之工作 85
一、违宪审查 85
(一)分权式违宪审查(decentralized judicial review:又称个案附随审查型)—以美国为例 86
(二)集权式违宪审查(centralized judicial review)—以德国为例 89
1.审查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90
2.审查发动之主体及事由 91
3.审查效力 92
(三)我国违宪审查的类型…用解释宪法的方式 92
1.审查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92
2.审查发动之主体及事由 97
3.审查效力 98
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102
(一)审查机关一司法院大法官 103
(二)审查发动主体及事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7条第1项) 103
(三)解释效力 103
三、组成宪法法庭—司法院宪法法庭样貌之现在与未来 104
(一)依目前法制宪法法庭审理之标的 104
(二)大法官职权之行使,法制规划朝向法庭化审理 106
第七章 交错任期制之始末及原意 109
一、话说民国86年大法官制度的变革 109
二、交错任期之开始及其设计之目的 109
(一)交错任期之开始 109
(二)从原来大法官任期制之缺点与交错任期制设计之目的说起 110
1.原大法官任期制之缺点 110
2.交错任期制设计之目的 111
3.大法官出缺时提名大法官为总统之义务 112
三、与修宪者之对话 114
(一)文义上之斟酌 114
(二)制度设计目的上之斟酌 115
四、谨守制宪(修宪)者之用意,系避免行政权介入操控司法权 119
(一)解释法规范之途径 119
(二)检视交错任期制配套措施之实况 121
1.交错任期制设计之目的与「个别计算」规定之间 121
2.交错任期之配套措施 124
(三)司法院恶意操作修法之拙劣行径 126
(四)监察院坚信司法院谬误说词之驽钝 131
(五)司法院误解宪法交错任期制及总统配合演出所产生之宪政问题 134
1.继任彭凤至大法官之人为何 135
2.继任赖英照大法官及谢在全大法官未满任期之大法官任期不明 135
3.行政权介入司法权之粗糙手法,已经造成之宪政乱象 136
五、於不合法任期执行大法官职务者,其作为将引发之宪政危机 136
(一)关於其宪法(含宪法增修条文)上之职权 137
1.违宪审查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案 137
2.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138
(二)总统、副总统宣誓之监誓 138
1.宣誓之意义 138
2.总统、副总统宣誓之监誓 139
3.由不适格大法官监誓之效力 139
附录 143
附录一 (历次向总统府陈情及相关回覆资料) 143
附录二 (民国103年10月9日释宪声请书) 182
附录三 (民国104年2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於第1428次会议议决不受理内容) 203
附录四 (民国104年3月2日释宪声请书) 205
附录五 (民国104年6月18日司法院大法官於第1432次会议议决不受理内容) 216
书目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