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府际合作治理概述 1
一、府际合作治理的基本范畴 1
(一)治理 1
(二)府际治理 5
(三)府际合作治理 7
二、府际合作治理的历史由来 15
(一)府际合作治理之“源” 15
(二)府际合作治理之“流” 18
(三)府际合作治理的产生 21
第二章 府际合作治理下行政法发展概述 28
一、府际合作治理兴起的原因 28
(一)府际合作治理是人民主权的制度需求 28
(二)府际合作治理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29
(三)府际合作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31
二、府际合作治理兴起对行政法的挑战 33
(一)行政法核心价值的时代局限性 33
(二)行政法变迁路径的政策性 34
(三)行政法范畴有限 36
(四)行政法规范体系不健全 38
(五)行政法责任机制与救济机制不健全 39
三、行政法对府际合作治理兴起的回应 40
(一)行政法核心价值体系的完善 40
(二)行政法变迁路径的重构 41
(三)行政权配置制度的变迁 42
(四)行政法范畴的拓展 43
(五)行政法规则体系的健全 44
第三章 府际合作治理下的行政主体问题 45
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概述 45
(一)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 45
(二)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容 49
二、府际合作治理对行政主体理论带来的挑战 57
(一)府际合作治理政府主导与行政组织法的缺失 58
(二)府际合作治理的多元治理与行政主体概念的不周延 61
(三)府际合作治理的制度治理与行政主体责任定位不清 65
三、府际合作治理下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 67
(一)行政权主体理论的法理分析 68
(二)府际合作治理下现行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路径 77
(三)府际合作治理视域下行政主体内涵的重新阐释 89
(四)府际合作治理下行政主体类型分析 94
第四章 府际合作治理中的社会自治规范问题 103
一、社会自治规范的法源属性 104
(一)社会自治规范的概念 104
(二)社会自治规范的属性 106
二、社会自治规范的调整范围 111
(一)社会自治规范的调整对象 111
(二)社会自治规范调整范围的限制 112
三、社会自治规范的效力问题 115
(一)社会自治规范的效力等级 116
(二)社会自治规范的效力范围 118
四、社会自治规范与国家法的关系 120
(一)自治领域的社会自治规范与国家法 122
(二)合作治理领域的社会自治规范与国家法 124
第五章 府际合作治理的行政行为模式问题 128
一、行政行为模式概述 129
(一)模式概述 129
(二)行政行为模式释义 130
二、府际合作治理中刚性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132
(一)刚性行政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32
(二)刚性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134
三、府际合作治理中柔性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143
(一)柔性行政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43
(二)柔性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146
四、府际合作治理中合作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152
(一)合作行政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52
(二)合作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155
第六章 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 163
一、现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模式 163
(一)民间解纷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 165
(二)行政解纷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 168
(三)司法解纷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 170
(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衔接 172
二、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173
(一)行政主体间的财产纠纷 174
(二)行政主体间的权限纠纷 175
(三)行政主体间的行为纠纷 178
(四)柔性行政行为纠纷 178
三、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解决机制 180
(一)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 181
(二)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 183
(三)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191
参考文献 195
后记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