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解释原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新闻通稿和答记者问 9
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9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10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21
第一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21
第二条【多个医疗机构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37
第三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 48
第四条【诊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57
第五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70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范围及有关法律后果】 83
第七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94
第 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 103
第 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确定】 112
第 十条【鉴定材料的要求】 121
第十一条【鉴定事项与鉴定要求】 130
第十二条【原因力鉴定】 142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149
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及其证据效力】 161
第十五条【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172
第十六条【诊疗过错的认定】 183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94
第十八条【紧急救治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207
第十九条【多家医疗机构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217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责任】 230
第二十一条【医疗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238
第二十二条【医疗产品与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250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263
第二十四条【两地以上诊疗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 273
第二十五条【指引及解释性规定】 283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的适用效力】 292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301
1.何某杰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在有关法律施行前的,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该案再审的,也应以此为标准判决原裁判是否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301
2.李某、赵某琦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以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306
3.陈某等与周某芳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以及过错大小酌情判决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复印的病历前后不一致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08
4.李某丽等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机构在产检检查中履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告知义务,且该产检行为与婴儿出生缺陷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317
5.田某峰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存在误诊误治、未充分告知等过错诊疗行为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也要考虑原发疾病本身治疗的难易程度以及患者本身体质等因素 323
6.晏某某与重庆市某某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据鉴定意见确定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8
7.王某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诊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的,医疗机构依法按照比较过错和原因力规则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责任 346
8.吴某志、孙某清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父母起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而患者的子女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法有效鉴定意见作出的认定,对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依法判决予以赔偿 351
第四部分 重点法条 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3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8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节录) 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3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