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导读 1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与体例 1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3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 11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12
第五节 权利与义务之概念 15
第二章 总则概说 19
第三章 法例 20
第一节 民事法规适用之顺序 20
第二节 使用文字的原则 21
第三节 确定数量的原则 24
第四章 权利主体一人 26
第一节 概说 26
第二节 自然人 27
第三节 法人 37
第五章 权利客体一物 45
第一节 物的意义 45
第二节 物的种类 46
第六章 法律行为 52
第一节 概说 52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目的 54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55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要件概说 59
第五节 法律行为要件之一—当事人 60
第六节 法律行为要件之二—标的 64
第七节 法律行为要件之三—意思表示 69
第八节 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与期限 85
第九节 代理 91
第十节 法律行为之效力 100
第十一节 期日与期间 107
第十二节 消灭时效 110
第七章 权利的行使 121
第一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原则 121
第二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122
第二编 债 127
壹、债编总论 127
第一章 导读 127
第一节 债之意义 127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 131
第二章 债之发生 133
第一节 契约 133
第二节 无因管理 142
第三节 不当得利 146
第四节 侵权行为 150
第三章 债之标的 164
第一节 意义 164
第二节 种类之债 164
第三节 货币之债 165
第四节 利息之债 166
第五节 选择之债 168
第六节 损害赔偿之债 169
第四章 债之效力 173
第一节 给付 173
第二节 迟延 179
第三节 保全 179
第四节 契约 182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89
第一节 可分之债 189
第二节 连带之债 189
第三节 不可分之债 190
第六章 债之移转 191
第七章 债之消灭 193
贰、债编各论(各种之债) 195
第一章 财产契约 195
第二章 劳务契约 208
第三章 信用契约 214
第四章 商业活动辅助人契约 216
第五章 保管契约 217
第六章 合作契约 219
第七章 射幸契约 221
第八章 和解契约 221
第九章 证券发行行为 222
第三编 物权 225
第一章 通则 225
第一节 物权之意义与原则 225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228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229
第二章 所有权 233
第一节 通则 233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23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245
第四节 共有 249
第三章 地上权 260
第一节 普通地上权 261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 265
第四章 农育权 268
第一节 意义 269
第二节 农育权之效力 269
第三节 农育权之消灭 270
第五章 不动产役权 271
第一节 意义 271
第二节 不动产役权之特性 273
第三节 不动产役权之取得 273
第四节 不动产役权之效力 273
第五节 不动产役权之消灭 275
第六章 典权 276
第一节 意义 276
第二节 典权之发生 277
第三节 典权之期限 277
第四节 典权人的权利义务 277
第五节 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280
第六节 典权的消灭 280
第七章 抵押权 281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282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298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309
第八章 质权 313
第一节 总说 313
第二节 动产质权 313
第三节 权利质权 316
第四节 最高限额质权 320
第五节 营业质 320
第九章 留置权 322
第一节 意义 322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发生 322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323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324
第十章 占有 325
第一节 意义 325
第二节 占有的种类 325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 327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328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333
第六节 占有的消灭 334
第七节 准占有 334
第四编 亲属 337
第一章 导读 337
第二章 通则 339
第一节 血亲 340
第二节 姻亲 341
第三章 婚姻 343
第一节 婚约 343
第二节 结婚 345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348
第四节 离婚 352
第四章 父母子女 360
第一节 子女 360
第二节 养子女 365
第三节 亲权 369
第四节 监护与扶养 371
第五节 家与亲属会议 374
第五编 继承 377
第一章 导读 377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 377
第一节 继承人 377
第二节 代位继承 378
第三节 应继分 378
第四节 继承权之丧失 379
第五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 380
第三章 遗产的继承 381
第一节 继承的效力 381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383
第四章 遗嘱 389
第一节 通则 389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389
第三节 特留分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