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管理 1
1.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以适用罚款 1
2.铁道部和公安部对铁路公安部门处罚权的规定一致 5
3.出售淫秽物品行为终了以及追诉时效的判断 9
4.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合法性的判断 13
5.公安机关无权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地方政府规章行使没收的行政处罚 19
6.公安部道路交通规章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22
7.农用运输车的管辖问题 26
8.司法解释适用于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35
9.省级人大对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有效 40
10.下级公安机关作出与上级公安机关相冲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44
11.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受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1
1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4
二、劳动教养 60
13.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无须复议前置 60
14.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4
15.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8
16.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不能实行劳动教养 73
三、工商管理 80
17.国务院批准的文件视为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引用 80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行为处以强行收购退还价款的处理决定缺乏法律根据 86
19.借用执照不应当认定为无照经营 89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烟草的职权及其管辖 95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无合法证明的进口汽车进行查处 100
22.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诊所办理营业执照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地方性法规 103
2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处罚主体方面与《行政处罚法》是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109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扩大了《商标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13
25.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0
26.“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扩大解释 128
27.专利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133
2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不予适用 139
四、土地和房屋管理 149
29.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罚种 149
30.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53
31.土地行政部门不能行使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行使的权限 158
3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包括没收土地 162
33.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全民所有 167
34.铁路部门出借留用土地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173
35.乡级人民政府认定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无效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177
36.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当参照规章确定并给予适当补偿 181
37.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 185
38.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自行改变自己已经作出的复议决定 193
39.行政机关征用集体土地后,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198
40.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房屋后土地性质的认定以及村民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效力 203
41.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法律适用 209
五、工伤认定 216
42.《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 216
43.工伤认定中的行政复议前置 224
44.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 228
45.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235
46.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的工伤认定 241
47.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的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的工伤认定 246
48.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的工伤认定 251
49.“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的认定 253
50.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权 257
51.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60
六、劳动保障 264
52.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264
七、矿产资源管理 270
53.河道采砂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70
54.地下热水的双重属性 275
5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和征收对象 280
56.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证和缴纳资源补偿费 285
八、药品监督管理 289
57.《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违法所得”不包括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 289
58.药品监督权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不能适用一般性工商法规 291
59.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非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96
60.没收财产中“较大数额”的认定及其权限设定 301
九、水资源管理 308
61.征收水资源费的始期 308
62.取水许可职权的认定 312
63.中央直属火电厂征收水资源费的法律适用 316
6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执行中央直属电力企业水资源费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20
65.经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应当作为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 325
66.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应当视有无供水功能而定 329
6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333
十、质量监督 338
68.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质量监督处罚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338
69.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340
十一、税务管理 344
70.规章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判断 344
十二、公路管理 348
71.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48
72.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公路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法律相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 351
73.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可以优先适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57
十三、农业管理 361
74.《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与《兽药管理条例》中“兽药”的规定不存在不一致 361
75.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当由农业部门行使 363
76.行政机关对于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越权行为 366
十四、林业管理 369
77.有关林业处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369
十五、建设管理 374
78.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74
十六、计量管理 377
79.工程质量监督站不需要经过计量认证 377
80.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381
81.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一般不进行计量认证但应依法进行计量器具检定 385
82.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不需要进行计量认证 388
十七、物价管理 394
83.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当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394
十八、港务管理 398
84.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可以参照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 398
85.“立即停航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行政处罚法》 401
十九、银行业监管 406
8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违法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406
8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413
二十、盐业管理 418
88.有关盐业管理的部委规章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418
89.上位法对于盐业罚则未作规定的,下位法不得规定 421
90.有关盐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424
二十一、海关监管 428
91.违章短缴税款的追征时效 428
92.进口货物在办妥手续前应当由海关监管 431
93.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海关对走私犯罪人不能没收走私财物 435
二十二、外汇管理 440
94.外汇管理中委托关系的认定 440
二十三、对外贸易管理 445
95.企业审批机关进行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的情形 44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适用一览表(法律适用卷) 455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465
后记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