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
第一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现状 3
一、流域的属性 3
二、我国流域污染现状 4
第二节 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定义 6
第三节 地方政府应该被纳入规制范围 9
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形式 9
二、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11
第四节 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解决的经济学基础 14
一、政府行为的外部性 14
二、负外部性的解决之道 15
第二章 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19
第一节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 21
一、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现状 21
二、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弊端及其克服思路 26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立法 33
一、我国中央立法中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调处机制 33
二、我国地方立法中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调处机制 36
第三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案例 44
一、江苏苏州与浙江嘉兴水污染纠纷 45
二、山东莒南县与江苏赣榆县龙王河水污染纠纷 48
三、上海金山区与浙江平湖市黄姑塘水污染纠纷 49
四、苏皖浙太极洞污染纠纷 51
五、涡河豫皖边界水污染纠纷 51
第四节 有关地方关于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进行的探索 53
一、辽宁省 53
二、浙江省 54
三、江苏省 57
四、广东省 59
五、安徽省 61
第五节 我国现有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和效果相关性研究 63
一、调处机制具体模式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 63
二、制度化调处机制或临时性调处机制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 66
三、调处机制运行所需要素满足情况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 69
第六节 对我国流域跨界污染调处机制的评析 71
第三章 境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研究 77
第一节 非司法诉讼调处机制 79
一、田纳西河流域调处机制 79
二、特拉华河流域调处机制 83
三、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 87
四、日本琵琶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 95
五、科罗拉多河流域调处机制 101
六、密西西比河流域 103
七、墨西哥莱尔马-查帕拉流域 105
第二节 司法诉讼 106
一、美国 106
二、印度 115
第三节 国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模式分析 119
一、横向协调处理模式 119
二、纵向协调处理模式 121
三、司法诉讼模式 125
第四章 关于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构想 127
第一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立法需求 129
第二节 横向协商调处 134
一、横向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134
二、横向协商调处程序 137
第三节 纵向协调调处 138
一、纵向私益纠纷协调 139
二、纵向公益纠纷协调 144
三、纵向协调调处程序 144
第四节 司法诉讼调处 146
一、仲裁和诉讼之间的选择 146
二、司法诉讼调处的必要性 149
三、司法诉讼调处的可行性 151
四、司法诉讼程序 153
第五章 政府间合作治理视角下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保障制度 157
第一节 环境信息公开和共享 160
一、环境信息公开 160
二、环境信息共享 165
第二节 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 165
一、日常定期监测结果作为纠纷调处的基础性数据 166
二、污染发生后的监测数据 167
第三节 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 168
一、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公众参与 169
二、流域管理体制中的公众参与 170
三、纠纷调处决定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172
第四节 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 175
一、美国的州际协议 175
二、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 178
参考文献 181
后记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