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8
第三条【核安全观】 21
第四条【核安全方针原则】 24
第五条【核安全责任】 30
第六条【核安全监督管理】 33
第七条【核安全规划】 38
第八条【核安全标准】 40
第九条【核安全文化】 44
第十条【核安全科学研究】 50
第十一条【公民保护核设施、核材料义务及获取核安全信息、获得核损害赔偿权利】 54
第十二条【核安全保卫】 58
第十三条【核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60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73
第十四条【核设施选址、建设与管理】 73
第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条件】 77
第十六条【核设施纵深防御和安全评价】 80
第十七条【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84
第十八条【辐射照射控制】 86
第十九条【放射性核素监测及报告】 89
第二十条【核设施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保障】 91
第二十一条【重要核设施厂址保护及规划限制区管理】 93
第二十二条【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97
第二十三条【核设施选址管理】 99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设计安全管理】 102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申请】 104
第二十六条【核设施建造及调试管理】 106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运行管理】 108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延期管理】 111
第二十九条【核设施停闭管理】 113
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管理】 115
第三十一条【核设施进出口管理】 118
第三十二条【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 121
第三十三条【核安全技术审查】 123
第三十四条【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125
第三十五条【核安全报告制度】 126
第三十六条【为核设施提供服务管理】 130
第三十七条【核设施特种工艺人员管理】 133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137
第三十八条【持有核材料许可及安全管理措施】 137
第三十九条【乏燃料安全管理】 140
第四十条【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置管理】 143
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147
第四十二条【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建设】 150
第四十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153
第四十四条【放射性废物标准化处置】 156
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处置单位处置管理】 157
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管理】 159
第四十七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 161
第四十八条【处理处置、退役费用管理】 163
第四十九条【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制度】 166
第五十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 169
第五十一条【乏燃料、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职责分工】 172
第五十二条【托运人责任及废物承运人资质】 175
第五十三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法律适用】 178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181
第五十四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181
第五十五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及应急预案管理机制】 185
第五十六条【应急演练及准备】 190
第五十七条【核应急准备金制度】 195
第五十八条【核事故应急分级管理机制】 197
第五十九条【核事故应急救援】 201
第六十条【核事故应急信息及国际通报、国际救援】 204
第六十一条【核事故恢复、损失评估即调查处理】 206
第六十二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急响应】 210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12
第六十三条【政府核安全相关信息公开及向人大报告制度】 212
第六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 218
第六十五条【核安全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221
第六十六条【重大核安全事项公众反馈】 225
第六十七条【核安全宣传措施】 231
第六十八条【公民核安全举报权和禁止编造核安全虚假信息义务】 235
第六十九条【涉密信息的政府公开办法】 239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43
第七十条【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43
第七十一条【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47
第七十二条【核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即检查结果报告】 252
第七十三条【核安全监督检查对象的义务】 255
第七十四条【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准则】 25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63
第七十五条【政府部门及其人员违法责任】 263
第七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 268
第七十七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提供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70
第七十八条【对规划限制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274
第七十九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277
第八十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核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81
第八十一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放射性核素监测、报告规定的处罚】 285
第八十二条【对技术支持单位违反行为的处罚】 289
第八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注册为核设施提供服务的处罚】 291
第八十四条【对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核安全技术的处罚】 295
第八十五条【对违法持有核材料的处罚】 298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302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规定的处罚】 309
第八十八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311
第八十九条【对拒绝、阻挠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314
第九十条【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317
第九十一条【违反核安全的刑事责任】 333
第八章 附则 340
第九十二条【军工、军用核安全规定】 340
第九十三条【法律用语解释】 341
第九十四条【法律施行日期】 346
附录 349
一、法律原文 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 349
二、立法背景材料 371
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立项报告(2013年4月22日) 3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 38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406
三、相关法律法规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 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1987年6月15日) 453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458
国家核应急预案 (2013年6月30日) 471
核安全公约 484
法国核信息透明与核安全法 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