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欧盟关税法概论 1
第一节 欧盟关税法的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 1
一、欧盟关税法研究的意义 3
(一)促进中欧贸易进一步畅通与优化的需要 3
1.“一带一路”战略下中欧贸易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3
2.欧盟关税制度类壁垒阻碍了中欧贸易的进一步畅通与优化 4
3.深度通晓欧盟关税制度及其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5
(二)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关税制度改革与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5
1.学习借鉴欧盟关税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之处 6
2.学习借鉴欧盟关税法律制度对境内市场的安全保障作用 7
二、欧盟关税法研究综述 8
(一)研究现状 9
1.欧盟关税制度框架下的专项问题研究 9
2.欧共体/欧盟关税制度研究的综合性或基础性文献 12
(二)研究现状评价 16
1.缺乏对欧盟关税法律制度系统性阐述与剖析 16
2.缺少对欧盟关税制度框架下专项问题的深入研究 16
3.局限于对当时有效的海关法典条文的研究,未能全面把握欧盟关税制度体系与内容 17
第二节 欧盟关税法的法律渊源与框架结构 18
一、欧盟关税法的法律渊源及其层级 18
(一)基础法渊源 18
1.基础性条约的相关条款奠定了欧盟关税法的法律基础 18
2.确立关税同盟对于欧盟的基础性地位 19
3.取消内部关税和统一外部关税政策 19
4.成员方海关间的合作 19
(二)二级立法渊源及其效力层级 20
1.条例 20
2.指令与决定 23
3.欧盟所缔结的关税事务类国际条约 25
4.软法类规则与其他文件 30
二、当前欧盟关税法的框架体系 33
(一)欧盟的商品分类目录、税则与归类制度——基础制度规定于单行条例中,而并非规定于联盟海关法典体系 33
(二)欧盟的海关估价法律制度及其指南的辅助性作用 34
(三)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复杂繁多的条例与条约群的综合体 34
1.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34
2.复杂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体系 35
(四)欧盟的其他关税事务类制度——海关法典体系与诸多单行条例的结合体 36
1.在关税退免制度方面 36
2.在约束性关税信息制度方面 36
3.在最终用途制度方面 36
第三节 欧盟关税同盟的形成与发展 37
一、1957年《罗马条约》缔造的关税同盟 39
(一)基于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形成关税同盟内部统一市场的目标 39
(二)共同体市场内部取消关税 40
1.十二年三步走的计划 40
2.对可能出现的困难设计的延期安排和争议解决机制 41
3.提前完成十二年三步走的计划 42
(三)建立共同海关税则并减低对外关税 43
1.逐步降低对外关税税率 43
2.设定全面适用共同海关税则的时限 44
3.确保实现目标和应对可能的经济风险的措施 44
(四)取消成员国之间的限制并放宽对外数量限额 46
1.逐步取消数量限制 46
2.成员国间非歧视原则的实施 47
二、《里斯本条约》的关税同盟的关税政策与基本原则 48
(一)关税联盟是欧盟的专属权能 48
(二)关税同盟的基础性地位 49
(三)内部取消关税和外部统一关税政策 50
(四)成员方海关间的合作 51
(五)禁止成员国间的数量限制 51
三、欧盟三部海关法典及其配套条例的更迭替代 51
(一)欧盟三部海关法典的更迭演进关系 51
1.1992年《欧共体海关法典》 52
2.2008年《现代化海关法典》 52
3.2013年《联盟海关法典》及其过渡规则 54
(二)当前《联盟海关法典》的主要框架结构 55
(三)《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条例》与《联盟海关法典》的授权条例与执行条例的更迭交替 56
1.《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条例》 56
2.《联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和《联盟海关法典执行条例》 56
第四节 最新欧盟关税法律制度分析 57
一、欧盟关税法律制度体系本身所造成的壁垒 58
(一)欧盟的关税法律规则繁多、体系复杂、修改频繁 58
1.欧盟的税则条例体系 58
2.欧盟的海关法典体系 58
(二)欧盟的关税法律制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兼具 59
(三)欧盟的区域关税法与成员国相关制度存在着冲突与不协调之处 60
(四)欧盟的关税法律制度长期缺乏国际法约束 61
二、欧盟关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壁垒与问题 62
(一)严格复杂的原产地规则 62
1.用于经济救济与禁限措施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62
2.严格复杂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63
3.对于中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异同的几点认识 65
(二)日趋负担的海关估价规则 67
1.从“更早销售”规则转为“最终销售”规则,明显提高了进口环节税的税基 67
2.特许权使用费规则进一步扩大了税基,并使得海关申报价格不具有稳定性 69
(三)更为严格的“海关债债务人”规则 70
1.一般情况下的海关债债务人 70
2.因不守法产生的海关债债务人 71
(四)欧盟关税法律制度与其他海关法律制度的捆绑运用 71
1.欧盟关税便利措施与AEO制度环环相扣,相互捆绑 71
2.中国企业难以达到欧盟的AEO标准,也不可能获得欧盟AEO地位 72
(五)与人权挂钩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安排 73
第二章 欧盟关税法的基本制度 75
第一节 欧盟共同海关税则制度 75
一、欧盟共同海关税则的产生与发展 77
(一)欧盟共同海关税则的产生及其地位 77
(二)在货币波动情况下共同海关税则所导致的后果及其克服 79
(三)在GATT谈判的背景下共同海关税则的发展 81
(四)欧盟当前关于共同海关税则的基础性规定 84
1.欧盟基础性立法中的规定 84
2.《联盟海关法典》的规定 85
二、欧盟一体化税则的构成及其管理 86
(一)欧盟一体化税则(TARIC) 86
(二)共同海关税则(CCT) 87
(三)综合商品分类目录(CN) 88
1.NIMEXE商品分类目录与CCT 88
2.世界海关组织的协调制度对欧盟商品分类目录的影响 90
3.当前的综合商品分类目录 91
(四)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对TARIC的管理 93
第二节 欧盟海关估价制度 95
一、基于成交价格的海关估价方法 96
(一)对“成交价格”的理解 97
1.存在销售行为时的成交价格 97
2.部分交付情况下的成交价格 97
3.对邮运货物收取费用情况下的成交价格 97
(二)对“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理解 97
1.构成“实付或应付价格”意义下的支付 98
2.对于折扣是否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考虑 98
3.对于瑕疵货物的价格调整 98
4.对条件与对价的估价 98
(三)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应符合的条件 99
1.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应符合的条件及其例外 99
2.买卖双方的关联关系 99
3.销售环境测试与测试价格 100
(四)成交价格的加项调整项目 100
1.由买方承担的特定费用 101
2.由买方免费或降低使用成本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货物与服务 101
3.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101
4.卖方因进口货物转售处置而获益 102
5.运输相关费用与保险费 102
(五)成交价格的减项调整项目 104
(六)不予受理所申报价格的情形 104
二、海关估价的次要方法 105
(一)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估价方法 105
1.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的相关概念 105
2.基于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进行海关估价应符合的条件 105
(二)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106
1.倒扣价格的相关概念 106
2.扣减项目 106
3.不应当予以考虑的销售 107
4.易腐货物倒扣价格法的运用 107
(三)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107
1.计算价格的构成 107
2.各项构成项目的具体内涵 108
(四)合理方法 108
1.可使用的合理方法 108
2.不得使用的价格与估价方法 109
三、海关估价的程序性规则 109
(一)基于成交价格进行海关估价的简化 109
1.海关估价的简化的含义 109
2.获得简化许可的条件 109
3.授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 110
(二)海关估价的支持性文件要求 110
(三)海关估价目的下的货币转换 110
第三节 欧盟约束性信息制度 111
一、约束性信息概述 112
(一)约束性信息的决定的种类 112
(二)约束性信息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116
(三)约束性关税信息与我国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区别 116
二、做出约束性信息决定的程序 116
(一)对约束性信息决定的申请 116
(二)对约束性信息的决定申请的拒绝 117
(三)约束性信息的决定及其使用 118
1.与现存约束性关税信息决定的一致性 118
2.决定的时限 118
3.决定的持有人对决定的适用 118
4.约束性信息决定的延展使用 119
(四)约束性信息的决定的撤销与取消 119
(五)欧盟委员会通知暂停做出约束性信息的决定 119
三、适用再评估和中止规则的限制 120
(一)决定的再评估 120
(二)决定的中止 120
1.决定中止的情形 120
2.中止决定的期限 121
第三章 欧盟海关债及其担保制度 122
第一节 欧盟的海关债制度 122
一、海关债的产生 122
(一)进口海关债 122
1.进口海关债的产生与债务人 122
2.对非原产货物海关债的特别规定 123
3.因不守法而导致的海关债 123
(二)出口海关债 125
1.出口和出境加工下产生的海关债 125
2.因不守法而导致的海关债 125
(三)产生于进口与出口的海关债的共同规定 126
1.禁止与限制 126
2.连带债务人 126
3.海关债产生的地点 126
二、海关债的支付 128
(一)进出口关税税额的计算 128
1.计算进出口关税额一般规则 128
2.计算进口关税税额的特别规则 128
(二)入境加工制度下有关进口关税的计算 129
1.产生于入境加工的已加工产品进口关税税额的计算 129
2.将最终用途程序的规定适用于经入境加工的已加工产品 130
3.置于入境加工之下的货物优惠关税待遇的适用 131
4.经入境加工的已加工产品进口关税税额计算的特殊情况 131
(三)产生于出境加工或替换产品的已加工产品的特定进口关税 131
(四)海关债的通知 132
1.海关债通知的法律意义 132
2.做出海关债通知的情形 132
3.海关债通知的期限 133
(五)记入账户 134
1.记入账户的法律意义 134
2记入账户的时间 134
(六)进口或出口关税税额的缴纳 135
1.缴纳的一般时限和缴纳时限的中止 135
2.关税的缴纳 137
3.延迟缴纳 137
4.其他缴纳的便利措施 138
5.欠款余额利息 138
三、进口或出口关税税款的退还与免除 139
(一)退还与免除的情形 139
1.一般规则 139
2.超额征收的进口或出口关税 140
3.瑕疵货物或者不符合同条款的货物 140
4.主管机关的错误 141
5.公平 141
(二)退还和免除的程序 142
1.申请 142
2.呈验货物作为退还或免除的条件及货物移动的限制 143
3.对以完成海关手续为条件的退还或免除申请的决定 143
4.有关退还或免除决定的手续 144
5.对于某些货物的特殊规则 144
6.由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事项与程序 145
四、海关债的消灭 148
(一)海关债消灭的情形 148
(二)“对海关程序的正确实施没有重要影响的不守法行为”的理解 149
五、不履行海关债的处罚 150
第二节 海关债的担保制度 151
一、海关债担保的一般规则 151
(一)总体规则 151
1.担保的要求与责任范围 151
2.提交担保的人 152
3.不要求担保的情形 152
(二)担保的形式 153
1.担保的形式 153
2.担保形式的选择 155
(三)担保的种类 155
1.强制性担保与选择性担保 155
2.金钱担保与信用担保 156
3.逐项担保与综合担保 157
4.附加担保或替代担保 157
二、综合担保的具体规则 158
(一)综合担保与减免综合担保金额的条件 158
1.综合担保人的条件 158
2.减少或免除综合担保金额的条件 158
(二)所担保的海关债金额 161
1.所担保的海关债金额的确定 161
2.由要求提交担保的人确保所担保的海关债金额 162
3.由海关监控所涉金额 162
(三)有关使用综合担保的临时禁止 163
三、担保的解除 163
(一)一般规则 163
(二)联盟转运程序和伊斯坦布尔公约和ATA公约下的程序的规定 164
四、适用于转运程序的特殊规则 164
(一)欧盟转运 164
1.共同转运目的下担保的计算 164
2.以担保人形式作出的逐项担保 164
3.以保证形式的逐项担保情况下已提交承诺的撤销与取消 165
4.综合担保 165
(二)《TIR公约》或《ATA公约》有关程序下的规则 165
1.TIR业务的担保协会的责任 165
2.通知担保协会并未解除程序 165
3.要求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166
第四章 欧盟原产地规则 167
第一节 欧盟原产地规则的制度体系 167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度体系 168
(一)起源 168
(二)《欧共体海关法典》时代的制度体系 169
(三)当前的制度体系 170
二、优惠性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制度体系 171
(一)法律基础 171
1.《联盟海关法典》及其配套条例中的依据 171
2.不同的优惠性安排存在各自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171
(二)欧盟现有的优惠性安排 172
1.自定的优惠性安排 172
2.协定的优惠性安排 174
(三)欧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关税同盟安排及其相关的原产地规则 188
1.海关同盟安排需要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原因 188
2.欧盟与土耳其的海关同盟安排以及原产地规则法律框架 189
第二节 非优惠性原产地制度的具体内容 191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制度的适用范围 191
二、获得非优惠性原产地位的标准 191
(一)完全获得标准 191
1.含义 191
2.完全从一国或地区获得货物 191
(二)最后实质性改变标准 192
1.含义 192
2.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所生产的货物的具体规则 192
3.经济上不合理的加工或制作业务 193
(三)辅助规则 193
1.微小操作 193
2.辅料、零配件或工具 194
3.中性成分和包装 195
三、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 195
(一)提供原产地证明及其证据的义务 195
(二)特殊非优惠进口安排下产品的原产地证书 196
四、行政合作与后续核查 196
(一)与特殊非优惠进口安排相关的行政合作的信息提供 196
(二)属于特殊非优惠进口安排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后续核查 197
第三节 优惠性原产地的共同性规则 197
一、优惠性原产地实体性规则 198
(一)获得原产地位的标准 198
1.单边优惠性关税措施的原产地规则下“原产产品”的总体要求 198
2.完全获得规则 198
3.充分制作或加工及其规则列表 200
(二)累积规则 203
1.双边累积 203
2.对角累积 204
3.与挪威,瑞士或土耳其的累积 205
4.全面累积 206
(三)微小操作 206
(四)一般容差规则 208
(五)不退税规则 208
(六)地域性原则 209
(七)直运规则 209
(八)单边优惠性关税措施下有关展览品的规则 210
(九)其他辅助规则 211
1.质量单位 211
2.辅料,零部件和工具 211
3.成套产品 212
4.中性材料 212
5.暂停适用“获得原产地位的标准”的情况 212
二、优惠性原产地程序性规则 213
(一)原产地证明 213
1.原产地证明的概念及其种类 213
2.欧盟单边优惠下的原产地证明 216
(二)经批准的出口人及其发票声明 221
1.一般规定 221
2.单边优惠下的经批准的出口人 222
(三)联盟普惠制方案框架之外的出口人注册 223
(四)进口货物在欧盟内分销的情况下的替换性原产地证明 224
1.制作或签发替换性原产地证明的情况 224
2.做出替换原产地声明的人 224
3.替换性原产地证明的文书种类 224
(五)行政合作 225
1.在供应商声明方面的欧盟成员国间的行政合作 226
2.单边关税优惠措施下为核实原产地而进行的行政合作 226
第四节 欧盟普惠制 228
一、欧盟普惠制的概述 229
(一)欧盟普惠制的发展过程 229
(二)普惠制下受益国资格及其分类的概况 232
1.一般安排 232
2.为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特殊激励安排(GSP+) 233
3.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除武器外的所有货物) 234
4.普惠制下关税优惠方案概述 235
(三)优惠方案的实施与管理概述 235
二、一般安排 237
(一)一般安排的适用范围 237
1.适格的国家及其国家毕业 237
2.适用的产品 238
(二)一般安排的优惠方案 240
(三)达到一定份额界限的特定编目产品的毕业制度 241
三、为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特殊激励安排 242
(一)获得“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特殊激励安排”下关税优惠的条件 242
(二)“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特殊激励安排”下关税优惠的批准 243
(三)“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特殊激励安排”下关税优惠及产品范围 244
1.关税优惠 244
2.关税优惠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245
(四)后续监督 245
四、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 247
五、对所有安排共同适用的暂时撤回条款 248
(一)暂时撤回的原因 248
(二)暂时撤回的程序 249
(三)暂时撤回优惠的紧急程序 251
六、普惠制下的行政合作 251
(一)与受益国的行政合作 251
(二)与欧盟成员国的合作 252
七、保障和监控措施 252
(一)一般保障 252
1.一般保障的作用与相关概念 252
2.认定“存在严重困难”的因素 253
3.调查程序 253
(二)对纺织,农业和渔业部门的特殊保障 254
(三)农业或渔业部门的监控 255
(四)一般性监督 256
第五节 欧盟普惠制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 256
一、欧盟普惠制下原产地规则的实体规则 258
(一)获得原产地位的标准 258
1.主要规则 258
2.已充分制作或加工的产品 259
3.非充分制作与加工 260
4.一般容差 261
5.地域性原则 263
6.未经改变规则 263
(二)其他辅助规则 264
1.辅料、零部件与工具 264
2.成套产品 264
3.中性成分 264
4.平均值 265
5.质量单位 265
二、欧盟普惠制下的材料库存管理和累积规则 265
(一)双边累积 266
(二)与挪威、瑞士或土耳其的累积 266
(三)区域累积 267
1.相同集团国家间的累积 267
2.集团国家间的区域累积 269
(四)扩展累积 271
1.概念 271
2.扩展累积的条件 271
3.扩展累积的排除范围 272
4.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272
(五)区域累积与双边累积或挪威、瑞士或土耳其累积相结合的适用 272
(六)联盟出口人材料库存的分离记账会计方法 273
三、欧盟普惠制下原产地规则的程序规则 273
(一)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与系统 273
1.2017年开始运作的“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 273
2.经注册的出口人系统及其在系统中的注册 277
3.原产地声明 278
4.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前普惠制框架下受益国和联盟的出口程序 280
5.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日起联盟普惠制下受益国和联盟的出口程序 284
6.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前欧盟普惠制下在欧盟中适用的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程序 285
7.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起欧盟普惠制下在欧盟中适用的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程序 288
(二)在普惠制下的原产地监管 293
1.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日后有关原产地监管的主管机关义务 293
2.原产地声明和原产地替代声明的后续核查 294
3.原产地表格A证书和发票声明的后续核查 295
4.有关通过累积获得原产地位的产品的原产地证明的后续核查 296
(三)普惠制下相关各方的义务 296
1.出口人的义务 296
2.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框架内提供行政合作的义务 297
3.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日之前应适用的通知义务 299
4.经注册的出口人制度实施日后应适用的通知义务 299
(四)经注册的出口人系统的运作 300
1.经注册的出口人数据库的访问权 300
2.经注册的出口人数据库的数据保护 301
欧盟关税法参考文献索引 306
一、译文类 306
二、中英文专(译)著类 306
三、博士学位论文类 308
四、(电子)期刊/年刊论文类 308
(一)中文文献 308
(二)外文文献 310
后记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