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形成诉讼类(一)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 3
1.结构完整 陈述事实清楚 说理透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浙行终字第2号 3
2.繁简得当 形式内容相得益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吉行终字第7号 17
3.结构完整 行文规范 说理层次分明、逻辑严谨、针对性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粤高法行终字第274号 24
4.围绕诉争焦点 评判简洁透彻——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汕中法行终字第1号 36
5.辨析法理 胜败皆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404号 45
6.逻辑严谨 依法论理 准确精练——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贺行终字第6号 56
7.焦点明确 体现二审判决的特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云高行终字第21号 67
8.说理全面透彻 论证有力严密——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 泗行初字第00032号 79
9.论证有力 争议焦点明确——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莆行终字第53号 90
第二编 形成诉讼类(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判决) 107
10.对上诉人的主张逐一回应 观点鲜明 论理充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辽行终字第52号 107
11.布局灵活 说理论证详略皆宜——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兴行初字第4号 119
12.文书说理透彻、严谨、充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浙嘉行终字第15号 137
13.叙事清晰、逻辑性强 论理透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城法行初字第63号 147
14.法条引用详实贴切、言简意赅——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罗行初字第2号 158
15.繁简得当 说理论证精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90号 171
16.思路清晰 布局合理 言辞简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南行终字第3号 185
17.改判说理、论证充分 令人信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湘高法行终字第78号 200
18.按照争议焦点 叙述诉辩内容和一一对应说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浙甬行终字第26号 213
19.布局精巧、简繁得当 结构清晰、重点突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兰法行终字第6号 224
20.事理明晰 法理透彻 文理信达——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连行初字第0002号 233
21.证据归纳分类并分别展开论述 说理充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滨行初字第7号 250
22.层次清晰 结构完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揭中法行终字第3号 262
23.层次清晰 说理性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号 279
24.证据分析充分 判决说理透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343号 292
第三编 确认诉讼类 309
25.简洁流畅 辨法析理得当——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信行初字第43号 309
26.注重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阐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宁行终字第3号 319
27.论证充分 体现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职能——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甘行终字第29号 329
28.布局合理、结构完整 论证充分、说理到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江中法行终字第46号 341
29.谋篇布局充分考虑案件特性 说理充分到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牟行初字第04号 352
第四编 给付诉讼类 365
30.说理透彻 合法性审查细致全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行初字第1895号 365
31.紧扣二审特点 长短适宜、表述清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宁行终字第5号 375
32.“抽丝剥茧”展现审理思路——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鸡冠行初字第41号 383
33.结构完整 行文流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383号 391
34.详略得当 论证直接有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 77号 402
35.注重法理分析 确立裁判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松行初字第13号 413
36.叙述简明扼要 逻辑严谨 说理透彻——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阳行终字第18号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