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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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军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802179608
  • 页数:999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领衔主编,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对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行政解释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整合,结合法条意旨注释,形成了我国当前最新最全的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工具书,可谓“一本通”在手,刑事诉讼法适用规范全有。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二条 立法宗旨和任务 1

第三、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各自行使职权 1

第五条 审判、检察独立原则 6

第六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9

第七条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0

第八条 检察监督原则 10

第九条 以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度 13

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开审判制度 14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判决前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1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21

第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35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6

第十六条第一款 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38

第十六条第二款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52

第十七条 涉外刑事司法协助 58

第二章 管辖 68

第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68

第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81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87

第十九~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级别管辖 91

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地域管辖 95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97

第三章 回避 99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项 审判人员的回避 99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项 检察人员的回避 106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 112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15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115

第九十六条 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0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132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与刑事法律援助 140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审判阶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149

第五章 证据 181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种类 181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原则、刑讯逼供的责任 189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和程序 196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据采信的基本原则 205

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作证义务和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226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30

第五十条、第九十二条 拘传 230

第五十~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第一百三十四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34

第五十九~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四条 逮捕 264

第六十一~六十五条 拘留 299

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或变更 30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320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 320

第八章 期间、送达 330

第七十九~八十条 期间 330

第八十一条 送达 331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审理期限 332

第九章 其他规定 343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中相关用语的含意 34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344

第一章 立案 344

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受案、初查 344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立案标准 369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立案标准 378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立案标准 403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458

第二章 侦查 4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2

第八十九~九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规定 472

第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定 47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478

第九十一~九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 478

第三节 询问证人 482

第九十七~一百条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482

第四节 勘验、检查 485

第一百零一~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勘验、检查 485

第五节 搜查 498

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 498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501

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扣押物证、书证 501

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507

第七节 鉴定 518

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鉴定 518

第八节 通辑 546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546

第九节 侦查终结 549

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羁押期限 549

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569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571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及撤销案件 571

第八条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 575

第三章 提起公诉 579

第一百三十六~一百四十条 审查起诉、补充侦查 579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起诉 590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六条、第十五条 不起诉 605

第三编 审判 620

第一章 审判组织 620

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组织的形式 620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636

第一节 公诉案件 636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636

第一百五十~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出庭公诉 641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秩序 669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679

第二节 自诉案件 682

第一百七十~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682

第三节 简易程序 687

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 687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695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722

第一百八十~一百八十五条 上诉 722

第一百八十一~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 725

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740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755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783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817

第一百九十九~二百零二条 死刑复核程序 81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822

第二百零三~二百零五条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立案 822

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程序 838

第四编 执行 847

第二百零八~二百零九条 执行的一般规定 847

第二百一十~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 848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857

第二百一十四~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 878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906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 914

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条 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921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服刑期间又犯罪或发现新罪的处理 926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减刑、假释 93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刑罚执行中的申诉 943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的监督 944

附则 985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军内刑事案件、军职罪案件管辖及管辖分工、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985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监狱内罪犯犯罪案件的管辖 997

后记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