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书范本 注解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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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1817792
  • 页数:315 页
图书介绍:为了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现行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案例解读本》将组成完整的法律法规系列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3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 案件管辖 4

第四条 审理程序 5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5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6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7

第一节 申请 7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7

[文书范本01]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8

[文书范本02]破产申请书(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用) 10

[文书范本03]破产清算申请书 12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13

[文书范本04]破产预案 14

[文书范本05]财产清册 20

[文书范本06]债务清册 24

[文书范本07]债权清册 25

[文书范本08]职工安置预案 26

[文书范本09]职工花名册 28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29

[文书范本10]撤回破产申请申请书 30

[文书范本11]准许或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裁定书 31

第二节 受理 33

第十条 受理期限 33

[文书范本12]破产申请人更正、补充材料通知书 34

[文书范本13]按撤回破产申请处理裁定书 36

[文书范本14]法院审查破产申请通知书 37

[文书范本15]债务人对债权人破产申请异议书 38

[文书范本16]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40

[文书范本17]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受理期限的报告 42

[文书范本18]对申请延长案件受理期限报告的批复 43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43

[文书范本19]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案件通知书 44

[文书范本20]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通知书 46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47

[文书范本2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48

[文书范本22]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 50

[文书范本23]上诉状(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用) 52

[文书范本24]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用) 54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55

[文书范本25]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56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57

[文书范本26]债权申报通知书 58

[文书范本27]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60

[文书范本28]对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公告 62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64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64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65

[文书范本29]通知书(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用) 66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68

[文书范本30]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68

[文书范本31]解除合同通知书 69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71

[文书范本32]通知书(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用) 72

[文书范本33]通知书(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用) 73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74

[文书范本34]中止诉讼程序通知书 74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76

第三章 管理人 77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77

[文书范本35]更换管理人申请书 77

[文书范本36]同意或不同意更换管理人决定书 79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81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81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81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82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83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83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84

[文书范本37]同意管理人辞职决定书 85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86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86

[文书范本38]债务人财产确认书 87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89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90

[文书范本39]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申请书 90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92

[文书范本40]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裁定书 93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95

[文书范本41]追回债务人财产裁定书 96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98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98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99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100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100

第四十条 抵销条件及其限制 101

[文书范本42]债权人申请抵销债务裁定书 102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04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范围 104

[文书范本43]破产费用开支报告 105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的内容 107

[文书范本44]共益债务情况报告 108

[文书范本45]同意管理人支取费用通知书 109

第四十三条 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110

[文书范本46]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用) 111

[文书范本47]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用) 112

[文书范本48]终结破产程序公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用) 114

第六章 债权申报 115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 115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115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与附利息债权 116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117

第四十八条 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117

第四十九条 债权说明 118

[文书范本49]债权申报书 118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的申报 120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121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122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123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123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124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未申报 125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保存 126

[文书范本50]债权申报汇总表和登记表 126

[文书范本51]债权审核确认情况表 128

[文书范本52]债权审核确认情况说明 129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及异议 131

[文书范本53]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132

[文书范本54]民事裁定书(确认有担保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133

[文书范本55]民事裁定书(驳回债权人申报用) 135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1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6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的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发表意见权 136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 137

[文书范本56]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 138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职权 139

[文书范本57]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用) 140

[文书范本58]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用) 141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41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提前通知 142

[文书范本59]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142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43

[文书范本60]债权人会议决议 144

[文书范本61]债权人会议表决票和统计表 145

[文书范本62]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书 146

[文书范本63]民事裁定书(审查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违法用) 148

第六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决未通过事项 150

[文书范本64]民事裁定书(认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 150

第六十六条 对裁定不服的复议 152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152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152

[文书范本65]批准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决定书 153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54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154

第八章 重整 155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55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人 155

[文书范本66]破产重整申请书(直接申请重整用) 156

[文书范本67]破产重整申请书(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重整用) 157

第七十一条 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公告 158

[文书范本68]准许/驳回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159

[文书范本69]重整公告 160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 162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事务 162

[文书范本70]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申请书 163

[文书范本71]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裁定书 165

第七十四条 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 167

第七十五条 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及恢复 167

第七十六条 按约定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168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相关人员的限制 169

第七十八条 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 169

[文书范本72]终止重整程序申请书 170

[文书范本73]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裁定书 172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74

第七十九条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与不提交的后果 174

[文书范本74]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书 174

[文书范本75]准许/驳回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裁定书 176

第八十条 债务人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78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78

[文书范本76]重整计划草案 179

第八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182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中的禁止性规定 183

第八十四条 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84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85

第八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86

[文书范本77]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书 187

[文书范本78]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通过后裁定批准用) 189

[文书范本79]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公告 191

第八十七条 对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处理;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 192

[文书范本80]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未通过、裁定批准用) 193

[文书范本81]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公告 196

第八十八条 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 197

[文书范本82]民事裁定书(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用) 198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200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200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200

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的提交;监督期限的延长 201

[文书范本83]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202

第九十二条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 202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 203

[文书范本84]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申请书 204

[文书范本85]民事裁定书(不执行重整计划、宣告破产用) 206

第九十四条 因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清偿免除 208

第九章 和解 208

第九十五条 申请和解的条件 208

[文书范本86]和解申请书(直接申请和解用) 209

[文书范本87]和解申请书(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用) 210

[文书范本88]和解协议草案 212

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 214

[文书范本89]准许/驳回和解申请裁定书 214

[文书范本90]和解公告 216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的条件 217

第九十八条 通过和解协议的后果 218

[文书范本91]民事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用) 218

[文书范本92]和解公告(确认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用) 220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的后果 221

[文书范本93]民事裁定书(不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宣告破产用) 221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223

第一百零一条 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的人员 223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224

第一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225

第一百零四条 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情形及后果 225

[文书范本94]民事裁定书(不执行和解协议、宣告破产用) 226

第一百零五条 因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终结 228

[文书范本95]民事裁定书(认可自行和解协议用) 229

第一百零六条 因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的清偿免除 230

第十章 破产清算 231

第一节 破产宣告 231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的后果 231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程序的情形 232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33

第一百一十条 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 233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234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34

[文书范本96]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35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36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37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238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38

[文书范本97]认可分配方案申请书 239

[文书范本98]确认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 24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242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附条件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24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债权人未受领分配额的提存 24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245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246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 246

[文书范本99]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247

[文书范本100]终结破产程序报告 248

[文书范本101]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249

[文书范本102]破产程序终结公告 251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注销登记 252

[文书范本103]注销工商登记申请书 253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 254

[文书范本104]解除管理人职务决定书 254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256

[文书范本105]追加分配裁定书 256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终结后的继续清偿责任 259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60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致使企业破产的责任追究 2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债务人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不真实表述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材料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可撤销或无效行为的法律责任 262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262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忠实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263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 263

第十二章 附则 264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的费用 26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 265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 265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 266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266

关联规定 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30) 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12.16) 2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2003.9.9) 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2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4.12) 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4.25) 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8.7) 307

流程图表 311

公司企业破产流程 311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312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