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两岸民事立法 1
第一章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对中国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 3
前言 5
壹、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5
贰、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9
叁、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14
肆、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19
伍、大陆的民法典草案 27
第二章 借箸代筹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 39
前言 41
壹、民事立法者的位置 43
贰、民法的双重工具性 50
叁、纯粹民法典的意义 54
肆、构筑理想自治空间 59
伍、以专业为对话对象 65
陆、与公法接轨的转轴 74
柒、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86
捌、身分法的宪法任务 95
结语 100
第三章 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大陆民法典的可能性 101
前言 103
壹、再访物权法定主义 103
贰、法定主义已经松动 135
叁、建构新财产权体系 147
第四章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159
前言 161
壹、物权法定与法定物权 162
贰、检视法定物权的理由 169
叁、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184
肆、法定物权的立法政策 204
第五章 民法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占有人间的特殊关系谈起 217
壹、制度内容与目的 219
贰、移植外国的情形 222
叁、给立法者的启示 224
第六章 从债物二分的底蕴看债物分编的体例 233
壹、债权物权二分的底蕴 235
贰、债物混合的三种型态 238
叁、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239
肆、物权法定下的旧体例 241
伍、物权自由后的新体例 243
第二篇 公私法的接轨 247
第七章 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 249
前言 251
壹、公私法多层而交错的关系 252
贰、民法的三个水平转介条款 262
叁、宪法的主要垂直整合机制 289
肆、为动态的法规范体系奠基 304
第八章 民事裁判中的人权保障 307
前言 309
壹、分权体制 311
贰、方法问题 324
叁、程序问题 375
结语 378
第三篇 民法的新思路 381
第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经济分析——从交易阶段化的发展谈起 383
前言 385
壹、契约和契约法 388
贰、交易的阶段化 395
叁、缔约过失责任 407
结语 419
第十章 物权堆叠的规范问题——建议修法明订以次序为轴心的堆叠原则 421
前言 423
壹、物权堆叠的概念与类型 426
贰、堆叠的法理与经济分析 429
叁、以次序贯穿的堆叠原则 435
肆、物权编修正的几点建议 457
第十一章 再谈共有物分割的问题——从比较法和法政策角度分析 461
前言 463
壹、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464
贰、草案对问题的回应 467
叁、外国立法例的比较 470
肆、法政策观点的评价 475
伍、我国民法修正建议 482
第十二章 非线性的体系思考 507
前言 509
壹、如何找法有三说 509
贰、症结在房地分离 510
叁、效率决定于市价 511
肆、三说都未搔到痒处 512
伍、最高法院的高度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