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
二、研究现状与分析 4
(一)刑法学界的研究 4
(二)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 5
(三)司法精神医学界的研究 6
三、写作思路与框架 7
(一)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理论 8
(二)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实体标准 9
(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 10
第一章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理论 13
第一节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13
一、中外观点的考察 14
二、刑事责任能力本质的二重性 22
第二节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 25
一、责任要素说与责任前提说 25
二、刑事责任能力地位的二重性 28
第三节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32
一、二分制与三分制的划分 33
二、限制责任能力的争议 34
三、部分责任能力的分析 44
四、我国的立法演进及评析 47
本章小结 51
第二章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立法模式 53
第一节 立法方式的基本类型 54
一、纯医学的立法方式 54
二、纯心理学的立法方式 58
三、混合的立法方式 62
第二节 判断标准的医学要件 64
一、医学要件的表述方式 64
二、精神障碍界限的变异性 67
三、精神障碍的分类标准 70
第三节 判断标准的心理学要件 75
一、心理学要件的规定方式 75
二、心理学要件的构成要素 80
三、心理学要件中的情绪情感因素 82
第四节 医学要件与心理学要件的关系 84
一、不同观点的考察 84
二、推定关系的相对性 86
三、相互制约关系的合理性 87
本章小结 89
第三章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具体标准 91
第一节 判例法中的规则 91
一、马克诺顿规则 92
二、不能控制规则 101
三、德赫姆规则 107
四、模范刑法典规则 115
五、犯罪综合控制法规则 120
六、几种规则的比较 125
第二节 成文法中的标准 128
一、德国模式 128
二、日本模式 135
三、我国台湾地区模式 142
第三节 比较后的启示 153
一、形式上的差异 153
二、实质上的趋同 154
本章小结 157
第四章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中国模式 159
第一节 历史沿革 159
一、古代附条件的从宽处罚 159
二、近代西方模式的借鉴 160
三、现代新中国刑法的规定 161
第二节“精神病”的界定 165
一、精神医学上的“精神病” 165
二、刑事法上的“精神病” 169
三、“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的缘由 172
四、“间歇性精神病”的争议 175
第三节 人格障碍的分析 179
一、人格障碍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 180
二、人格障碍与刑事法学上的“精神病” 182
三、人格障碍与无刑事责任能力 186
第四节 辨认控制能力的理解 190
一、辨认能力 190
二、控制能力 196
三、辨认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 201
本章小结 202
第五章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 204
第一节 概述 204
一、精神鉴定的含义 204
二、精神鉴定的特点 205
第二节 精神鉴定的启动 209
一、司法官启动制 210
二、当事人启动制 211
三、两种启动制的评价 213
四、我国的精神鉴定启动 215
第三节 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229
一、立法方式与学说争议 229
二、我国的现状 233
三、质疑与评价 237
四、合理的解决方案 241
第四节 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243
一、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 243
二、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 245
三、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 251
本章小结 258
结语:制度的完善与价值的追求 260
参考文献 264
后记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