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上之发现 1
二、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 25
三、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37
四、民法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55
五、土地重划义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既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 77
六、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83
七、出卖他人之物与义权处分 129
八、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141
九、二重买卖 153
一〇、为秋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171
一一、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179
一二、互开支票利用不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195
一三、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 207
一四、添附与不当得利 219
一五、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241
一六、侵害生命根之损害赔偿 275
一七、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299
一八、抛弃继承与许害债权 315
—九、租税、工资与抵押权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