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3
一、选题的意义 3
二、研究现状 6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
第一章 版权客体的范围——以思想表达两分法为中心 13
第一节 思想表达两分法 13
一、概念追问:真的有思想表达两分法吗? 13
二、历史追索:思想表达两分法缘何被提起? 18
三、根基追究:为何要有思想表达两分法? 26
四、方法探索:怎样区分思想与表达? 30
五、效果反思:思想表达两分法真的有用吗? 48
六、未来展望:思想表达两分法何去何从? 50
七、结语 52
第二节 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 53
一、合并原则:表达方式有限性之克服 54
二、情景原则:表达方式必要性之保障 56
三、适用范围:不同类型作品之个别适用 61
四、结语 68
第三节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 68
一、南辕北辙: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价值取向 69
二、各有千秋:约减主义与整体感念和感觉原则的实践发展 70
三、一张一弛: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适用范围 74
四、利弊权衡: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实施效果 80
五、结语 83
第四节 思想的法律地位 83
一、视角转换:思想应否受法律保护 84
二、性质界定:思想上可否存在普通财产权 87
三、一般特殊:思想上可否存在版权 94
四、分道扬镳:思想上可否存在专利权 97
五、视线转移:思想上可否存在相对权 101
六、结语 116
第五节 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117
一、“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概念的提出 117
二、“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思想vs.表达”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119
三、“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作品vs.载体”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120
四、“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提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22
五、结语 130
第二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要件——以原创性为中心 135
第一节 基本前提:原创性要件的法律地位 135
一、美国版权法 136
二、英国版权法 137
三、德国著作权法 138
四、日本著作权法 140
五、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 142
六、我国内地著作权法 145
七、结语 149
第二节 不断深入:原创性要件的历史发展 150
一、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v.Sarony案 151
二、Bleistein v.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案 152
三、Alfred Bell&Co.v.Catalda Fine Arts, Inc.案 154
四、Gracen v.Bradford Exchange案 156
五、Feist Publications, 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案 159
六、结语 165
第三节 内涵丰富:原创性要件的基本范畴 167
一、原创性的基本含义 168
二、原创性与艺术价值 171
三、原创性与作者 172
四、原创性与个性 174
五、原创性与创作意图 176
六、原创性与劳动和投资 180
七、原创性与可区别性变化 186
八、原创性与新颖性 188
九、原创性与创造性 190
十、结语 196
第四节 多种视角:原创性要件的分析方法 197
一、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 197
二、特征导向型分析和目的导向型分析 209
三、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 213
四、主观与客观之分 216
五、结语 219
第五节 另辟蹊径:原创性要件的悖论 220
一、事实性汇编作品中的原创性悖论 220
二、临摹作品中的原创性悖论 221
三、重建类、考证类作品中的原创性悖论 222
四、结语 223
第三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一) 227
第一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一——以汇编作品为中心 227
一、制度概况:汇编作品是否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版权保护 227
二、基本含义:汇编作品对原作品做了什么 230
三、利益衡量:汇编作品中的事实若受保护会怎样 230
四、范围界定:汇编作品的何种要素应受版权保护 233
五、理论基础:汇编作品缘何受版权保护 235
六、结语 258
第二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数据库为中心 259
一、辛勤收集原则: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版权保护是否合理 260
二、原创性原则:数据库中的何种要素具有原创性 260
三、合同保护理论:数据库的合同保护是否可行 266
四、对动产的侵害理论:数据库与动产之间是否存在类推适用的余地 270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是何种关系 271
六、技术措施的保护:技术措施与栅栏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 273
七、数据库的特殊保护:是否为数据库保护的必然选择 274
八、结语 291
第三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三——以演绎作品为中心 292
一、他山之石:演绎作品的内涵及界定 293
二、青出于蓝: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 296
三、万丈高楼: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 309
四、结语 311
第四节 功能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一——以实用艺术作品为中心 313
一、抉择之痛:艺术与实用之较量 313
二、难舍难分: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之必要性 324
三、分离之难: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 327
四、结语 353
第五节 功能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建筑作品为中心 355
一、利益衡量: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355
二、正本清源:建筑作品的概念分析 359
三、统筹兼顾:建筑作品的可版权性分析 363
四、利益衡量: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 371
五、结语 375
第四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二) 379
第一节 非文字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一——以计算机软件为中心 379
一、可版权性分析:软件的功能性是否可否定其可版权性 380
二、含义分析:软件在何种意义上是文字作品 384
三、范围界定:软件的非文字性要素是否受版权保护 385
四、结语:软件的专利保护是否可行 405
第二节 非文字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角色为中心 408
一、角色的构成要素:实质性人格特征 409
二、角色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角色与作品的关系 413
三、角色的版权保护:可版权性标准的确立 420
四、角色的版权保护与公开权:两者关系的分析 428
五、结语 433
第三节 事实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以事实作品为中心 434
一、利益衡量:事实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考量因素 435
二、编排之术:对于选择、协调与编排的版权保护 437
三、事实还原:对于调查的版权保护 439
四、真相何在:对于推测的版权保护 443
五、思想表达:对于分类的版权保护 446
六、主观客观:对于评价的版权保护 449
七、主观创作:对于预测的版权保护 450
八、结语 454
第四节 表达量的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以标题为中心 455
一、标题的版权保护:简短作品也可能具备原创性 455
二、标题的商标权保护:标题也可能成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 458
三、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标题的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64
四、结语 468
第五节传统文化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中心 469
一、集体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 470
二、利益衡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473
三、举步维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际保护的实践 479
四、多种选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484
五、结语 501
版权客体范围之界定与公共领域之促进(代结论) 502
一、公共领域的内涵与外延 502
二、公共领域的提出与扩展 503
三、公共领域的平衡与协调 505
四、公共领域的威胁与挑战 508
五、公共领域的保护与促进 509
六、结语 515
参考文献 517
后记 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