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实例研习 1
1 具体化义务 3
2 非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是否负一般事案解明义务? 7
3 婚姻第三者之家庭权?——生父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之许可性? 19
4 摸索证明例外性容许之考量因素 33
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真实义务 37
6 真实义务之界限 47
7 不争执与拟制自认 53
8 辩论主义与法院之依职权调査证据 63
9 举证责任转换之种类 75
10 攻击防御方法及攻击防御本身之区辨 89
11 职权调查与当事人适格——讨债公司提诉之虚与实 95
第二部分 判决评释 107
1 违法取得证据之可利用性——简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诉字第三一五九号民事判决 109
2 争执之追复——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二号民事判决 119
3 拟制自认之客体——评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〇一号民事判决 127
4 对于所谓「应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有证明妨碍」见解之质疑——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诉字第一八一八号民事判决 137
5 举证责任转换与举证必要移转之概念理清——简评台湾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号民事判决 159
6 意外保险事故之举证责任分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号民事判决评释 165
7 完美女人之不完美判决——简评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五三七号民事判决 175
8 「为法院职务上所已知事实」及法院之依职权调査证据——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小上字第八〇号民事判决 183
9 程序法律安定性之终结者?——民事诉讼法第二七七条但书实务见解之评估(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诉字第九七三号民事判决为例) 191
10 再论程序法律安定性之终结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理论难题为中心——评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四号民事判决 215
11 失权制度实务见解之综合评析——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发展为中心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