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领导讲话 3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9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17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财政补助政策的说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23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培训班上的讲话 27
第二篇政策文件 35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35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 4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46号) 51
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参考技术方案 5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 78
公安部关于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治【2009】586号) 108
第三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解析 113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农保经办规程? 113
二、为什么要统一新农保经办规程? 113
三、经办规程的定位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15
四、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117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什么方式收缴? 118
六、经办规程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119
七、农民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并履行缴费义务以后,是否可以改变缴费档次? 119
八、新农保缴费是否封顶? 119
九、参保农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年是否需要缴费? 119
十、新农保是否有欠费问题?如何处理? 120
十一、新农保是否允许补缴?如何补缴?是否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和集体补助补缴? 120
十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经办操作中,如何处理缴费与享受待遇中的家庭捆绑关系? 121
十三、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经办机构如何记账,是否分开记录? 121
十四、新农保个人账户结息如何计算? 121
十五、政府缴费补贴的时间与农民参保缴费的时间不一致,政府缴费补贴如何计息? 122
十六、集体补助如何经办? 122
十七、参保农民跨统筹地区转移,其新农保关系如何接续? 122
十八、经办规程对新农保基金财务操作是如何规定的? 123
十九、财政补贴资金如何申请与划拨? 123
第四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业务经经办流程及操作纲要 127
第一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27
第一节概述 127
第二节调查摸底 128
第三节参保登记业务操作程序 132
第四节特殊情况的处理 141
第二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143
第一节操作政策 143
第二节业务流程 144
第三节应注意的问题 148
第三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收缴 149
第一节参保人员正常缴费 149
第二节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161
第三节新农保集体补助 166
第四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70
第一节建立个人账户 170
第二节记账 172
第三节结算 173
第四节查询 180
第五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83
第一节待遇核定 183
第二节待遇支付发放 190
第三节领取新农保养老金资格认证 197
第四节新农保养老待遇停止支付 202
第五节新农保养老待遇恢复支付 204
第六节新农保养老待遇调整 206
第六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10
第一节概述 210
第二节业务操作流程 214
第三节特殊情况处理 218
第七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222
第一节概述 222
第二节参保人户籍性质变更的保险关系终止操作程序 226
第三节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的保险关系终止操作程序 231
第四节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保险关系终止操作程序 235
第五节参保人死亡的保险关系终止操作程序 240
第八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246
第一节概述 246
第二节账户开设和票据管理 247
第三节基金管理流程 250
第四节特殊情况的处理 261
第九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与监督 265
第一节概述 265
第二节参保缴费稽核 270
第三节养老待遇支付稽核 271
第四节基金稽核和监管 274
第五节内部控制 276
后记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