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论 14
第一节 现代要求单纯民政一部份的复活之情形 14
第二章 创制权 20
第二节 创制权之说明 20
第三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一理由-破坏宪法之固定性 36
第四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二理由-釀成多数之专制 47
第五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三理由-侮辱司法之特权 60
第六节反对创制权之第四理由-将致非科学的立法 66
第七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五理由-诱导急激的立法 75
第八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六理由-将为特别利益关系所利用以压抑人民 82
第九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一理由-使个人在政治上有所利用 86
第十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二理由-使一种法律常由希望此法律成功者起草 92
第十一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三理由-使主权者得行其志不必求立法部之许可 94
第十二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四理由-供选举权伸缩之有秩序的方法 98
第三章 复决权 105
第十三节 复决权之解释 105
第十四节 反对复决权之第一理由-供给立法部卸责之口实 111
第十五节 反对复决权之第二理由-干涉有秩序的执行政府之职务 116
第十六节 赞成复决权之第一理由-削除立法部许予特别权利之最终决定权力以免诱惑 118
第十七节 赞成复决权之第二理由-保全公众之富源 122
第十八节 赞成复决权之第三理由-保持立法部与民众感情相一致 126
第十九节 复决权对于法庭判决 129
第四章 罢官权 131
第廿节 罢官权之说明 131
第廿一节 反对罢官权之第一理由-馁官吏之勇气而失其独立 137
第廿二节 反对罢官权之第二理由-使一公职地位较难汲引高等人物 142
第廿三节 反对罢官权之第三理由-侵犯官吏在既定任期中供职之道德上权利 148
第廿四节 赞成罢官权之第一理由-人民应有继续的权利以修正其在公僕选举上之过失 150
第廿五节 赞成罢官权之第二理由-开集中责任及延长任期之途 154
第廿六节 委任官之罢免 158
第廿七节 裁判官之罢免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