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商法之概念论 1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 3
一、鉴往:各国见解纷歧 3
二、启后:管见提出 4
第二节 海商法之特性 8
一、航海风险之特殊性 9
二、航运技术之专业性 9
三、海洋之涉外性(国际性)与趋同化 10
四、海上企业之大资本性与冒险性 10
五、海上债务之特殊性与衡平性 11
六、海商法之独自性 11
第三节 海商法之对象论 12
一、适用之主体 13
二、适用之客体 14
三、适用之内容 14
第四节 海商法之历史发展 15
一、古代:海商法之发轫时期 16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17
三、近世: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19
四、当代:海商法国际趋同化时期 22
第五节 我国海商法之沿革论 23
一、《海商法》之源 23
二、第一次修正 24
三、第二次修正 24
第六节 海商法之最新发展 25
一、海事法律冲突渐减少,海商法日愈国际趋同化之新发展 26
二、运送人责任加重,海商法趋向公平合理原则之新发展 26
三、海商法由「货物」为中心走向以「船舶」为中心之新趋势 27
四、海商法内涵增广,保护性立法增强,建立以「海洋」为中心大海商法之新趋势 27
五、科技发达,船舶科技与电子化,运送手段与责任趋于复杂多样化之新发展 28
第二章 有关「通则」(§1~§5)章 29
第一节 问题提出 31
第二节 界定海商法「船舶」之定义(§1) 31
一、引论 31
二、评论 36
第三节 船长与海员之定义(§2) 41
一、引论 41
一、评论 43
第四节 海商法适用客体(船舶)之范围(§3) 44
一、引论 44
二、评论 48
第五节 船舶之强制执行(§4) 55
一、引论 55
二、评论 58
第六节 海商法之法源与法律适用顺序(§5) 68
一、引论 68
二、评论 72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6~§20)与船舶抵押权(§33~§37) 83
第一节 引论 85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之范围(§7) 87
一、引论 87
二、评论 90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之让与(§8、§9) 91
一、引论 91
二、评论 95
第四节 船舶共有(§11~§20)之存废 110
一、海发会 110
二、行政院 112
三、立法院 113
第五节 船舶抵押权(§33~§37) 114
第四章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117
第一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之总览 119
一、立法主义言 119
二、金额过低 119
三、除斥事由 119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之制度(§21) 121
一、引论 121
二、评论 130
第三节 责任限制之主体(§21Ⅱ) 145
一、国际公约 145
二、我国《海商法》 148
第四节 责任限制之债权(§21Ⅰ) 153
一、原《海商法》 154
二、新《海商法》 159
第五节 责任限制之除斥债权(§22) 164
一、引论 164
二、评论 168
第六节 船舶价值之证明及估计标准(§23) 175
一、引论 175
二、评论 178
第七节 责任限制之最新思潮与立法趋势 179
一、就立法主义言:由「船价主义」趋向「金额主义」 179
二、就赔偿金额言:被害人保护主义抬头金额增加 180
三、就责任限制之债权与非限制债权言 186
四、就立法设计言 187
五、就责任限制之程序 187
第五章 海事优先权(§24~§32) 189
第一节 前言——问题提出 193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之起源、现状与发展 197
一、海事优先权之起源 197
二、海事优先权之立法例 198
三、海事优先权之发展 199
四、海事优先权之趋同化 201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之正名 207
第四节 海事优先权之特性 210
一、海事优先权之「法定性」 211
二、海事优先权之「对物求偿性」 211
三、海事优先权之「优先性」 212
四、海事优先权之「追及性」 213
五、海事优先权之「无条件性」 213
六、海事优先权之「秘密性」 214
七、海事优先权之「对世性」 214
八、海事优先权之「未完性」 215
九、海事优先权之「实体性」 215
十、海事优先权之「专属性」 216
十一、海事优先权之「不可分性」 216
十二、海事优先权之「时间性」 217
十三、海事优先权之「不可侵性」(不得自力救助) 217
十四、海事优先权之「国际性」 218
第五节 海事优先权之性质 219
一、问题说明——检验「定性理论」之最佳试剂 219
二、海事优先权性质之学说 221
第六节 海事优先权之债权(§24) 239
一、引论 239
二、评论 245
第七节 海事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之关系(§24Ⅱ) 258
一、海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间关系之总览 258
二、海事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之关系 259
第八节 海事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间之位次 262
一、引论 262
二、评论 264
第九节 海事优先权之除斥债权(§26) 268
一、引论 268
二、评论 270
第十节 海事优先权之标的(§27、§28) 277
一、引论 277
二、评论 280
第十一节 海事优先权相互间之关系(§29、§30) 284
一、引论 284
二、评论 288
第十二节 海事优先权之追及性(§31) 296
一、引论 296
二、评论 299
第十三节 海事优先权之消灭(§32) 302
一、引论 302
二、评论 305
第六章 海上运送契约单一说与分割说争论中我确定「单一说」 313
第一节 引论(§50、§63、§76) 315
第二节 相关法条之立法程序 317
一、货物离船与运送责任(§50):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适用法域 317
二、货物适当处置义务(§63):是否限于「装」「卸」间「固有海上期间」? 320
第三节 关于运送人责任之国际公约 324
一、一八九三年《哈特法》 324
二、一九二四年《海牙规则》 325
三、一九六八年《威士比规则》 332
四、一九七八年《汉堡规则》 335
第四节 国际比较法制之研析 339
一、德国法 339
二、法国法 339
三、日本法 341
第五节 分割法说与单一法说之理论探源 342
一、海上运送分割说之立论依据 342
二、海上运送单一说之立论依据 344
三、两说之声势变迁 347
第六节 我国新旧法制 349
一、我国原《海商法》规定之解释 349
二、行政院版:采海上运送分割说 353
三、立法院委员会审查:采分割说 354
四、立法院朝野协商及二、三读会:依笔者建议改采「海上运送单一说」 355
第七章 货物之接受、装载、卸载与交付 365
第一节 引论 367
第二节 装载期间 369
一、装载期间之修法过程 369
二、装载期间之起算(§52Ⅱ) 372
三、完成装货准备(§52Ⅰ) 373
四、装载准备完成之通知(§52Ⅰ) 373
五、自由期间 375
六、装载期间之长短 375
七、装载期间之计算(§52Ⅱ本文) 375
八、超过合理装卸期间(§52Ⅱ但;§52Ⅲ) 376
九、一部货物装船(§48) 376
第三节 讬运人对运送人之货物情状通知义务 376
一、修法程序 377
二、通知之主体 379
三、通知之内容 379
四、通知义务之归责标准 380
五、对善意第三人之关系 380
第四节 有关装载之地点、方法、费用负担及注意义务标准 381
一、装载之「地点」 381
二、装载之「方法」 381
三、交运费用及装船费用之负担 382
四、装载之注意义务标准 382
第五节 运送人对禁运物、偷运物、危害物及未报明物之处分 383
一、禁运物、偷运物及危害物——应拒绝运送(§64) 383
二、未报明货物之处分(§65) 385
第六节 延滞费(§52Ⅱ但) 386
一、延滞费之含义 386
二、延滞费之性质 387
三、延滞费期间 388
四、延滞费之效果 388
第七节 运送人货物卸载之通知义务(§50Ⅰ) 388
一、件货运送 389
二、佣船运送 389
第八节 卸载期间 391
一、卸载期间之起算(§52Ⅱ) 391
二、完成卸货准备(§52Ⅰ) 391
三、卸载期间之计算 392
四、卸载期间之经过 392
第九节 运送人责任之消灭与受领权人求偿权之除斥期间(§56) 392
一、修法之程序 392
二、海上运送人责任之消灭(§56Ⅰ) 395
三、受领权人之求偿请求权(§56Ⅱ) 396
第十节 货物之交付、寄存与拍卖提存 399
一、货物之实际交付 399
二、货物之拟制交付 400
第八章 载货证券(§53~§60) 403
第一节 引论 405
第二节 载货证券之要式性:记载要项(§54Ⅰ) 405
一、新《海商法》之立法程序 405
二、载货证券记载「事项」之比较法言 410
三、载货证券之要式性 414
四、载货证券发行之主体(§54Ⅰ;§53):运送人载货证券制度 414
五、辨识货物之同一性(§54Ⅰ③) 416
六、运费之交付(§54Ⅰ⑤) 418
第三节 不知条款(§54Ⅱ) 419
一、作用:调和运送人与讬运人之双方利益 419
二、不知条款修法之沿革 420
第四节 载货证券之效力(§54Ⅲ、§60、§74Ⅰ) 423
一、新《海商法》:理论不一、文义不明 423
二、立法主义 424
三、我国法制 425
四、载货证券之物权效力 429
第九章 运送人之单位限制责任(§70Ⅱ、Ⅲ、Ⅳ) 433
第一节 引论与修法程序 435
一、修法程序 435
二、问题提出 439
第二节 运送人之单位限制责任制度(§70Ⅱ) 440
一、国际公约 440
二、我国法制 443
第三节 货柜运送人之单位责任限制(§70Ⅲ) 447
一、货柜运送革命 447
二、货柜运送对海商法引发法律问题 447
三、货柜之「性质」 449
四、货柜运送之方式 451
五、在货柜运送「件数」之公约表现 452
六、我国法制 452
七、在货柜运送中「件数」之争议学说 454
第四节 运送人单位限制责任之阻却事由 458
一、国际公约 458
二、各国立法 459
三、我国法制 460
第十章 海上运送人之免责事由 463
第一节 引论 465
第二节 船舶堪航能力与运送人免责事由(§62) 466
一、堪航能力之意义 466
二、我国修法之过程 466
三、堪航义务之性质 469
四、堪航义务、商业上注意义务、直航义务与免责事由间之关系 470
五、堪航义务之存在时间 471
六、堪航能力与运送人之免责事由 473
七、检讨 475
第三节 一般法定免责事由(§69) 477
一、运送人一般免责事由 477
二、本次修正之程序 477
三、一般法定免责之「事由」 482
四、一般法定免责事由之总检讨 494
第四节 讬运人故意虚报货物之性质或价值(§70Ⅰ) 495
一、问题提出 495
二、我国争议 495
第五节 合理偏航(§71) 498
一、合理偏航之修法程序 498
二、评论 501
第六节 货物未经船长或运送人之同意而装载(§72) 508
第七节 甲板运送(§73) 509
一、修法之程序 509
二、甲板运送之立法例 512
三、我国原《海商法》之规定与解释 514
四、我国新《海商法》之规定与解释 517
第十一章 多式联运(复合运送)(§75) 519
第一节 立法程序 521
一、新《海商法》条文 521
二、原《海商法》条文 521
三、海发会《海商法修正草案》条文 521
四、行政院《海商法修正草案》条文 521
五、立法院委员会联席审查会 522
六、立法院朝野协商《海商法修正草案》会议(一) 522
七、立法院朝野协商《海商法修正草案》会议(二) 522
八、立法院二读及三读会 522
第二节 「多式联运」之概念 523
第三节 多式联运之法制 524
一、分割责任制 524
二、统一责任制 525
三、网状责任制 525
四、修正网状责任制 526
五、综合网状责任制 526
第四节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之表现 527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527
二、《联合国贸易与开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据规则》 529
第五节 我国法制 531
一、原《海商法》:分割责任制 531
二、新《海商法》:网状责任制 532
第十二章 载货证券「喜玛拉雅条款」与「至上条款」之明文化 533
第一节 引论 535
第二节 喜玛拉雅条款之明文化(§76) 537
一、修法程序 537
二、喜马拉雅条款之概念 541
三、喜马拉雅条款之种类 545
四、常用之喜马拉雅条款 546
五、国际公约中「喜马拉雅条款」之规定 548
六、我国新《海商法》:喜马拉雅条款之明文化? 550
七、我国立法院迅速再修正:补正二十字 556
第三节 至上条款(一):适用法庭地海商法为准据法(§77) 557
一、立法程序 557
二、至上条款之概念 560
三、我国《海商法》之「至上条款」 561
第四节 至上条款(二):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78) 572
一、立法程序 572
二、至上条款(二):裁判管辖权 577
三、至上条款(三):仲裁条款 579
四、立法技术 581
第十三章 海上事故 583
第一节 船舶碰撞 585
一、船舶碰撞之准据法 585
二、船舶碰撞之扣押 589
三、船舶碰撞之管辖法院 590
第二节 海难救助 592
一、环境损害与短期时效 592
二、立法说明 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