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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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9326930
  • 页数:303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民事诉讼法主体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释,同时根据法律实施之后的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立法依据】 1

第二条【立法目的】 1

第三条【适用范围】 1

1.如何理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方式之间的关系 2

第四条【空间效力】 2

2.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2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3

3.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干涉 4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

4.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4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4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6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7

5.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7

第十三条【处分原则】 7

6.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的表现有哪些 7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8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8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 8

7.调解结果是什么性质 9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9

第二章 管辖 10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0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10

8.如何理解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八类案件 11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11

9.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12

10.如何认定案件具有“重大影响” 12

11.以列举方式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2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13

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 14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4

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4

12.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4

第二十三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5

13.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16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7

1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17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18

15.协议管辖是否可以适用于全部民事纠纷?是否可以同时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协议管辖地 18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9

16.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要如何确定管辖地 19

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19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20

17.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20

18.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20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20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22

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22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23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23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23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24

19.多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何确定受理的法院 25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5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25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26

20.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26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27

21.案外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期间限制 27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 28

第三章 审判组织 28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28

22.适用独任制审判的案件有哪些 29

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29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29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30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30

第四章 回避 30

第四十五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30

第四十六条【回避申请】 32

2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该停止工作 32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32

24.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回避决定程序有何不同 32

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33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33

第一节 当 事人 33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范围】 33

25.几种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34

第五十条【诉讼权利义务】 35

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 36

第五十二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36

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 36

26.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如何参加诉讼?如果法院追加原告,但其既不愿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 37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8

27.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 38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8

28.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39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40

29.哪些情形一般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1

30.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得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有哪些 41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42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42

31.当事人没有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的,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42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42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43

32.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 43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44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44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45

第六章 证据 45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45

3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7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47

34.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51

35.撤销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1

36.哪些证据的原件应退还给当事人 51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52

37.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52

第六十六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52

38.质证的顺序是什么 53

39.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54

第六十七条【公证证据】 54

第六十八条【书证和物证】 55

40.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55

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 56

41.没有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56

第七十条【证人作证】 57

42.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资格有何限定 57

43.实践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57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陈述】 57

44.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陈述,能否作为正在诉讼中案件的自认 58

45.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能否以妨碍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 58

第七十二条【鉴定结论】 58

4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在什么情况下应予准许 59

47.如果鉴定机构答复称无法鉴定,由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59

第七十三条【勘验笔录】 59

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 6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60

第一节 期间 60

第七十五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60

第七十六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61

第二节 送达 61

第七十七条【送达回证】 61

第七十八条【直接送达】 61

第七十九条【留置送达】 61

第八十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62

第八十一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62

第八十二条【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 62

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62

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 62

第八章 调解 63

第八十五条【法院调解原则】 63

48.法院调解与庭外和解有什么区别 63

49.调解是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的程序么 64

50.调解工作是否遵循公开原则 64

51.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 64

第八十六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64

第八十七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65

第八十八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65

52.调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随意决定么 65

第八十九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66

53.当事人一方拒收调解书的,是否会使调解书无法生效 66

54.可否就部分诉讼请求制定调解书?未达成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66

第九十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67

第九十一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67

55.调解书能否送达给当事人的配偶签收 68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8

第九十二条【诉讼财产保全】 68

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 69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70

第九十五条【财产保全的解除】 71

第九十六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72

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72

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73

56.先予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用吗 73

第九十九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74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74

第一百条【拘传的适用】 74

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74

57.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适用拘留措施需注意哪些方面 75

第一百零二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75

58.人民法院对擅自把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76

第一百零三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77

59.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采用拘留措施 78

第一百零四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78

60.在处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时,可否将拘留和罚款同时使用 78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79

第一百零六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80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80

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 80

第二编 审判程序 8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81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81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81

61.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不真实,法院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81

62.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银行办事处以及劳动所、工商所、房管所、民政办等具有独立办事场所的单位的诉讼主体地位应如何确定 82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82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的内容】 82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83

63.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85

64.对无管辖权案件的处理 85

65.仲裁协议对受理的影响 85

第一百一十二条【受理程序】 85

66.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既向公安机关提起侵占罪的控告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86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86

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86

67.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交的答辩状应否接收并向原告送达 87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87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87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核取证】 87

第一百一十七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87

第一百一十八条【委托调查】 87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的追加】 88

第三节 开庭审理 88

第一百二十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88

第一百二十一条【巡回审理】 88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88

第一百二十三条【宣布开庭】 88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顺序】 89

68.法庭调查中的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89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89

69.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还能否提出新证据 89

70.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新证据 90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 90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 91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调解】 91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91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92

第一百三十一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93

7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93

72.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撤诉的,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93

第一百三十二条【延期审理】 94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庭笔录】 94

第一百三十四条【宣告判决】 94

第一百三十五条【一审审限】 94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95

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 95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终结】 96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96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的内容】 96

第一百三十九条【先行判决】 97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 97

第一百四十一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97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98

第一百四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98

7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可否互相转换 98

第一百四十三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99

第一百四十四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99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100

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100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00

第一百四十七条【上诉权】 100

74.如何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01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状的内容】 101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的提起】 101

第一百五十条【上诉的受理】 102

第一百五十一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102

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103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 103

75.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104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104

第一百五十五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105

76.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形 105

77.二审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形 105

第一百五十六条【上诉的撤回】 105

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106

第一百五十八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106

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审审限】 106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6

第一百六十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06

第一百六十一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107

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107

第一百六十三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107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107

第一百六十四条【起诉与管辖】 107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10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08

第一百六十六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108

第一百六十七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108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告与判决】 108

第一百六十九条【判决的撤销】 109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09

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109

第一百七十一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110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理及判决】 110

第一百七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110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10

第一百七十四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110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告及判决】 111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111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11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11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112

78.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13

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事由】 114

79.如何认定“新的证据” 115

80.如何理解“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16

81.什么是主要证据 116

82.什么是质证 116

83.如何定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117

84.如何理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17

85.如何理解“管辖错误” 118

86.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的第8项 118

87.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的第9项 119

88.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的第10项 119

89.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的第11项 120

90.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的第12项 120

9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的第13项 120

9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 120

第一百八十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121

9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应符合哪些要求 123

94.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23

第一百八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123

第一百八十二条【调解书的再审】 125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25

95.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并执行后单方面反悔,提出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26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26

96.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有期限限制 126

97.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么 127

第一百八十五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28

第一百八十六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28

98.什么情形下,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29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29

99.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一般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130

第一百八十八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130

100.再审审理的期限是否为统一的 131

第一百八十九条【抗诉书】 131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3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31

第一百九十一条【支付令的申请】 131

第一百九十二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132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理】 133

第一百九十四条【支付令的异议】 133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34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134

101.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能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134

第一百九十六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135

第一百九十七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135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36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权判决】 136

第二百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137

第三编 执行程序 137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137

第二百零一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137

102.申请执行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138

10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139

第二百零二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139

104.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提出有几个要点 140

105.复议申请的提出要注意哪些问题 140

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 141

106.哪些情形下,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42

第二百零四条【案外人异议】 143

107.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如何处理 144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145

第二百零六条【委托执行】 146

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 147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担保】 147

第二百零九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48

108.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执行承担 148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回转】 149

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149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49

第二百一十二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149

第二百一十三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150

109.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要哪些条件 151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151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间】 151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通知】 153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154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154

110.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的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154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155

111.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如何确认赔偿数额 155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56

112.与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156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156

11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执行 158

第二百二十一条【查封、扣押】 159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159

114.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及处分 159

第二百二十三条【拍卖、变卖】 160

第二百二十四条【搜查】 160

第二百二十五条【指定交付】 161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 161

第二百二十七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162

第二百二十八条【行为的执行】 162

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162

115.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应付的责任有哪些重要方面 162

第二百三十条【继续执行】 163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163

116.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哪些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65

117.限制高消费期间,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如何处理 165

118.如何启动限制高消费 165

119.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有什么后果 166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166

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止执行】 166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结执行】 167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168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68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168

第二百三十五条【适用本法原则】 168

第二百三十六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168

第二百三十七条【司法豁免原则】 169

第二百三十八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169

第二百三十九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169

第二百四十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169

第二十四章 管辖 170

第二百四十一条【特殊地域管辖】 170

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示协议管辖】 170

第二百四十三条【默示协议管辖】 170

第二百四十四条【专属管辖】 171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171

第二百四十五条【送达方式】 171

第二百四十六条【答辩期间】 172

第二百四十七条【上诉期间】 172

120.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如何确定上诉期间 172

第二百四十八条【审理期间】 173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173

第二百四十九条【涉外财产保全申请】 173

第二百五十条【诉前保全及解除】 173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保全的解除】 173

第二百五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 173

第二百五十三条【保全财产的监督】 173

第二百五十四条【解除保全的执行】 173

第二十七章 仲裁 174

第二百五十五条【或裁或审原则】 174

121.涉外合同因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依然有效 174

122.涉外仲裁委员会是如何设置的 174

第二百五十六条【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174

第二百五十七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175

123.申请人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申请须注意哪些事项 175

第二百五十八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175

12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可否中止执行 176

第二百五十九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176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176

第二百六十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176

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176

第二百六十二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177

第二百六十三条【司法协助程序】 177

第二百六十四条【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177

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178

125.如果外国法院与我国既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 178

第二百六十六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178

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79

第二百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179

配套法规 180

综合 1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23

管辖 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9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51

证据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70

审判 2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8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88

执 行 2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