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序论 1
第二节 商标法之基本原则 6
第三节 商标法之立法目的 8
第四节 商标之种类 10
第五节 商标之构成要件 21
第二章 申请注册 31
第一节 注册主义 32
第二节 申请人 35
第三节 商标代理人 36
第四节 应备之文件及其记载 41
第五节 申请表示之方法 45
第六节 申请事项之变动 47
第七节 先申请主义 49
第八节 因商标注册之申请所生之权利 50
第九节 商标优先权 51
第十节 电子申请方式 56
第十一节 主管机关 57
第十二节 期日与期间 58
第十三节 送达及公报 62
第三章 审查及核准 65
第一节 商标注册之积极要件 65
第二节 商标注册之消极要件 67
第三节 商标申请案之审查 148
第四章 商标权 153
第一节 商标权期间与延展 153
第二节 商标权之权能 157
第三节 商标权之限制 170
第四节 商标权之分割 196
第五节 商标权之抛弃 199
第六节 商标权当然消灭事由 200
第七节 商标权共有 201
第五章 商标争议制度 203
第一节 商标异议制度 203
第二节 商标之评定 218
第三节 商标注册之废止 231
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271
第一节 意义 271
第二节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272
第三节 拟制商标侵权行为要件 299
第四节 损害额之计算 308
第五节 业务信誉减损之赔偿 327
第六节 回复信誉之请求 329
第七节 销毁从事侵害商标权之物品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 332
第八节 请求权消灭时效 334
第九节 商标权效力不及之抗辩 335
第十节 经授权使用商标者之准用 335
第十一节 外国法人或团体之诉讼能力 336
第十二节 专业法庭之设置 337
第七章 边境输入及输出管制 339
第一节 意义 339
第二节 查扣程序 341
第三节 查扣之废止 344
第八章 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及团体商标 349
第一节 证明标章 349
第二节 团体标章 357
第三节 团体商标 363
第九章 罚则 371
第一节 意义 371
第二节 主观构成要件 372
第三节 客观构成要件 374
第四节 相关实务见解 377
第五节 商标权效力不及之抗辩 381
第六节 商标仿冒品贩卖等行为 382
第七节 没收 387
第十章 附则 389
第一节 注册费之过渡期间 389
第二节 已注册或申请中服务标章转换商标种类之相关规定 390
第三节 已注册或申请中联合商标或标章变更为独立商标或标章 390
第四节 已注册或申请中防护商标或标章变更为独立商标或标章 391
第五节 联合或防护商标或标章变更为独立之商标或标章时,应依法使用 392
第六节 已核准审定之注册申请案之注册及注册费之过渡条款 393
第七节 异议审定之案件之过渡期间处理原则 394
第八节 评定案件过渡期间之处理原则 394
第九节 尚未处分之商标撤销案件,适用现行商标废止案件之规定 395
第十节 授权主管机关订定本法施行细则 396
第十一节 施行日期之规定 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