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要旨、罪名 4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第一条 立法宗旨 4
第二条 本法任务 4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4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4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5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5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5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5
第十二条 溯及力 6
第二章 犯罪 6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6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6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7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7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7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75周岁人减轻刑罚 8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8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9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9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0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0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10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0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1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1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1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1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1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12
第三章 刑罚 12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2
第三十二条 刑罚体系 12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12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13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3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13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方式 14
第二节 管制 14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限制与执行机关 14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15
第四十条 管制解除 15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15
第三节 拘役 15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15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15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1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6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限 16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16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16
第五节 死刑 16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及核准 16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17
第五十条第一款 死缓变更 17
第二款 死缓的限制减刑 17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18
第六节 罚金 18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18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1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19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定义 19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9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0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0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20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1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21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2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2
第一节 量刑 22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原则 22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22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22
第六十四条 追缴与没收 23
第二节 累犯 23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23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24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24
第六十七条 自首 24
第六十八条 立功 28
第四节 数罪并罚 29
第六十九条 并罚规则 29
第七十条 漏罪并罚 29
第七十一条 新罪并罚 30
第五节 缓刑 30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30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31
第七十四条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31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验 3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32
第六节 减刑 33
第七十八条 减刑适用条件及限度 33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34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34
第七节 假释 35
第八十一条 假释条件 35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36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36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36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36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37
第八节 时效 37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37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38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3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8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变通或补充 38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38
第九十二条 私人财产的范围 39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9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41
第九十五条 重伤 41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41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含义 41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41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42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 42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42
第二编 分则 4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3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43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分裂国家罪 43
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43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3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44
第二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4
第一百零六条 从重条款 44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4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4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4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45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4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8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48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48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9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0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5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5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52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2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52
第二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52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3
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5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7
第二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7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8
第二款、第三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9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60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60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6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6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62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63
第二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3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4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6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6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66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8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8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7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70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竞合处理 7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76
第二节 走私罪 80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80
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81
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1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81
第二款 走私废物罪 81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8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走私行为的论处 85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的论处 86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87
第一百五十七条 走私罪的从重与罪数 8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8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8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8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9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 9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9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91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1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92
第二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93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3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9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94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5
第二款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96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9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7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罪 97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98
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9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9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99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00
第二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00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01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1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4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05
第二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5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7
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7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7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08
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09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09
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0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10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111
第二款 贪污罪 111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11
第二款 受贿罪 111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112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112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12
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11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13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1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14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罪 11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1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21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121
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122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22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信用卡诈骗罪 12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25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26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26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7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逃税罪 127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28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28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129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0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132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2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3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3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3
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33
第三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4
第四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34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罪 134
第二款 诈骗罪 13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3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3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税务优先原则 13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3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35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37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4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4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44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4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46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46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4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47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47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48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48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50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51
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151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51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53
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53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53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5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4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故意杀人罪 154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54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故意伤害罪 155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56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56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三款 强奸罪 156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57
第二款 猥亵儿童罪 157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拘禁罪 15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58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拐卖妇女、儿童罪 158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59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60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60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160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61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61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6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62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6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6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63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6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63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6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164
第二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6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6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65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6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65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65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军婚罪 165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6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66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6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6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6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67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167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169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三款 诈骗罪 172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罪 172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7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175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175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17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17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17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7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78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 17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7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79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妨害公务罪 179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80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180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80
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80
第三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80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81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82
第二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82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8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82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2
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2
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82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3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相关规定 18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83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184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4
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8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8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85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聚众斗殴罪 18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86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86
第二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186
第三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86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87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88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8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88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88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188
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189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淫乱罪 191
第二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91
第三百零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盗窃、侮辱尸体罪 191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聚众赌博罪 191
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191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93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94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194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94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妨害作证罪 194
第二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9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195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195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19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95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9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97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99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199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脱逃罪 199
第二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99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组织越狱罪 199
第二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19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0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0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201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1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202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0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03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203
第二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03
第三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203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03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20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04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04
第二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4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205
第二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0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05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5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06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06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206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206
第二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07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210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行医罪 210
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1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21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12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212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14
第二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14
第三款 走私废物罪 21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14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15
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215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16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 217
第二款 破坏性采矿罪 218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19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220
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220
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20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22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22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22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225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5
第一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25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26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28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29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29
第二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22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229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99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23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23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31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231
第三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231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31
第二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231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传播性病罪 232
第二款 嫖宿幼女罪 232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232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23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33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33
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33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235
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35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236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犯罪的处罚规定 236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237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7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37
第二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237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38
第二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38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39
第二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39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240
第二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240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40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240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41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41
第二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241
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241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242
第二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43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43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43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4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24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44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贪污罪 244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245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246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24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249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250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25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50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251
第三百九十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 251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251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25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252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252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52
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252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4
第二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254
第九章 渎职罪 254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54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56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 256
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56
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56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257
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257
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5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58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58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58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59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59
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59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59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60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260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 261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6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62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265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265
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 265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66
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66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6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67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67
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67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6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68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6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68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268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26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26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270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27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71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7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72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272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73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73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74
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7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275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276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276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277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277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78
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27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79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279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279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80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281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281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81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82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282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28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283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283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283
附则 284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284
要点释义目录 4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1.“处刑较轻”的含义 6
第二章 犯罪 6
2.“周岁”的起算 8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 12
第三章 刑罚 12
4.“并处”和“可以并处”的适用 19
5.“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的界定 19
6.“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界定 2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2
7.“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界定 25
8.“其他罪行”、“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罪行”的理解 27
9.“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 28
10.“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 28
11.“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界定 34
12.“不致再危害社会”、“特殊情况”的界定 3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8
1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39
1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界定 40
15.“从事公务”的理解 41
第二编 分则 4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3
16.“国家秘密”、“情报”的界定 46
17.“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6
18.“情节较轻”的认定 4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19.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 49
20.“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9
21.“电力设备”的含义 50
22.“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0
23.“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含义 51
24.“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52
25.“严重后果”的情形 53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 54
27.“情节严重”的认定 55
28.“非法储存”的认定 55
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犯罪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56
3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57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58
32.“非法持有”、“私藏”的含义 59
33.“情节严重”的情形 60
3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61
3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62
36.“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 62
37.“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62
38.犯罪主体的界定 64
39.“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64
40.“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65
4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界定 67
42.“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6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8
4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认定 69
44.“销售金额”的认定 69
45.“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 70
46.“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71
47.“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72
48.“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认定 73
49.“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74
50.“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认定 74
5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 75
52.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6
53.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8
54.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
5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
56.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情形 82
57.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3
58.“应缴税额”、“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的界定 85
59.“保税货物”的界定 85
60.“销售牟利”的理解 86
6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内海”的界定 86
62.“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 87
63.“其他单位”的界定 92
64.“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 92
6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92
66.“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93
67.“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97
68.“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98
69.“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99
70.“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100
7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102
7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情形 102
7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标准 103
74.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犯罪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04
75.“信用卡”的含义 106
76.“数量较大”、“数量巨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106
7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认定 108
78.“明知”的认定 118
79.“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认定 118
8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20
81.“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120
82.“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123
8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124
84.“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24
85.“未经处理”的含义 128
86.“情节严重”的情形 128
87.“假报出口”的情形 129
88.“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130
89.“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130
90.“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30
91.“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130
92.“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 131
93.“相同的商标”、“使用”的认定 136
94.“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6
95.“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136
96.“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137
97.“销售金额”、“明知”的认定 137
98.“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情形 138
9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138
100.“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9
101.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 140
102.“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形 140
103.“情节严重”的情形 141
10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142
105.“复制发行”、“发行”的认定 142
106.“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143
107.“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144
108.“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 144
109.“给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145
110.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50
111.“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认定 151
11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 152
113.“情节严重”的情形 152
114.“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5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4
115.“严重残疾”的标准 155
116.“妇女”的界定 15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67
117.“入户抢劫”的界定 167
118.“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界定 168
119.“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 169
120.“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169
121.“持枪抢劫”的界定 169
122.“多次抢劫”的界定 169
123.“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170
124.“多次盗窃”的界定 170
125.“盗窃金融机构”的界定 171
126.“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界定 171
127.“以牟利为目的”的界定 171
128.“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172
129.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73
130.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73
131.“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173
132.“携带凶器抢夺”的界定 173
133.聚众哄抢林木构成聚众哄抢罪的情形 174
134.“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17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79
135.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情形 181
136.“邪教组织”的界定 189
137.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情形 189
138.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90
139.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90
140.“聚众赌博”的情形 192
141.“开设赌场”的情形 192
142.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 192
143.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 193
14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形 196
145.“情节严重”的情形 196
146.“明知”的认定 197
147.“上游犯罪”的含义 197
148.“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 198
14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认定 200
150.“人数众多”的认定 200
151.“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
152.“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
153.“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
15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 207
155.“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07
156.“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08
157.“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208
158.“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情形 208
159.“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209
160.“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的认定 209
161.“血液”、“血液制品”、“采供血机构”的含义 210
16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 211
163.“情节严重”的认定 211
16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211
165.“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13
166.“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13
167.“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13
168.“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 215
169.“收购”、“运输”、“出售”的认定 215
170.“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16
17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认定 217
172.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认定 217
173.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形 218
17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认定 218
175.“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219
17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219
177.“珍贵树木”的认定 220
178.“情节严重”的情形 220
179.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221
180.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起点 221
181.“明知”的认定 221
18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22
18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认定 223
184.“其他少量毒品”的认定 225
185.“情节严重”的情形 225
186.“数量大”的认定 226
18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认定 227
188.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227
189.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量大的”认定 228
190.“数量较大”、“数量大”的认定 229
191.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形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33
19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234
193.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情形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36
19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 236
195.“其他淫秽物品”的范围 237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7
196.“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38
197.“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39
198.“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239
199.“情节严重”的情形 24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44
20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245
201.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246
202.“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247
203.“情节严重”的情形 248
20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认定 248
20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249
206.“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249
207.“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250
208.“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 253
209.“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253
第九章 渎职罪 254
210.渎职罪主体的适用 255
211.“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255
212.“徇私”的理解 256
213.“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260
214.“情节严重”的情形 261
21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 263
21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情形 263
21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264
21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264
2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265
22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266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68
221.“违抗命令”的认定 269
222.“隐瞒军情”、“谎报军情”、“军令”、“军情”的认定 269
223.“自动放下武器”、“投降”的认定 270
224.“临阵”的认定 270
225.“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的认定 271
226.“暴力”、“威胁”、“执行职务”的认定 272
227.“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的认定 272
228.“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认定 273
229.“友邻部队”、“能救援而不救援”的认定 273
230.“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的认定 274
231.“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认定 274
232.“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的认定 275
233.“军事秘密”的载体 276
23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认定 276
235.“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认定 276
236.“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认定 277
237.“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认定 277
238.“情节严重”、“责任事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278
239.“非法出卖、转让”的认定 279
240.“遗失”、“不及时报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280
241.“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认定 280
242.“虐待部属”的认定 281
243.“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的认定 281
244.“残害”、“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的认定 282
245.“俘虏”的认定 282
附则 284
附录:决定、刑法修正案、刑事立法解释 2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2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 28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2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录)(2009年8月27日)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3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3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3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3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3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