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文本及适用指引 第2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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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0901997
  • 页数:321 页
图书介绍:本书在《最新刑法文本及适用指引》第一版的基础上,根据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修订而成。书中设计“立法提示”“相关法条”“要点释义”三个栏目,并制作附录,将八部刑法修正案、刑事单行立法等内容集中收录,方便读者阅读、查找、使用。

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要旨、罪名 4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第一条 立法宗旨 4

第二条 本法任务 4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4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4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5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5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5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5

第十二条 溯及力 6

第二章 犯罪 6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6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6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7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7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7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75周岁人减轻刑罚 8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8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9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9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0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0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10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0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1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1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1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1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1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12

第三章 刑罚 12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2

第三十二条 刑罚体系 12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12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13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3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13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方式 14

第二节 管制 14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限制与执行机关 14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15

第四十条 管制解除 15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15

第三节 拘役 15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15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15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1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6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限 16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16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16

第五节 死刑 16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及核准 16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17

第五十条第一款 死缓变更 17

第二款 死缓的限制减刑 17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18

第六节 罚金 18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18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1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19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定义 19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9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0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0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20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1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21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2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2

第一节 量刑 22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原则 22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22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22

第六十四条 追缴与没收 23

第二节 累犯 23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23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24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24

第六十七条 自首 24

第六十八条 立功 28

第四节 数罪并罚 29

第六十九条 并罚规则 29

第七十条 漏罪并罚 29

第七十一条 新罪并罚 30

第五节 缓刑 30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30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31

第七十四条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31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验 3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32

第六节 减刑 33

第七十八条 减刑适用条件及限度 33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34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34

第七节 假释 35

第八十一条 假释条件 35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36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36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36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36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37

第八节 时效 37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37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38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3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8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变通或补充 38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38

第九十二条 私人财产的范围 39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9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41

第九十五条 重伤 41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41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含义 41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41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42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 42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42

第二编 分则 4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3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43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分裂国家罪 43

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43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3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44

第二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4

第一百零六条 从重条款 44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4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4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4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45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4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8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48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48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9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0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5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5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52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2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52

第二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52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3

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5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7

第二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7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8

第二款、第三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9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60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60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6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6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62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63

第二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3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4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6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6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66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8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8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7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70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竞合处理 7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76

第二节 走私罪 80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80

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81

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1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81

第二款 走私废物罪 81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8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走私行为的论处 85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的论处 86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87

第一百五十七条 走私罪的从重与罪数 8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8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8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8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9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 9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9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91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1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92

第二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93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3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9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94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5

第二款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96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9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7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罪 97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98

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9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9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99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00

第二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00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01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1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4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05

第二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5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7

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7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7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08

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09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09

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0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10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111

第二款 贪污罪 111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11

第二款 受贿罪 111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112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112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12

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11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13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1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14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罪 11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1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21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121

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122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22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信用卡诈骗罪 12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25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26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26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7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逃税罪 127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28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28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129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0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132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2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3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3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3

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33

第三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4

第四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34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罪 134

第二款 诈骗罪 13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3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3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税务优先原则 13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3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35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37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4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4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44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4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46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46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4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47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47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48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48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50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51

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151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51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53

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53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53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5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4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故意杀人罪 154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54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故意伤害罪 155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56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56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三款 强奸罪 156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57

第二款 猥亵儿童罪 157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拘禁罪 15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58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拐卖妇女、儿童罪 158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59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60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60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160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61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61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6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62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6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6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63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6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63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6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164

第二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6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6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65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6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65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65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军婚罪 165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6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66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6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6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6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67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167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169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三款 诈骗罪 172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罪 172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7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175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175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17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17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17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7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78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 17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7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79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妨害公务罪 179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80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180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80

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80

第三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80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81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82

第二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82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8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82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2

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2

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82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3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相关规定 18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83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184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4

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8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8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85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聚众斗殴罪 18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86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86

第二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186

第三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86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87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88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8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88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88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188

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189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淫乱罪 191

第二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91

第三百零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盗窃、侮辱尸体罪 191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聚众赌博罪 191

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191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93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94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194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94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妨害作证罪 194

第二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9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195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195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19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95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9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97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99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199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脱逃罪 199

第二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99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组织越狱罪 199

第二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19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0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0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201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1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202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0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03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203

第二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03

第三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203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03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20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04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04

第二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4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205

第二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0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05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5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06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06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206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206

第二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07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210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行医罪 210

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1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21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12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212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14

第二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14

第三款 走私废物罪 21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14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15

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215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16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 217

第二款 破坏性采矿罪 218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19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220

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220

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20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22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22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22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225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5

第一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25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26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28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29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29

第二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22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229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99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23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23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31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231

第三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231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31

第二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231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传播性病罪 232

第二款 嫖宿幼女罪 232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232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23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33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33

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33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235

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35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236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犯罪的处罚规定 236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237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7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37

第二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237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38

第二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38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39

第二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39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240

第二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240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40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240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41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41

第二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241

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241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242

第二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43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43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43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4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24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44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贪污罪 244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245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246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24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249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250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25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50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251

第三百九十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 251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251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25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252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252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52

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252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4

第二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254

第九章 渎职罪 254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54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56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 256

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56

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56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257

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257

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5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58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58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58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59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59

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59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59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60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260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 261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6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62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265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265

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 265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66

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66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6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67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67

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67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6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68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6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68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268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26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26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270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27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71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7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72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272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73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73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74

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7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275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276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276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277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277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78

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27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79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279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279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80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281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281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81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82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282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28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283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283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283

附则 284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284

要点释义目录 4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1.“处刑较轻”的含义 6

第二章 犯罪 6

2.“周岁”的起算 8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 12

第三章 刑罚 12

4.“并处”和“可以并处”的适用 19

5.“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的界定 19

6.“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界定 2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2

7.“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界定 25

8.“其他罪行”、“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罪行”的理解 27

9.“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 28

10.“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 28

11.“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界定 34

12.“不致再危害社会”、“特殊情况”的界定 3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8

1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39

1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界定 40

15.“从事公务”的理解 41

第二编 分则 4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3

16.“国家秘密”、“情报”的界定 46

17.“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6

18.“情节较轻”的认定 4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19.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 49

20.“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9

21.“电力设备”的含义 50

22.“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0

23.“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含义 51

24.“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52

25.“严重后果”的情形 53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 54

27.“情节严重”的认定 55

28.“非法储存”的认定 55

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犯罪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56

3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57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58

32.“非法持有”、“私藏”的含义 59

33.“情节严重”的情形 60

3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61

3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62

36.“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 62

37.“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62

38.犯罪主体的界定 64

39.“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64

40.“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65

4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界定 67

42.“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6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8

4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认定 69

44.“销售金额”的认定 69

45.“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 70

46.“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71

47.“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72

48.“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认定 73

49.“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74

50.“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认定 74

5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 75

52.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6

53.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8

54.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

5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

56.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情形 82

57.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3

58.“应缴税额”、“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的界定 85

59.“保税货物”的界定 85

60.“销售牟利”的理解 86

6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内海”的界定 86

62.“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 87

63.“其他单位”的界定 92

64.“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 92

6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92

66.“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93

67.“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97

68.“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98

69.“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99

70.“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100

7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102

7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情形 102

7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标准 103

74.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犯罪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04

75.“信用卡”的含义 106

76.“数量较大”、“数量巨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106

7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认定 108

78.“明知”的认定 118

79.“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认定 118

8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20

81.“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120

82.“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123

8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124

84.“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24

85.“未经处理”的含义 128

86.“情节严重”的情形 128

87.“假报出口”的情形 129

88.“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130

89.“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130

90.“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30

91.“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130

92.“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 131

93.“相同的商标”、“使用”的认定 136

94.“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6

95.“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136

96.“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137

97.“销售金额”、“明知”的认定 137

98.“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情形 138

9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138

100.“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9

101.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 140

102.“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形 140

103.“情节严重”的情形 141

10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142

105.“复制发行”、“发行”的认定 142

106.“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143

107.“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144

108.“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 144

109.“给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145

110.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50

111.“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认定 151

11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 152

113.“情节严重”的情形 152

114.“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5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4

115.“严重残疾”的标准 155

116.“妇女”的界定 15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67

117.“入户抢劫”的界定 167

118.“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界定 168

119.“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 169

120.“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169

121.“持枪抢劫”的界定 169

122.“多次抢劫”的界定 169

123.“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170

124.“多次盗窃”的界定 170

125.“盗窃金融机构”的界定 171

126.“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界定 171

127.“以牟利为目的”的界定 171

128.“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172

129.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73

130.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73

131.“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173

132.“携带凶器抢夺”的界定 173

133.聚众哄抢林木构成聚众哄抢罪的情形 174

134.“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17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79

135.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情形 181

136.“邪教组织”的界定 189

137.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情形 189

138.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90

139.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90

140.“聚众赌博”的情形 192

141.“开设赌场”的情形 192

142.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 192

143.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 193

14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形 196

145.“情节严重”的情形 196

146.“明知”的认定 197

147.“上游犯罪”的含义 197

148.“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 198

14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认定 200

150.“人数众多”的认定 200

151.“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

152.“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

153.“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

15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 207

155.“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07

156.“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08

157.“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208

158.“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情形 208

159.“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209

160.“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的认定 209

161.“血液”、“血液制品”、“采供血机构”的含义 210

16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 211

163.“情节严重”的认定 211

16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211

165.“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13

166.“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13

167.“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13

168.“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 215

169.“收购”、“运输”、“出售”的认定 215

170.“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16

17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认定 217

172.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认定 217

173.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形 218

17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认定 218

175.“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219

17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219

177.“珍贵树木”的认定 220

178.“情节严重”的情形 220

179.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221

180.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起点 221

181.“明知”的认定 221

18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22

18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认定 223

184.“其他少量毒品”的认定 225

185.“情节严重”的情形 225

186.“数量大”的认定 226

18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认定 227

188.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227

189.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量大的”认定 228

190.“数量较大”、“数量大”的认定 229

191.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形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33

19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234

193.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情形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36

19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 236

195.“其他淫秽物品”的范围 237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7

196.“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38

197.“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39

198.“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239

199.“情节严重”的情形 24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44

20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245

201.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246

202.“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247

203.“情节严重”的情形 248

20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认定 248

20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249

206.“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249

207.“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250

208.“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 253

209.“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253

第九章 渎职罪 254

210.渎职罪主体的适用 255

211.“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255

212.“徇私”的理解 256

213.“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260

214.“情节严重”的情形 261

21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 263

21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情形 263

21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264

21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264

2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265

22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266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68

221.“违抗命令”的认定 269

222.“隐瞒军情”、“谎报军情”、“军令”、“军情”的认定 269

223.“自动放下武器”、“投降”的认定 270

224.“临阵”的认定 270

225.“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的认定 271

226.“暴力”、“威胁”、“执行职务”的认定 272

227.“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的认定 272

228.“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认定 273

229.“友邻部队”、“能救援而不救援”的认定 273

230.“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的认定 274

231.“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认定 274

232.“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的认定 275

233.“军事秘密”的载体 276

23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认定 276

235.“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认定 276

236.“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认定 277

237.“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认定 277

238.“情节严重”、“责任事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278

239.“非法出卖、转让”的认定 279

240.“遗失”、“不及时报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280

241.“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认定 280

242.“虐待部属”的认定 281

243.“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的认定 281

244.“残害”、“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的认定 282

245.“俘虏”的认定 282

附则 284

附录:决定、刑法修正案、刑事立法解释 2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2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 28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2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录)(2009年8月27日)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3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3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3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3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3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