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利权概论 1
第一节 专利制度之沿革与意义 1
第一项 专利制度之沿革 1
第二项 专利制度之意义 2
第二节 专利的客体与范围 4
第一项 专利权之客体 4
第二项 专利权之范围 7
第三节 专利权之授与 13
第一项 授予专利的条件 13
第二项 授予专利的审查 14
第四节 小结——调节既存专利制度的新课题 16
第二章 专利权之「滥用原则」抗辩 19
第一节 「滥用原则」之概念起源与性质定性 19
第一项 概念起源 19
第二项 性质定性 22
第二节 专利滥用与反托拉斯法之关系及其认定标准 23
第一项 「滥用原则」与反托拉斯法之关系 23
第二项 专利滥用之认定 28
第三节 专利滥用类型 33
第一项 搭售 33
第二项 禁止贩卖竞争产品协定 36
第三项 包裹授权 37
第四项 对过期专利收取权利金 38
第五项 以总销售额计算权利金 38
第六项 权利金费率歧视 39
第七项 过高的权利金 39
第八项 拒绝授权 40
第九项 转售价格限制 41
第十项 转售区域的限制 42
第十一项 使用领域之限制 42
第十二项 回馈授权 45
第十三项 其他态样 46
第四节 小结 50
第三章 专利权之行使与反托拉斯法之思维 53
第一节 专利制度与反托拉斯法间之微妙关系 53
第一项 专利权本身仍受反托拉斯法之规制 53
第二项 美国法上之实证观察 55
第二节 反托拉斯法规制专利权之具体准则 58
第一项 美国智慧财产授权反托拉斯指导原则简介 58
第二项 专利权行使中常见的违法类型 65
第一款 滥用 65
第二款 「枢纽设施原则」之违反 66
第三款 不当「垂直交易限制」 72
第四款 有无「规格绑架」(hijacking a standard)问题 75
第五款 集体(组合)授权(patent pool)之误用 78
第二节 小结 82
第四章 专利权之「强制授权」 85
第一节 强制授权之概念源起 85
第一项 专利制度源自干涉主义,强制授权之概念亦然 85
第二项 强制授权之概念,在于相应落实专利制度所欲创设之价值 86
第三项 强制授权之概念,并求防止专利权制度之存在可能妨碍进步 87
第二节 强制授权之概念范围 88
第一项 严格意义之强制授权 88
第二项 「事实上」之强制授权 91
第三节 比较法上之强制授权概况 93
第一项 美国法上的发展 93
第二项 欧体法上的发展 97
第三项 「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之规定 100
第四节 「强制授权」在我国法制下之发展途径 102
第一项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之「特许实施」 103
第二项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之(命为)「必要更正措施」 118
第五节 结论 126
第五章 美国28 USC§1498概述——政府征用权(eminent domain)思维 127
第一节 美国专利法下,无强制授权之观念 127
第二节 28 USCS§1498介绍 128
第一项 28 USCS§1498之基本认识 128
第二项 28 USCS§1498之案件管辖 131
第三项 核心概念——基于美国利用或基于美国需要(by or for the United States) 133
第四项 28 USCS§1498之合宪性争议 135
第一款 28 USCS§1498是否违反宪法保障之诉讼权? 135
第二款 28 USCS§1498是否有剥夺宪法保障之财产权 135
第五项 28 USCS§1498下之「权利金」 137
第三节 小结——启发 139
附录 浅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二年诉字第九〇八号判决 141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念认识 142
第一项 从经济理论到政策 142
第二项 从政策到法律制度 143
第二节 ?清系争问题应有的思维 144
第一项 联合行为「原则违法」 144
第二项 智慧财产权同受滥用原则与反垄断法拘束 145
第三项 「市场」在哪里? 146
第四项 参与市场的竞争者是谁? 148
第三节 针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二年诉字第九〇八号判决的几点发现 149
第一项 判决认定飞利浦未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主要立论 149
第二项 橘皮书下的CD-R被不当定义为一个市场 152
第三项 替代性专利始存有竞争关系? 153
第四项 本件判决似乎误将「竞争状态」与「竞争关系」等化,以致于对于竞争存否之认定有所误会 154
第五项 对于独立参加人之主张,判决理由未表示意见 155
第六项 两造及参加人之主张似未能集中争点 155
第一款 缺乏经济效果的动态与长期观察分析 155
第二款 patent pool与「规格制订」的正负面效益不是重点 156
第三款 ITC案与本件有其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 156
第四节 根本问题——制订规格与「规格绑架」(hijacking a standard)之界线——我国科技产业从事规格创新过程值得注意之问题 157
第五节 结论 159